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记者:中国的“希望”在哪里

我是南方周末记者,我要再次站出来揭发徐永光腐败案。

  说“再次”,是因为《南方周末》本来准备在2002年3月21日用四个版的篇 幅,刊登笔者采写的调查报告:《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 咎》。那篇文章所要揭露的,就是徐永光腐败案。可惜,3月20日晚上,报社忽然接到有关部门紧急通知:“各新闻单位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一律不得报 道”。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领导和南方周末主编坚决执行了上级单位的通知,立即通知全国十余印点停止印刷,撤换新版,报社因此蒙受30多万经济损失,但在政治上,报社领导遵守了党的新闻宣传纪律,我表示完全理解。

  作为一线采访记者,在经过九个月的漫长等待后,我仍然坚持认为:党和政府如果不能彻查涉嫌腐败的徐永光,那就对不起贫困地区的万千失学儿童和海内外千万热心捐款人,希望工程的明天就不会有“希望”。笔者系中共党员,本文将首先呈送中央领导,稍后转发海内外朋友,请他们在网络世界广而告之,以摆脱有关部门错误禁令之束缚,更有力地与腐败分子作斗争。

  全文分三章:一,徐永光涉嫌违规、犯罪,铁证如山;二,被徐永光指责为“袭击”希望工程的“贪污犯”易晓,其案有冤,且冤情极为深重;三,愿与读者携手分析,反腐事业,为什么这么难。

  第一章:徐永光涉嫌违规、涉嫌犯罪,铁证如山

  有消息说:遵照中央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国家审计署自今年5月下旬派遣十人审计小组,进驻中国青基会展开审计。因中国青基会和徐永光涉及的问题较多,审计署为此决定:延长审计时间,加派审计人手。近日,审计报告已大致有了眉目,报告显示:徐永光确有严重问题。

  与此同时,记者获悉,安徽省人大通过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于是我决定公开这些文字,

恳请有关方面依法严肃查处徐永光。

  1-1 徐永光,“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希望工程,是救助中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大善事。

  徐永光,是这项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实施单位--中国青基会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光曾任团中央组织部长,他常说“不走仕途”转而做了希望工程,等于掌心朝上当了“高级乞丐”,他“忆苦”说:“1989年,中国青基会刚刚成立,团中央只拨付了注册资金10万元,工作经费1万元”。因此,本文提及的“资金”、“基金”、“银行存款”、“外汇存款”、“银行利息”、“下拨款”、 “待拨款”、“投资款”、“购房款”等,除记者另作说明,均为希望工程募集的爱心捐款。

  经数月采访、调查,记者初步查实,徐永光至少在十个方面涉嫌违规违法。

  一,徐永光违反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挪用希望工程捐款超过一个亿,草率投资,且多个投资项目均以“回报少”、“无收益”告终。

  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且故意对海内外捐款人和新闻记者隐瞒、欺骗,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多次以“需要平账”、“应付审计”为名,公然指示下属作假帐,欺骗上级主管部门,欺骗海内外捐款人。

  四,利用有关部门对中国青基会的特殊照顾,违规将巨额外汇捐款存放在非金融机构,导致捐款和利息均蒙受损失。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之规定,挪用捐款,为中国青基会少数领导“谋取”第二套住房。

  六,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国家规定之利率”作“回报”,鼓动各省青基会将各地希望工程“待拨款”存入徐永光的所谓“共同基金”,导致各省希望工程捐款蒙受损失。

  七,违规设立多个银行户头,且希望工程纪念币的发放兑换、希望工程的义演收入等,从未纳入中国青基会之财务部的管理和监督。

  八,在“1+1”结对救助过程中,明令各省青基会尽量“寻找”三年级以上失学儿童,但三年级(或以上)救助学生小学毕业后,其结余捐款是否全部转给其他失学儿童,并无“结对卡”以资证明。另查,徐永光至少挪用了马永伟先生捐出的200万元,违规将其充作“办公经费”。徐永光至少拿走希望工程空白捐款收据一本五十张。

  九,在香港设有“秘密账户”,该账户从未纳入希望工程财务管理,亦从未审计过,且至少有一笔大额捐款去向不明。

  十,徐本人并有其他犯罪之重大嫌疑,他的情人现在美国,2002年初,50多岁的徐永光曾准备“去美国哈佛大学读书”。

  需要说明,记者未能直接采访到徐永光。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刊发了《千里追踪希望工程假信》,对发生在四川宣汉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做了独家报道。文章发表,徐永光迅即给本报发来感谢信,并盛情邀请本报派记者前往采访。编辑部派出一名驻京女记者,并在随后一期刊登了对徐永光的专访。在专访中,徐对基层工作人员唐某挪用希望工程5400元捐款、伪造“学生感谢信”的行为予以了公开、严厉的谴责。

