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日报社评:愈看愈心惊的23条草案

虽然特区政府最近几天不断表示《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具体条例草案已相当宽松,虽然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女士一再强调《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具体条例草案不会损害市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但只要小心看看政府的建议,就可以知道政府的所谓宽松,政府官员的保证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实际上条例草案在不少重大问题上并无丝毫修改或让步。像这样的条例势将对市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势将对资讯的自由流通造成重大损害。

  剥夺上诉权利

  最明显的莫过于禁制本地组织的机制。尽管大量宗教团体、社会团体都要求取消这样的机制,但特区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却坚持保留,只是在形式上、程序上令取缔的过程更规范化。也就是说,政府的条例草案依然让北京政府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取缔本地合法注册、合法活动的组织。像这样的规定,怎不是对市民结社自由的直接冲击呢?
  更让人震惊的是,政府的草案虽然容许被禁制的团体向法院提出上诉,但特区政府却可以用保密为理由禁制该团体的成员或他们的律师代表出席聆讯。

  换言之,被禁制的组织要面对的是秘密审判、缺席审判的命运,他们将不能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他们将不能享有公平审讯的机会,这算是哪码子的上诉权利呢?

  而且类似这样的秘密审讯过去在本地的司法制度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现在政府突然引入这样的恶例,怎能不教人担心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扩大、怎能不教人忧虑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呢?

  此外在资讯及新闻自由方面,政府虽然取消了“管有煽动刊物”的罪行,但仍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的罪行。这样的控罪由于并不清晰,加上政治意味甚重,很容易被政府及当权者滥用,令市民、传媒、出版商、发行商都面对极大的心理威胁。在避免误触雷区、误堕法网的考虑下,本地的言论空间将大为收窄,资讯的流通也将受到严重的障碍,这怎不令香港的资讯自由大为失色呢?

  草案陷阱处处

  让我们再说一遍,《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是涉及全港七百万市民的权利及自由的重要法例,这样的法例容不下一丝一毫的错误,更容不下任何漏洞与陷阱。偏偏刚推出的条例草案却布满了不同的陷阱,政府甚至偷偷把秘密审讯之类的安排塞进来,像这样的条例草案,怎能让人心安、怎能让人接受呢?(卢峰)

  港府23条宣传品呃尽港人

  23条小册子被批评误导的内容

  小册子内容

  ●在叛国罪中,小册子指言论、新闻、游行、示威、集会等自由不受削弱

  ●在颠覆罪中,小册子指绝对不会“以言入罪”

  ●在煽动叛乱罪中,小册子指条例充份保障言论、出版、学术自由

  ●在窃取国家机密罪中,小册子指金融资讯流通绝不受阻碍

  ●在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项目,小册子指保安局局长作出取缔本地组织的决定时,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关注组意见

  在分裂国家、颠覆等罪中,有关自由将受影响

  煽动叛乱罪容易出现“以言入罪”

  完全不符现实

  相关条文并没有触及如何保障金融资讯

  条例草案根本没有这个保障人权的内容

明报专访资深大律师梁家杰:自动禁制仍然存在

  蓝纸草案

  保安局长叶刘淑仪多次强调,禁制从属内地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机制,并非自动禁制机制,资深大律师梁家杰(下图)称,此说法令人以为,政府将列明,该香港组织必须同时违反有关“国家安全”的本地法律,才会被禁。

  但梁家杰细阅条文后指出,条文根本没有列明该组织须违反本地法律(如社团条例),只需“保安局长合理地相信为国家安全利益的目的”,取缔该本地组织是“必要的”,就可颁令取缔。梁家杰指香港团体毋须违反本地法律就可被取缔,根本就是“自动取缔”机制,并质疑叶刘淑仪态度暧昧,令人怀疑是否已收回过去的承诺。

  梁家杰指摘,按香港现时的《社团条例》,保安局长已有权力以危害国家安全理由禁制本地组织,为何要引入一个以内地国家全概念作启动的机制。梁家杰强调,其立场一直是,取缔从属内地组织这一项,根本不是《基本法》23条的要求,根本毋须存在,若必须存在,就必须在法例列明,从属内地组织的香港组织,必须同时已违反香港有关“国家安全”的法例,方可被禁。

  秘密审讯荒谬

  至于备受关注的被禁制团体的上诉过程,可能会出现秘密审讯,梁家杰指这规定荒谬,香港所有法律也没有同类安排,不可能要求被告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甚至其代表律师也不可在场。

  政府解释称,被告可能是恐怖分子,不可能向他公布其他有关国家机密的资料,梁家杰表明不接受。他说,若控方要提供一些资料去证明被告危害国家安全,被告必须有机会作出反驳,与控方争辩证据能否成立,缺席审讯又怎能做到。

  政府又指,此规定外国早有先例,加拿大的入境法例也有类似情(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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