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匠高升派出所长 滥用职权
一个木匠出身的派出所所长宣称:房顶上有几根椽子我知道,法,我不懂!从木匠到所长念念不忘耍威风
古德启,1956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高集乡,初中毕业后被该乡一社办企业招为临时工。然而,心高气傲的古德启不堪忍受在“下层”工作,他只想跳槽攀上高枝。
1989年3月至1995年3月,古德启的“好运”接踵而来,他先是被调到鹿邑县教育局生产公司,接着又被调到鹿邑县第一高级中学木器厂工作,后又被任命为该木器厂厂长。正是出于这段历史,古德启后来一直被当地人称为“小木匠”。
古德启可算是个心里有数的人,为了实现自己更高的“人生目标”,他在为学校盖房子做桌子板凳的同时,还精心制作了一些家具送给那些握有实权的领导,博得了他们的好感和信任,被公认为是个“很有办事能力”、“很有培养前途”的人。
当时,只有初中文化的古德启认为,“公安干警腰里挎着枪,抓人逮人,很是威风”。于是,他小心翼翼地向个别握有实权的领导提出想到鹿邑县公安局工作的要求。
出乎古德启的意料,1995年3月,他居然接到了鹿邑县公安局要他前去报到的通知。昔日的小木匠、只从事过后勤工作的他摇身一变成了一名公安干警!古德启不禁欣喜若狂。然而,到公安局的后勤部门工作不久,古德启就发现,他并没有享受到“腰里挎着枪,想抓谁就抓谁”的特权和“高人一等,与众不同”的荣耀。失望之余,他决定再次走“上层路线”进行“二次创业”。
古德启继续发挥自己作为木匠的优势和特长:领导家盖房子,他亲自充当“工头”;领导家需要家具,他亲自动手制作……总之一句话,就是瞅准机会,接近领导。这一招果然奏效,1999年4月,苦心经营的古德启终于走马上任鹿邑县公安局郑集派出所所长,多年梦寐以求的愿望实现了!
“断案”靠抓阄卖羊老汉认倒霉
昔日的“小木匠”走马上任派出所所长,古德启当然要好好炫耀一番。
这天,志得意满的古德启大摆筵宴邀请几个要好的朋友畅饮庆功酒,众酒客吆五喝六,喝得甚为痛快。不知不觉间,酒至半酣,其中一人故作风雅,对古德启道:“苟富贵,勿相忘。小木匠,你当了所长,可不能忘了弟兄们啊!”醉意朦胧的古德启听到此话像被大黄蜂蜇了一下,弹簧似的跳起来,拔出手枪,对着该人的脑袋一声大吼:“你再敢说一句‘小木匠’,我一枪毙了你!”那人见此情形,吓得目瞪口呆,动也不敢动一下。自此以后,当着古德启的面,再也没人敢提“木匠”两字,但人们背地里仍然称其为“木匠所长”。
古所长上任后,极为看重派出所的“权威”。一天,鹿邑县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该县郑集乡执行案件途经派出所,因公务需要,法院的警车拉响着警笛,没想到古德启听到警笛声立即火冒三丈,他命令派出所干警强行拦住警车,责问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征得他的同意,就在郑集乡随便拉警笛、抓人,并以此为由,声称要拘留法院的执行人员。
古所长上任后,查案也是自有一套。一天,一位老汉牵着一只羊到集市上去卖,一屠户装作与老汉商谈价格,随手牵了羊就走。指望卖羊过冬的老汉向屠户讨不到羊钱,无奈只好到派出所讨说法。一个说没给羊钱,一个说已货款两清。古德启听罢,也到集市上去调查取证,只对着老汉和屠户说:“我凭良心办案,你们两个抓阄,谁抓到了,羊就是谁的。”最终,按照古所长的断案方法,可伶的老汉因为“手气”不好,既没有得到羊也没有得到钱。
“万户侯”权力大离家出走也罚款
郑集乡有两万多户人家,5多万人,古德启担任郑集乡派出所所长期间,真像当年的“万户侯”一样,“说拘留谁就拘留谁”、“说罚多少款就罚多少款”,极尽搜刮民脂民膏、欺压当地百姓之能事,致使当地民怨载道。
离家出走要罚款1000元,此等怪事就是在古德启的任上发生的。2001年8月,郑集乡王竹园行政村村民王某与丈夫赵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离家到外地打工。2002年春节前,古德启听说王某回来了,就找到赵某说:“你妻子外出,得抓到派出所去。”赵某当然不肯,古德启便说:“你不让抓也行,就得到公安局去‘销号’,我给某政委送一件酒就花了1000元,给法制室送几条烟还要几百元。这样吧,你拿2000元来,就不抓你妻子了。”赵某没办法,只得托人找古德启求情,最终给了古德启之子1000元。十几天后,古德启又拿着一张百元假币找到赵某要求换一张,赵某有苦说不出,只得自认倒霉。
“在郑集,没有我办不成的事,没有我不能办的案”,古德启上任伊始如是“宣言”。从此,不论是政府部门的事,还是该由法院、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古德启都要插手“执法”罚款。
2001年春天,王竹园村村民高某和孙某共同领工给本村的赵某建房子,施工中一名工人不小心从房子上摔了下来,造成终生残废,法院判决三家各赔偿这名工人1.7万元。由于高某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法院依法将高某拘留。拘留期满后,高某准备筹款交纳赔偿金,此时古德启跳了出来,以再次拘留相威胁,向高某强行收取了2000元取保金。
按照有关规定,治安案件罚款的裁决程序是,基层派出所在公安局后勤部门领取全国统一的罚没发票,50元以下的罚款由派出所自行决定,50元以上的由县公安局作出裁决,最后派出所应装卷存档,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而古德启的郑集派出所却不是这样,他以所为“家”,想罚谁就罚谁,想罚多少就罚多少,从来都是他一人说了算。而且罚款也不是交到派出所,而是交给古德启本人或他的儿子(在派出所开车,人称“二所长”)和他的妻子。古德启掌握着罚款的支配权,想怎么开支就怎么开支,给领导送礼、自家过日子消费,凡需要用钱的地方,古德启都从罚款里拿,罚款成了他个人的“钱袋子”、“聚宝盆”。同时,该所许多治安案件的卷宗也不是保存在派出所里,而是保存在古德启家里,他的家成了办理案件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古德启收取罚款不给当事人出具任何手续,有时打个白条,很少出具正式发票。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古德启在担任鹿邑县公安局郑集乡派出所所长期间,指使民警以树木被烧或被伐为由,先后将该县郑集乡村民王某等29人传唤至派出所,以关押或拘留相威胁等手段,收取上述人员罚款共计1.699万元;以涉嫌销赃、包庇、抢劫、植毒、通奸、赌博、盗窃、购买假币、嫖娼、妨碍公务为由,对本地村民李某、薛某等65人予以罚款,共计11.547万元,其中李某、薛某之妻均因此而服毒自杀,经抢救脱险;以涉嫌妨碍公务、盗窃等为由,将孙某等21人刑事拘留,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其释放,但仍收取罚款或取保候审保证金4.77万元。另外,被告人古德启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将收取的郑集乡政府拨款、各单位捐款以及治安罚款各项共计收入31万余元,由其个人保管,其间支出25万余元,余款予以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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