  2002年2月28日,明报率先揭露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南方周末立即再派那位女记者采访徐永光,可惜,这次的采访请求遭到拒绝。我方多次提出采访,徐多次拒绝。

  需要声明:采访易晓、柳杨,记者曾坦率表明如下立场:传媒揭发他人涉嫌腐败,事关重大。披露徐永光涉嫌腐败,尤需百倍谨慎。为此我要站在徐永光“辩护律师”的立场上,对你们的举报提出质疑,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如你们不能接受我的这一立场,我将无法接受你们的举报。易晓、柳杨回答:“同意。”

  因此,本文对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报道,除极少数系口头证言、逻辑推理外,多数均有举报人提供的书面证据甚至原始证据。

  1-2 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

  3月的南方周末曾指出:徐永光动用捐款去投资,“违规!”徐永光在海内外多家传媒发表声明:动用捐款去“保值增值”,不违规!针尖对麦芒,孰是孰非?

  回顾一段历史。1994年1月,香港《一周刊》报道“希望工程 7000万善款失踪”,徐永光认为该刊诬蔑了中国青基会,遂诉诸法律并拒绝庭外调解,坚持诉 讼到底,结果,该案以《一周刊》赔偿300多万元、徐永光大获全胜而告结束。顺便说一句,1994年,笔者是新华社主任记者,在《了望》周刊任专题部主任。

那一年,笔者曾去中国青基会采访,撰写了长篇报道,帮助徐永光“反击”香港《一周刊》。

  重提往事是要说明:我真的很热爱希望工程。

  但举报人柳杨说:当年徐永光曾禁止我们把财务记录和审计报告给你们,更禁止把材料传至香港,甚至连我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老徐也信不过。港方大律师 表示:“希望索取全部材料”,但徐严格禁止我们传送“可能导致泄密”的材料。记得有一次,徐甚至要求把一张审计报告的下半部分遮挡住,然后复印,并只传 输上半页,因为被遮挡的下半页上,有审计人员对我们的批评材料。

  今非昔比。2002年2、3月份,当海内外传媒辟出大幅版面,指责徐永光挪用捐款超过一亿、徐本人涉嫌贪污腐败时,曾经“不依不饶”的徐永光似乎“熊” 了下来。至本文12月21日定稿呈送中央领导,徐永光仍然不敢与传媒、与记者对 簿公堂。

  在“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的问题上,徐永光一面坚持说自己“没有违规”,一面又派出自己的助手刘文华接受《三联》记者采访,辩解说:

  --1997年,人总行委托“中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青基会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说我们(的做法)“与人行的规定有差距”,因此,1998年,“人行(专门)下文,要求(我们)整改”。

  --中国青基会的有关负责人接到《整改通知》后,“很紧张”。我出差回来,向上面(人总行)写了个报告,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你让我们)“委托金融机构管理(我们的投资),具体如何操作”?第二,“人总行可否(给我 们)推荐比较可信的金融机构”,帮助管理青基会的投资。

  --1998年下半年,针对基金会能否投资的问题,开过几次会,其他“基金会也都向人行提出类似问题,结果人行没有(给我们)推荐,后来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

  --“人行1995年的这个《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废止了”。

  针对这一辩白,记者走访了人总行,该行官员解释了“介绍”和“废止”的背景。

  他说: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自2000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对“国”字头公益性基金会进行管理,并把管理权全部移交民政部,为此,人总行 法规司在2000年8月颁布公告,废止、终止了《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199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1995年)。
  这位官员强调:“根据国务院授权,人总行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的违规投资行为进行纠正,可以讲,这是我们对公益慈善基金会实行监管的重点 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募集的捐款,主要是用来积善行德的,基金会负 责人不能一面做‘捐款受托人',一面又去做什么’企业家'!拿着公众捐款自行投资、甚至去炒股票,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中国的规定不允许,国际惯例也不 允许基金会负责人拿着捐款去投资”(注:徐曾对香港文汇报记者说,我既做慈 善家,又做企业家,十分辛苦云云。)

