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1500元嫖资 14岁少女被亲姑姑引诱“卖处”

14岁少女洪晴在姑姑的引诱下到宾馆“卖处”。事发后,检察机关对引诱、介绍、容留及嫖宿洪晴的人员提起了公诉。近日,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洪晴向以上人员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昨日,记者了解到,洪晴附带的民事请求已被法院批准。
  
  2002年8月4日,万州少女洪晴正为天天赋闲在家发愁。这时,在一家发廊打工的姑姑张红妹来到洪家。张红妹笑嘻嘻地拉着侄女的手,悄悄劝道:“你长得这么漂亮,去做‘小姐’保证生意好得不得了,还怕找不到饭吃嗦。今天跟姑姑出去,保你见世面。”涉世未深的洪晴虽然很害羞,但一听到不用干擦盘子洗碗这些累活就能挣大钱,不由得点头应允了。
  
  当天,洪晴就跟着张红妹来到万州沙龙路一家发廊。张红妹对老板刘某说:“我这个侄女是处女,你马上找个人来‘开处’,价钱面谈。”刘某马上找到程姓男子,经过程、刘、张3人几次商量,最终程答应出1500元,但程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3人遂带着洪晴来到一宾馆找老板王某借了1500元。随即,程某将洪晴带进宾馆房间,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程某发现洪晴阴道大出血,忙找到刘某和张红妹。几人吓了一跳,赶紧把洪晴送到了万州区妇幼保健院。经抢救,洪晴才脱离危险。此后,洪晴在家休养了几个月。最让她难过的是,周围的邻居们似乎知道了此事,经常议论纷纷。现在,只要洪晴看到熟人背着她在耳语,就会觉得人们是在说她。
  
  今年3月10日,万州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红妹、刘某、王某分别涉嫌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4月3日,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洪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引诱、介绍、容留及嫖宿自己的张、刘、王、程4人,赔偿医疗费等3.7万元,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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