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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大旗:免于恐惧的自由--刘荻案与基本法23条

 2002-12-24 18:2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在美国波士顿的一座犹太人蒙难纪念碑上,一名德国神父马丁铭留下一段名言: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不是工会会员,我继续不说话;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最近香港的基本法23条扰攘和国内北师大女生刘荻被捕,恰恰正是马丁神父名言的注脚。全球华人对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关注,其意义已超越了香港本埠。而中国国安部将女大学生刘荻(网络笔名“不锈钢老鼠”)逮捕监禁,理由是“危害国家安全”,这就是基本法23条“七宗罪”中的一宗。

无妨参照美国立国200多年的历史,在一些特定的年代,美国国民的“集体记忆”也结着层层血痂。然而,凡是致令美国流血流泪的事件,都能使得美国朝野反省和从中悟--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正是在饥民塞途、民气涣散之际,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人权基本原则: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及至今时,要剥夺美国人民这四大基本人权,实属不能。

只不过,这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地区,生息于斯的人民仍然缺乏基本的人权。如中国近廿余年间改革的不无成就,尤其是“免于匮乏的自由”(亦即大陆所谓衣食温饱的“生存权”)大致得到实现;但其他基本人权的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集权统治的模式都是近同的,无论其意识形态的标签是什么。“免于恐惧的自由”与集权政府的国家机器难以兼容,因为这种政权需要一种精神威慑力,强迫国民“不逾矩”,老实听话,擅越禁区半步,便没有好果子吃--重则斧钺加身,轻则拘禁或流放;这种诉诸“恐惧”的威慑,是每个大陆中国人生存的常态。其实以前集权统治的台湾,亦是如此,唯一未受政治“恐惧”的惊吓和困扰者,唯香港人耳。

九七回归,斗转星移,殖民时代的终结确为民族之光,但人权指标倘若因此倒退,“回归”只是国家之颜面与有荣焉,却非百姓之福。如今的香港人要开始熟习“恐惧文化”了,基本法23条立法箭在弦上,“反颠覆法”的“七宗罪”将要伤及港人的人权和自由,这点无庸置疑。

至少在美国,华人圈子里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基本法23条立法”,都属于自由社会的正当言论表达权利,但在香港本埠,连这样的基本人权都受到了威胁。党办的《文汇报》社论如是说:“真正反对23条立法的人……在骨子里敌视中国、反对一国两制,否定基本法……这也正好提醒人们,香港确实存在敌视国家的势力。”

什么叫诉诸“恐惧”?这正是话语的范本,它是对人民言论自由表达的基本权的凶相毕露的威胁。切莫忘了,这法还未立呢,竟然已经预设的执法对象,原来反对基本法23条立法者,就是“敌视”国家;等到法已经立了,你再发出反对之声,岂非大牢侍候?

由话语威胁到实质性的恐惧,集权机器的压迫力就是这样一步步升级的,它固然剑及履及,被剥夺权利的民众则唇亡齿寒。你唯有一开始就不肯屈服,这故事才有改写的可能--这正是港人命运兴废荣枯的契机。

(观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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