  这位官员还指出:我看到有关人士日前发表谈话,称上述规定已经“废止”。还说国务院的级别比人总行高,因此国务院规定“高于”人行具体规定,言外之意是,他们可以不遵守人总行的具体规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规既有“废止之日”,那就一定有“颁布之日”和“有效期”。因此,任何公益性基金 会动用捐款,在1990年8月-2000年8月的直接投资行为,均属违规。人总行根据国务院授权对慈善基金会进行监管,有权对国务院的法规做出进一步解释、界 定,这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全国人大授权,有权做出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因此,人总行 规定、通知既出,所有基金会均须遵守。人总行不是专门为哪一家基金会服务的?不可能为各基金会逐一介绍增值“代管人”,因此,“请求央行介绍一家金融机构……但无下文”等说法,纯属无稽之谈,不足为凭。

  记者同时从民政部获悉,受国务院委托,该部正在起草我国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该部官员严肃指出:起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新条例的工作,目前暂停。但在新办法出台之前,基金会投资问题仍按老办法、老法规执行;新条例的草中,也仍然写有:基金的保值及增值,须委托信誉可靠的金融机构进行等内容。

  令人惊讶的是,今年4月16日,中国青基金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居然敦请新华社从北京发出一则电讯,称:(1)(徐永光)利用部分暂存资金进行投资增值活动以支付管理成本,没有违背国家的有关法规。(2)希望工程的个别投资项目确有亏损,(今后)须吸取教训。(3)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青基会)应按照《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拟订资产托管办法。

  作为原新华社记者,我为这条消息的“前后矛盾”深感遗憾。既然第一条说徐永光动用捐款、直接投资“没有违背国家法规”,那么第三条为什么又说:“为防范投资风险……应拟订资产托管办法”?这第三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为防范投资风险,使希望工程捐款安全地“保值增值”,徐永光今后必须委托他人从事投资,不能自己直接“干”!

  中国有句大俗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可以发现:徐永光早在1994年1月的“第四次全国希望工程工作会议”上,就曾明确指出:慈善基金不允许直接投资,这“不仅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基金会也是把资金委托给银行或投资公司 管理,以实现安全增值”(摘自《徐永光说希望工程》)。

  难怪徐永光接到人总行的《整改通知》,他会感觉“很紧张”!

  问题不止于此。记者想给徐永光提出如下问题:您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干,又当“慈善家”、又当“企业家”,又要在职攻读中国政法大学在硕士学位,与此 同时,您动用希望工程巨额捐款,从事了长达十年的各类投资……可是,您为什 么不向海内外捐款人公布投资项目以及盈亏的具体情况呢?

  现任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原办公室主任、掌握徐永光“小金库钥匙”的顾晓今,在接受《三联》记者采访时,代徐永光作了解释,她说:“主要(是)因为 (国务院)的《基金管理条例》没有出台……我们非常担心,(如果)我们一旦 公布,其后果会怎样,公众是否能够接受”?“因此,惟一的想法就是,我们自 己不要在其中有贪污行为”。

  可是,不止一位财务人员的证言以及财务人员提供的财务凭证显示:贪污行为,真的发生了!悄悄挪用上亿元捐款去投资、而且是暗箱式投资,没有贪污, 反倒奇怪了(注:有关贪污的描述,参见下节的“炒股赢利”)。

  说徐永光“违规”,肯定没有诬蔑他。

  1-3 挪用巨额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难道不算犯罪?

  徐永光现在总算承认了:曾动用希望工程捐款270万元、放在私人名下去炒股,时间长达十年。但徐永光坚持说:这也属于保值增值,不算违规。

  记者发现,徐永光对自己“是否炒过股”的说法,前后截然不同。

  2002年3月21日之前,徐曾多次坚决否认“炒股”,如,1994年2月,香港《明报》记者当面采访徐,问:“你们有没有用捐款在二级市场炒股票?”徐信 誓旦旦答:“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做那种投机,这个我们是绝对禁止的”!

