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江苏常州陈家村拆迁引发民告官 居民抗争被刑拘

据2002年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我们是钉子户吗?”

  近来,陈吕英常被这一问题困扰着。一年多来,住房被强拆、自己被拘留的经历,使她一提起这事,就禁不住垂泪。

  陈吕英,江苏省常州市陈家村人,2001年5月21日,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一纸通告,打破了陈吕英和陈家村人的平静。一年多过去了,管委会要求55天内拆掉的陈家村,依然有10多户的房屋伫立在拆迁后的废墟上。

  一纸强制性通告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目前,占地439平方公里,人口38万。陈家村,是其所属的一个自然村,1993年前后,实现户口的农转非,村民成为市民。

  由于地处长江三角洲,属于较为繁华的地带,陈家村很多人从事房屋出租,生活富庶。
  2001年5月21日,常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发布通告,称“因河海居住小区及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需要”实施拆迁,并希望“拆迁范围内的房主,自觉服从开发建设大局”,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所有动迁房屋腾空交开发区拆迁办拆迁。逾期不腾空者将依法处理”。

  管委会拆迁办主任陈鹤鸣说,2000年8月21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批复了“河海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应该说,当时就是为了腾出空地,进行招商。2001年11月,管委会才与台商签约,对方计划投资2500万美元。2001年12月,台商交付了50万美元定金。

  此时,陈家村计划拆迁90户,但实际拆迁不到70户。部分村民认为,根据通告,既然是商住楼,就得允许回迁,并且每平方米170多元补偿,还是1992年标准,明显过低。

  开发区一位领导告诉记者,回迁不可能,原因是不能让台商安置部分居民,那样,就等于“招商失败”。对于补偿标准,虽然2001年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新规定,但为了新、旧法规的衔接,对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拆迁的,仍实行老政策。陈家村被划入了老政策。

  拆迁办科长鞠知渊说,去年5月21日贴出通告后,他们与河海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拆迁组,进驻陈家村,大部分村民都顺利拆迁,但少数居民拒绝谈判。为此,拆迁陷于停顿。

  曹建忠等居民认为,自己有产权证,应该受法律保护,而开发区没有拆迁证,属“非法拆迁”。

  为此,双方走上了法庭。

  一个条文两种理解

  一口气,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近20场诉讼,将近20户居民告上法庭,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诉讼中,57岁的陈林华和他的家人,开始了一场不寻常的遭遇。

  2001年11月29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称“坐落于常州新区陈家村29号”的陈林华住房,系开发区“批准应予拆除的房屋”,“为确保新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意开发区“先予执行”的请求,予以“拆除”。

  裁定还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这样,陈林华的住房就被拆除了。

  2002年5月9日、2002年8月30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陈林华拆迁案作出一、二审判决,两审焦点集中在“拆迁许可证”上。

  陈家村人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所以,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再进行拆迁。

  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开发过程中应实行统一规划、净地开发,即由政府先行负责所涉及地区的拆迁和安置工作,以净地交开发商开发建设。《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九条说“政府可组织统一拆迁”,法律没有规定政府统一拆迁,也要办理“拆迁许可证”。

  法院显然支持了管委会的主张,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管委会没有必要自己给自己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在判决中说陈家村人:“没有正确理解市政府房屋拆迁政策,偏(应为“片”---编者注)面强调个人利益,支(应为“坚”---编者注)持不肯拆迁,影响开发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两审法院都判决将陈林华的住房拆除,并予以补偿。

  居民陈伟民、陈全兴等,也跟陈林华一样,输掉了官司。

  一次原始方式的抗争

  根据钟楼区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2001年12月31日,新年前一天,陈林华家被“强行拆除绷恕5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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