在政治局常委会议的高压下,中国笨拙的官僚机器终于睡醒过来。据央视报道,国务院有关部委近期开会,提出“防治‘非典’,各地领导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贯彻总书记和总理的指示,出现疫情,要如实公布,“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要千方百计尽一切努力,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好一个“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中国官场外的人也许不大懂得这句口号的真实含义,笔者在此且花点笔墨给转译一下。所谓讲政治的高度最开始是这么样一个高度:通过检验你是服从还是不服从来考验你是忠心还是不忠心,进而决定你是升官保官还是丢官。如今,随着中央政治权威的下降,这句“无比严肃”的口号早已降格成爲给自己壮胆的政治切口。虽然如此,喉舌们从维护纸老虎威吓力的角度出发,对这个切口平日里还是轻易不大使用。现在情急之下把它请出来,说明当局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想变被动爲主动的迫切心情。这不能不说是好事。大小官员“亲自出马”抓SARS,总比窝在公款里内耗要强,也许还真的有助于阻止对资讯捂着盖着致使瘟疫肆意扩散的祸国殃民情况进一步恶性发展。然而,“非典”升格到政治局好是好,却又预示了另一个危险接踵而至:“依政治国”再一次剥夺了依法治国的舞台。
爲了引起国内民间的警觉,我曾专门爲国内某报撰写过一篇关于依法治“非典”的短文,题爲《SARS防治 请给依法治国一个表现的机会》。因爲是谋求与国内读者见面,所以用语十分隐晦。但文中还是基本表达了一直想说的三层意思:胡锦涛等只强调加强对防治“非典”的政治领导而绝口不提法治是片面的,大陆媒体整体健忘了《传染病防治法》,对有关责任官员的处罚不能只革职了事,不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者的法律责任,上百位死者能瞑目吗?
其实,大陆防治SARS并非无法可依,《传染病防治法》对防治已知和未知的各类传染病基本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的分类和分工管理、预防、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六个环节分别制订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比如追究责任方面,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倘若依法而行,让那些玩忽职守者承担起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陆的SARS断不会扩散得这么快,这么广。
中国已经具备一套防治传染病流行的法律制度,却爲什么没有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呢?笔者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五:其一,这是个新的病种,机械地理解《传染病防治法》的大小官员们因找不到完全对号入座的条文便只好免谈;其二,麻痹大意,去年11月发现SARS病例后,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把它当作全新的强传染性疾病来应对,更根本不可能对防止这种病的扩散作出任何准备;其三,客观上缺乏对SARS的鉴别、治疗、控制技术;其四,法治毫无约束力,因而官员们干脆忘了还有这样一些法律规定,在SARS的身份和危害性得到确认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出于保官保位保名声等种种私心杂念就不愿意依法对疫情如实公布;其五,传媒习惯于政治做秀和颠倒黑白,大陆传媒的辞汇库中本就缺少法律语言,在“舆论导向”的强势作用下,更不会提起依法办事,一味吹嘘“领盗们”的防治“政绩”和“亲民形象”,把那些原本该对瘟疫流行负责的,吹捧成防治的功臣。
可以这样讲,“非典”由部门执法工作上升到党政机关的政治任务,其深层原因正是某些官员爱“讲政治”,忘了“讲法律”所带来的后遗症。现在举国上下热热闹闹搞起消灭SARS的政治运动,理当“冲锋陷阵”的《传染病防治法》却“寂寞深宫里”,这是很不正常的。我不明白,爲什么在最应该依法治国的关口,偌大个中国,就听不到一句依法治SARS的吼声呢?(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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