  2000年6月,徐永光“做客”人民日报网站《强国论坛》,有网友问:徐先生,为使希望工程增值,有没有想过动用一部分基金投资于证券和其他项目?徐 答:“我们没有用捐款做过一分钱的股票投资”(《徐永光说希望工程》第389 页)。

  甚至到了2002年2月,当《明报》正面披露了徐的炒股问题时,他仍然不予承认,徐说:“在《明报》公布的内容中,有许多重大失实,诸如……动用基金 以私人名义做股票买卖”(青基会2002年2月28日《声明》)。

  但是,当未能出版、却在网上流行的南方周末披露了徐永光炒股的大量证据后,他忽然开始“改口”,一面承认动用了捐款炒股,一面解释炒股的理由。徐首先说:

  --有报纸“说我‘用私人名义挪用捐款炒股'……众所周知,二级市场要求用自然人身份证开户,我是青基会法人代表,这些股票也都是中国青基会所 有”
(《北京青年报》2002年3月23日)。

  --他接着说:“我们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已上报有关部门,并得到了批准” (香港《文汇报》2002年3月28日)。

  --我们在二级市场炒股的“投入非常少,从1990年到1999年,十年时间全部投入也才270万元,结果是盈利82万元,本金也全部收回。”(2002年4月22日
《三联生活周刊》)。

  法律专家就此指出:“徐永光挪用捐款炒股,已经不属违规,而是违法了。”

  第一,2002年3月之前,徐永光始终不“公开”自己的炒股行为,这种“故意隐瞒”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捐款受托人(徐永光)应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公告社会,以便“接受社会监督”。这里的“受赠财产的管理情况”,当然包括“捐款是否被拿去炒股”。

  第二,徐永光违法的严重性还在于,面对社会公众的代表--传媒和记者,徐不仅坚持“不公开”,甚至在2002年3月之前,始终提供“虚假证言”,利用不明真相的传媒谎言,散布出去。作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法定“受托人”,这种故意欺骗行为,是对捐款人权益的最大嘲弄和直接侵害。

  这位专家分析说:希望工程捐款,当然属于“公款”。慈善机构属“非营利社会团体”,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其负责人当然不能在股票二级市场开设 个人账户、挪用捐款去炒股。另外,徐永光及其助手在过去的十年里,之所以一 再矢口否认“用捐款炒股”,就是因为他们心里清楚:挪用捐款炒股,属严重违法。至于徐说上级曾经“批准”,我不知道徐在这里说的是不是真话,但最高人 民法院曾做出明确司法界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 等”,均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都是犯罪行为。就算徐的上级机关真的 做出“同意”的批复,也属无效。

  记者追问:“法律为什么要做出这样严格的界定?”

  专家答:因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几乎都会找到这样的借口:“我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但公款的所有权没有更改”;“我挪用了公款,但我随时准备 归还”;“我挪用了公款,但我的'目的’是为了给现有公款'保值增值‘”…… 但从法理上分析,当挪用人在银行、在股市、在填写单据把公款改到私人名下的 那一刻起,公款的归属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变更。挪用者事后的一切辩解,都
无法成为法律“不予追究”的理由,你说“我是公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 我挪用的资金仍然属于公家所有”,这种说法,荒谬之极。

  哇塞,老徐的这种说法挺耳熟:“俺是公家人,所以公家的一切都是俺的;俺是公家人,所以俺做的一切都属于公家行为!”

  法学专家强调:法律之所以要“一刀切”地禁止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就是为了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人心存侥幸,营利了,悄悄把本金和利息还给公家,而把“超额”利润据为己有;二是有人“手气”不好,炒股亏了,甚至“连本金都收不回来”,那就必然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专家分析,切中要害。根据举报人柳杨指点,记者找到了相关证据,中国青基会内部《收支明细表》显示:徐永光挪用希望捐款去炒股,当股票营利较多的 时候,其赢利部分就不再“返还”给希望工程,而是悄悄转入徐永光可以随意调 动的“内部帐户”。例如:深圳万山股票收益64.1万元,就被转进入“内部账户”。

  未能公开出版的南方周末,记载了徐永光动用632万元,为职工购买宿舍。关心职工生活,无可厚非,但徐永光“侵吞”炒股之赢利部分,属于严重违法。


  经查:职工购房款共计用去632万,它是由:深圳万山股票收益64.1万,投资和德养殖场收益100万(注:挪用捐款投资,其赢利部分也属于希望工程),浙江中青公司借款利息35.6万元,深圳新产业存款(注:徐把捐款存入新产业,对方利息较高)利息收益37.4万,中青旅向青基会拆借美元捐款归还利息128.56万,青基会服务中心上交购房款10万,希望工程主账户存款利息6.39万……余额
部分,用炒卖希望工程纪念币收入凑足。

  法学专家就此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希望工程捐款“保值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属于希望工程,属于被救助的失学儿童和捐款人,徐永光不能随便“动”。

  --法律绝不可能对徐网开一面“不予追究”,相反,如果徐的上级机关真的批准了,其批准人或许会因此受到连带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3万元;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20万元,但徐在描述炒股资金数额时,竟然使用了 “才”字!中国普通捐款人的点滴捐助,经过怎样的积蓄、聚合,才能凑出一个 “270万”?“炒股时间十年”,那会耽搁多少贫困孩子上学啊?

