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领导、政协委员竟然不知有《警察法》?

作为一名公民,我特别关注两会,想知道代表委员们如何参政议政。人民网上的一个话题--《热点三人谈:我们怎样监督警察执法》引起了我的注意。两位政协委员和一位人大代表一起探讨如何约束警察权力,减少对公民侵扰的问题。其中一位委员、某省“检察厅”副厅长语出惊人,却让人不知所云。他认为:“有的执法机关为完成任务,或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下达了‘抓人指标’,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针对此种情况,他开出“良方”:“从长远考虑,应该出台‘警察法’,让它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一起成为执法‘三法’。”
  
这里的“检察厅”应该是“监察厅”或“检察院”,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中不存在“检察厅”这样的省级机构,应属记者“笔误”。在我国国家机构系统中,监察厅是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属于行政系统,是行政执法和监督部门。检察院则是我国“一府两院”系统中的一个,它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不管那位副厅长来自这两个机关中的哪一个,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明确的:都是与法律打交道的机关,都是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机关。
  
然而,这位来自法律监督机关的“首长”竟然不知道有“警察法”?!
  
事实上,《警察法》早在8年前就出台了。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对人民警察的任务、活动准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可是,负责监督包括《警察法》在内的我国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的首长,居然还要呼吁这部法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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