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条的威慑性质

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终于开始立法。保安局长叶刘淑仪说,有人听到二十三条立法吓得晚上睡不着觉。作为一本敏感的政治刊物的负责人,难免常常被人问起对二十三条立法的看法,尤其是对于新闻自由的影响。我没有讳言两方面的意见:

第一、不必害怕。回想香港回归前夕,当时对九七后言论新闻自由的担忧与恐惧,是何等严重,多少人悲观,多少人“投奔怒海”,包括知名的政论人士,但是这五年情况如何?想说想骂的人,依然可以发挥,数万人的六四烛光晚会照开,逃走的人回来重享待遇不错的自由,以反共著称的名嘴一样备受捧场。证实了我的判断:中港之间“有铁丝网就有希望”。很多人简单的以为香港插上五星旗,共产党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去研究推出“一国两制”,中共是受着诸多条件的制约,而不能甚至是不必要在香港实行大陆式的管制的,例如国际的承诺、对台统战等等。如果照回归前某些人的估计,没有二十三条,香港的新闻自由也已经完蛋。

这次公布谘询文件时,港府当局保证“绝对不会”减少现有自由。说“绝对”是夸张的,因为中共要减少香港的自由,可以采取二十三条之外的方法,就是它已经做和正在做的,用软手段例如经济利益的引诱、控制与收买,去干预新闻自由。这正是香港新闻界新的威胁之所在。中共使用这种合法的软手段,比使用法律制裁的硬手段对它更有效、更方便、更有利,这已经有很多个案可为佐证。但是,董特首郑重许诺,也非戏言。至少反映港府高层比北京高层了解港人港情,他们不愿做恶人,不愿成为反对声浪的目标,更不愿因此而影响投资者信心。据我所知,港府对二十三条立法一直是以拖延手法应付,在北京一再催促下,才应承十六大之前启动立法(详见开放杂志十月号)。香港大公报最近曾指评说:特区政府“对二十三条立法延误了足足五年,未作任何解释,严格说已然不妥,但毕竟尚有可原之情,难言之隐。”可为旁证。

第二、有抵制的理由。香港法律界权威“大律师公会”曾指出,香港现有法例已大致上禁止二十三条所列之行为,无需另行立法。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是为了保障香港的权益而设置,但二十三条明订是为了中国的“国家安全”。从新增的两宗罪“分裂国家罪”和“颠覆罪”,明显看出其对香港人的威慑性质。这是二十三条立法的精髓。

所谓“分裂国家”乃是不愿和一党专制的国家统一的同义语,针对者不只是台湾,也包括香港。人们记得,直到九七回归前夕,港大社科所作的民意调查显示,百分之五十九的市民对回归不感兴趣,百分之七十的市民满意英国人的管治,只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市民认为自己是中国人。香港艺术家把回归形容为一场“盲婚哑嫁”的婚姻。台湾的抗拒统一,更不在话下。但是,香港人对九七回归的反映,只是停留在意愿表达的层面,即言论自由的层面。而且很克制,主张港独的少数人,在媒体上表达的机会几乎没有。

所谓“颠覆”之罪,在起草基本法的最初五年,均无提及,是九零年二月草委九次会议上才加上的(同时加上与外国政治组织关系的两条罪)。很明显,是因为香港人在1989年北京学运时期表现了令人惊讶的热情(六百万人的城市有上百万人上街示威游行!)而六四事件,中共定性是对暴乱的镇压,香港人便有了支持“颠覆社会主义”之嫌。但香港人对北京学运的同情,包括捐款赠送物资,和迄今不断的六四烛光晚会一样,也只是一种表达的自由,并无违反当时的法规。

因此,可以视二十三条立法,是对香港市民一直享有的正当的合法的自由权利的侵犯,也是对“一国两制”原则的违反,或者说,是为了“一国”而牺牲“两制”。虽然,叶刘淑仪阐释说,二十三条针对的活动是战争、暴力等行为,是“极度严重罪行”。她甚至举例说,是类似“吴三桂引清兵入关”和“黄巢之乱”的罪行,竭力营造与市民无关的“宽松”气氛。但是,这类罪行都可归于“叛国”之中处治,重复立法将给滥权的执法者以把柄,特别是在某种非常情况发生时。

古希腊有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故事,君王赐宴,宝座顶上却悬挂一把利剑;今人林培瑞把中共的专政形容为盘踞在客厅吊灯上的一条蟒蛇。这些警喻名言告诉我们,统治者往往会使出“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招数,这正是中共统战屡建奇功的要诀,让你生活在 1984式的恐惧之中。香港常招诟病的言论自律现象,就是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二十三条立法后,可以预料自律会演变成为一种社会习惯。大家珍惜的自由将在无形中大打折扣。

概言之,我认为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就像核武一样,是一件威慑性的战略武器,而不是一件有现实杀伤性的战术武器,我们可以反战,却不必惊恐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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