  记者在新浪网上点击“挪用公款”和“炒股”两组词,结果查到200多条相关新闻,公款炒股的“主角”全部被认定有罪,严重者甚至被判“无期”。记者 不禁要问: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个人名下去炒股的徐永光,难道能“逃避制裁”?

  说徐永光涉嫌犯罪,应该没有诬陷他。

  1-4 捐款真的全部“按时”、“足额”下拨了吗?

  今年3月,徐永光信誓旦旦在新浪网上保证说:“中国青基会所接受的希望工程所有捐款,都是按期、足额下拨(的),绝无出现滞拨和挪作它用的问题”。这是谎言!

  《徐永光说希望工程》一书中有徐的“检讨”:

  1997年8月20日,我(指徐永光)给中华慈善总会打电话,接电话的是刘红卫,听我报出名字,她马上声调一变,忿忿说:“徐秘书长,我会理事王忠捐的三套希望书库怎么还没到位?王忠理事已经忍无可忍,恨不得打到你们门上去讨个说法!”

  对“捐款人准备打上门去讨个说法”的真实事件,徐永光从未敦请新闻单位播发。据查,每套希望书库,捐赠人需捐出3000元人民币。中国青基会白纸黑字承诺,捐款后,他们将负责在每套捐赠书库上,加印“某某某捐赠希望书库”字样,以资永久纪念。王忠同志捐赠三套希望书库,价值人民币9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忠捐出三套书库的时间是1996年1月,但至1997年8月,捐出的图书还未“抵达”受赠人处。王忠本人一再追问,据说徐也亲自督问,可捐 给贫困地区的三套希望书库仍然“失踪”了。

  王忠先生多次追问,得到的“答复”竟然是这样的:(1)因我们(青基会)工作环节衔接不到位,未把您的意愿录入电脑,导致三套书库未能按时下拨;(2)抱歉,您捐的三套书库发到了其他省,这是我们刚刚发现的;(3)我们决 跨省调回那三套书库,可能要耽误一些时间;(4)非常抱歉,三套图书已经下拨,再想调回不容易,我们保证把三套图书送到您(注:指王忠)指定的学校,但书上不能署上您的名字了。

  呜呼!将两位捐赠者的姓名,合并印在一套书库上,会出现什么结果?!

  无独有偶。香港刚毅集团董事长王敏刚(90年代初,王曾任港区全国青年联合会负责人)也对香港记者指出:“曾记得希望工程有一个捐赠项目叫希望书库,我私人都有捐,也追问过收据,追过不只一单。”

  今天,我们终于知道希望书库为什么会出现“滞拨”,被人“追过不止一单收据”,甚至发生价值9000元的三套书库“失踪”的怪事了。柳杨“窃取的内部资料”显示,希望书库捐款中至少有38万元被徐永光截留、贪污,拿走用来“平 帐”了(注:就是徐永光说的在账面上“以赢补亏”),举报人柳杨继续揭发说:希望书库募集的捐款总计3000多万,但徐永光挪用、截留的数额高达1000万(敬
请参阅附件)。

  1-5 徐永光“唆使”全国政协委员说谎话,这是为什么?

  问题不止于此。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更大“黑洞”,是记者无力调查的。这决记者凭空杜撰,更不是拿着大帽子吓唬谁。支持记者分析、调查的“证据”如下:

  徐永光曾多次强调,规定希望工程在国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能设立唯一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例如整个湖南省,只能有一个“湖南青基会”,整个 广东省,也只能有唯一的“广东青基会”,但是,在人口不多、土地面积不大的 香港,徐永光却先后委托了十多家单位和个人募集捐款,请他们把募集的捐款转到北京。

  被徐永光指责为进行了“不实报道”的香港明报集团,是香港代收捐款的“三大”代理人之一,但现在,明报认为徐永光“有问题”。

  今年3月人代会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会长、香港立法会议员、全国人大代表杨耀忠先生为首的20多位港区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递交了一份题为《促请政府彻查青基会账目,以维护希望工程声誉》的议案。杨代表在接受《中 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非常关注这件事。捐款人捐钱是为了让山区的 孩子上学的,不是让徐永光拿去投资的!这样做违背了我们的意愿。”

  杨耀忠代表就曾联络香港教育界,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园助学计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希望工程在香港的捐款,前后募集3000多万元港币,杨说:“3000 多万捐款已全部转给徐永光,但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徐永光送来的年报,我们不知道这些钱被怎么用了!”

