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迫害法轮功的新罪名
1月9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发布了一条关于法轮功的新闻,并在《焦点访谈》栏目中做了更详细的报道。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共的权威喉舌也发表相关报道和评论,使法轮功再次成为中共各大媒体的抹黑对象。
此次指控,在所谓的“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邪教罪”指控之外,又多了一条“分裂罪”:“重庆市奉节县法轮功顽固份子于笑儒与台湾法轮功骨干曹慧玲、张清溪夫妇内外勾结”,“为了达到阻挠祖国统一的目的,台湾岛内分裂势力不惜利用被世人唾弃的邪教对祖国大陆进行破坏活动。”《焦点访谈》的报道,特意凸出了在押的于笑儒如何反戈一击,指控台独势力通过扶植大陆法轮功组织来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说:“你要科学,他却鼓吹迷信;你要文明,他却散布愚昧;你要稳定,他却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你要进步,他却搞倒退;你要发展、建设小康社会,他就千方百计进行破坏和捣乱。”这些指控之外,又说“你要统一,他却搞分裂”,“不惜践踏民族利益,充当反华势力的急先锋”云云。
◆新华社的报道说:“罪行败露的于笑儒哀叹道:‘我是罪有应得。实际上,我们与台湾分裂势力相互勾结,起到了对抗祖国大陆、反对祖国统一的破坏作用。’”最后的结论是:“邪教的本质注定‘法轮功’是法治的敌人、人民敌人、文明和进步的敌人。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组织和台湾岛内分裂势力、境外反华势力一样,不愿看到一个稳定发展的中国,不愿看到一个国富民安的中国,不愿看到一个文明进步的中国,不愿看到一个统一强大的中国,他们唯恐天下不乱,唯恐民族昌盛,唯恐中国人民过上美好日子。”
这些冠冕堂皇的批判,不过是强权者的强词夺理而已。中共依靠专政铁碗打压一切异见的惯用手段之一,就是指控被迫害者“勾结境外反华势力”或“里通外国”。这样的罪名,在延安整风时期就以“托派”指控用于迫害王实味等人,在三反五反时期以“买办”和“美蒋特务”来指控商人和民国遗留下的公务员,在反右时期用于对众多社会名流的指控,甚至以里通外国之罪名指控彭德怀反党集团的,在文革中用于对所有与外海沾边的大陆人的迫害,在23年前用于重判民主墙人士,在13年前用于抹黑伟大的89运动及其学生领袖和幕后“黑手”,用于进入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寻求避难的方励之夫妇;20世纪90年代又用于逮捕海外的华人知识份子和民运人士,用于迫害国内的异见人士,用于起诉辽阳工潮领袖,也就必然被用于对法轮功的指控。
但是,过去对法轮功指控,只是笼统的“勾结境外反华势力”,其矛头主要是针对美国,而如此明确地把法轮功与台独势力联系起来,如此详细地报道二者如何“勾结作案”和“分裂祖国”,在中共镇压法轮功以来还是第一次。
但是,即便从中共喉舌的充满敌人意识和独裁偏见的报道中,也很难得出法轮功参与分裂活动的结论。大陆法轮功信徒于笑儒与台湾法轮功信徒曹慧玲、张清溪夫妇之间的交往,主要是为了反抗中共政权的野蛮镇压,至多说明了台湾法轮功对大陆法轮功的支持。扩而广之,全世界其它地方的所有法轮功组织都是合法的,并得到多项当地政府的嘉奖,而只有在中共治下的大陆是非法的“邪教”。恰好说明了法轮功组织的合法性及其反抗暴政的正义性。纵观法轮功问题国际化之后,遍布世界各地的法轮功组织,其核心职责之一,就是抗议中共的政治迫害和支持大陆法轮功的抗争。那些冒着风险来北京的天安门广场护法的外国法轮功信徒,目的仅仅是为了捍卫人人应该具有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神圣权利,根本与民族问题、统独问题毫不相干。正如所有世界性宗教组织一样,其信徒都肯定会帮助在任何地方受到宗教迫害的同教。
如果照中共的说法,台北市长马英九出席台湾法轮功组织的大会并发表演讲,公开谴责中共压制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支持法轮功捍卫信仰自由的正义之举,不是也可以被指控为“分裂祖国”吗?而众所周知,在台湾著名的政治人物中,马英九是地道的“统派”,只不过他主张的统一,不是中共的“一国两制”,而是“一国良制”,即中国必须统一在自由民主制度之下。显然,中共如此指控法轮功,意在达到一石双鸟的目的:利用现在大陆人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既抹黑了法轮功,又抹黑了台湾。
由此,自然要想到香港,如果23条立法获得通过,“颠覆罪”所颠覆的将是港人治港的自由,使港人一向拥有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严重萎缩,法轮功等民间组织的合法性也将被颠覆;勾结境外的反华势力和分裂势力的罪名,也几乎可以扣在任何对外交往的港人头上,外国设在香港的人权、宗教、劳工等分支机构的合法性也将岌岌可危。
中共为了证明自身的独裁权力的合法性,一向自称全权代表整个国家和中华民族,相应地,中共打压异见和应对国际压力的惯用策略之,就是把自由与独裁之间的制度之争转化为民族之争,把“反共势力”置换为“反华势力”。而在事实上,中共所制定的关于“颠覆罪”、“煽动罪”、“分裂罪”和“邪教罪”的法律,根本目的并非为了维护“中华民族”的利益,而是为了保住一党独裁的私利。与其说是依法治国”,不如说是“恶法治国”。而“恶法”对于人权的肆意侵犯,正如我的好友廖亦武所言:“恶法比无法更恐怖”。
(2003年1月10日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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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