  2002年4月,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接受了笔者采访,他说:1990年,徐永光找到我,希望我能在香港帮助设立中国青基会的分支机构。就在我办理香港分支机构还没结果时,徐永光决定,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设一个接收捐款的账户,户名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但随后,徐又把希望工程“捐款募集权”交给了其他多个法人社团,结果,香港很多人都可以站出来大声说:“我是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请各位把善款捐给我,我来代转!”

  刘先生说: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起码超过十家!

  刘先生对记者说:我曾劝徐,不能这样做,委托这么多人做,万一出现疏漏,岂不让希望工程“背黑锅”。可徐永光不听我的,没办法,我只好和徐分道扬镳。但我清楚记得,这一账户最少收到过一笔大额捐款,在我和徐“分手”时,捐款已全部转走。

  记者调查证实,这一笔捐款并未转入中国青基会的捐款主账户,它失踪了。

  刘先生则提供了更加令人吃惊的消息,他说:

  --2002年1月17日,中国青基会忽然派出三人到香港来找我,一见面就问:“中国青基会在香港究竟有没有开设账户?”我带他们去中银香港分行查,可是,银行那些日子刚刚搬家,结果没有查到。过了些日子,老徐派来的三人回京了,但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徐忽然从北京给我打来长途,说:我现在很尴尬。我要去哈佛读书,但我出国之前,要把这边的事情交待好。希望工程的事情很严肃,如果交待不清楚,我出国的事情就可能耽搁了。我们前几天派人到香港去查是否开设过账户,结果是“查不到”。

  --电话里,徐不断寻问“为什么查不到”。我只好解释,银行刚搬家,银行员工或许懒得查,你不必着急,将来总会查清楚,因为香港银行的账户档案,应该保留较长时间。可是,说着说着,徐永光突然冒出一句:迺强兄,账户里的钱你又动不了,也没有落在你名下,干脆这样,如果有人因为这件事问起你,你能不能就说“忘记了”?或者说“也许没有开过账户”,这样我也好有个交待!


  --我一听,有点着急,忙说:“这怎么可能,你说的不是事实呀,账户确实开过,而且捐款已经汇回去啦!”徐的要求,我没答应,也不能答应。接完那个电话,我的心更凉了,老徐怎么能公然叫我说假话呢。希望工程后来做大了,在基层发生一些差错,难免,但如果在徐永光这里发生差错,那就不是小差错了。

  徐永光唆使刘迺强先生说假话、作假证,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有个交待,以便出国”吗?恐怕没这么简单。

  徐永光先派人去香港查,后打电话试图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这证明希望工程在香港,确实有一个“秘密账户”,但是,这个“秘密账户”存在如下特点:在北京,在中国青基会财务部,多数财务人员并不知道这个帐户的开设和存在,

也从来没有对它进行过任何管理;因为徐永光对审计人员说“我们在海外没有任 何捐款账户”,因此这个账户又从来没有被审计过;柳杨大声对记者说:老方,你要注意了,这两个账户的户名,是一样的!

  根据财务规定,领导者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监控之外设立“秘密账户”即为违法,何况徐永光掌管的“单位”还是慈善募捐单位;何况“至少存在一笔大额捐款”根本没能进入希望工程的捐款主账户,它失踪了!

  徐永光急匆匆派人到香港去查“秘密账户”,事出有因:

  2001年9月,易晓、柳杨“举报”了这个账户,消息传到徐那里,他派人在内部反复查账,但因为账户是秘密的,转走捐款也是秘密的,而且那笔捐款又没有进入对外公开的捐款主账户,还不敢惊动青基会的财务人员,因此,有关它的

“档案”或许早已销毁。

  “销毁”有好处,也又坏处。那就是一旦需要,徐永光在北京无法查到这笔“失踪捐款”的准确数额,因此,他就无法用另外的“投资赢利”“专?罹?
款”把帐“做平”,结果他只好派出三人到香港去查,当得知在香港也查不到时,老徐急了,遂不顾一切亲自出马,唆使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先生为他说假话、作假证!

  说徐永光“涉嫌腐败”,应该不是诬蔑他。

  1-6 触目惊心的涉嫌腐败“线索”确实不少

  记者要对本案举报人柳杨表示再次感谢。

  今年3月以后,批评、质疑徐永光的内地传媒遭到禁止,内地舆论,只能听到徐永光自我辩护、自我表扬这“一种声音”。正当徐永光振振有词地解释十年来希望工程办公经费耗资巨大、因此“保值增值不可不为”时,柳杨举报说:

  公众给希望工程的非指定性捐款(注:大额捐款,通常不要求、也无法要求“1+1”结对救助,称“非指定性捐款”),有时会被徐永光直接拿走“充作”办公经费的,我清楚记得,中国保监会马永伟在前两年因为打官司获胜,曾从海外赢回一笔200万人民币的赔偿,马先生当即热心决定,200万元全部捐给希望工程。结果,老徐拿到这笔“非指定性捐赠”,立即指示财务部把这笔钱拿来填补办公开支。这违反了国务院“不得从捐款中列支办公经费”的规定。审计署可以查出来,我的揭发绝对不会错。

  柳杨的举报,让记者应接不暇,她说:

  --90年代初,财务部出纳冯密素(女)向我报告,说徐永光把财务部捐款收据一本(可开具50张捐款收据)拿走,说是要给他的浙江老乡,理由是:这位老乡可以在当地帮我们“拉”捐款。希望工程的捐款收据,系印鉴齐全的空白收据,每本50张,其中捐方、收到捐款的数额一栏,均为空白,可以填写几十元,也可以填写几千万。我当时没在意,过了几个月,我问冯,冯说:老徐没有交回收据,我于是直接去问徐,希望他把收据存根交回来。哪里想到,徐永光竟然对我说“这本收据被浙江那个同乡搞丢了!”

  --我和冯当时很担心,因为审计部门来审计的时候,要检查希望工程收据的存根号码是否连续,但因我们收到的钱太多,开出的收据也实在太多,而且审计人员来检查的时候只能是抽查,因此并没有发现我们的收据存根号码不连续。


  柳杨说:这个问题,如果今天国家审计署去查,可以立即发现。

  今年3月,记者对柳杨的这类“揭发”全部不予“采信”,因为柳杨无法提供直接的书面证据,但记者后来发现:柳杨的记忆,确实惊人;柳杨的揭发,确实可信。

  香港企业家王敏刚先生,曾在90年代初“托人”前往中国青基会追查捐款收据一事,就是柳杨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记者随后查实的。

  90年代初,徐永光以“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先生”签名章,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设“秘密帐户”一事,也是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记者随后查实的。

  著名电视人杨澜曾拿出《凭海临风》等稿费,给希望工程捐款20万,但捐款之后第二天,杨澜即从中国青基会财务部领走20万元一事,同样是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由香港记者随后查实的。

  “马永伟捐款200万元被徐永光挪用充作办公经费”以及“徐永光从财务部拿走一本、50张捐款收据未能归还”这两条线索,记者相信,早晚也能“查实”。(参阅附件)

  1-7 “1+1”救助,为什么“最好是三年级或以上学生”?

  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拨给失学儿童的,问题是,不少三四年级的失学儿童,只领取了逐年下拨救助款的3/5或者4/5,有捐款人对记者提出疑问:捐款的剩余部分,究竟“转”给谁了?

  甘肃省青基会原秘书长苏宪华揭发说:中国青基会曾发函通知各省,明确要求贫困地区在上报“结对”救助对象时,最好不要小学一年级的。徐永光的解释有二:第一,我们救助的是“失学儿童”,就是指上学之后,因家庭生活困难,中途辍学的那些贫困娃娃。如果某个孩子没上学,连一年级也没上,那么这孩子不属于“失学儿童”;第二,中国青基会的工作经费极匮乏,如各地上报的失学儿童都是一、二年级的,那么中国青基会的办公支出就会“亏损严重”;如各地尽量找三年级以上的救助对象,则每位失学儿童毕业后就可省下100元……

  需要交待: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拨的,三年级以上的孩子们领取救助款不足五年,他们毕业后,“剩余的钱”干什么用了?徐永光给捐款人的答复是“转给其他需要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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