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的本质是贿赂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出现了“有偿新闻”这种新闻道德失衡与错位现象,大量直接或变相的有偿新闻不时出现在报纸、广播、电视中,严重损坏了主流媒体代表社会良知、追求客观公正的诚信形象。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短见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还经常构成对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权益的侵害。由于新闻立法的相对滞后,目前我们比较多的还只是采用道德劝诫和行政处罚来遏制这一现象,现在我们亟需要做的是为相关法规的建立提供确有价值的理论思考。有偿新闻就是某些单位或个人为了上镜头、占版面,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记者或编辑送红包。有偿新闻按“有偿”形态可分为六类:1.接受劳务费等红包、有价证券、礼品,获取各类消费、好处,如餐饮、旅游、入学、住房和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虽然兑现“有偿”,可能会采取延时拖后或提前进行感情投资等变异方式;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等;4.媒体给采编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从而使有偿新闻堂而皇之地成为经营创收手段,如有偿组版、联办节目;5.不同媒体、新闻单位(包括记者编辑)之间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背景而互相交换新闻;6.某些中介、公关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运作(实为经营)新闻。
只要搞“有偿新闻”,正常的新闻报道工作就会演变为一种特别的“权钱关系”。这种关系,同行贿索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毫无疑问,新闻记者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为媒体采访写作都是公务活动。在这个前提下,新闻记者的活动是建立在国家赋予新闻单位权威性和垄断性上的,有偿新闻就是利用这种权利之便,触犯的法条就是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6条和第83条的规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与贪污罪相同,即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犯罪论处。当记者收了红包,写出了有偿新闻,如果这些“新闻”只是为某些企业、单位歌功颂德就还罢了,如果发展到帮助这些企业欺骗消费者,误导了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
应该指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新闻都违法,这其中有些是属于职业道德范畴。有偿新闻实际上是新闻传播法治与自律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应当从行业自律和追究媒体乃至个人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同时着手进行,才能有效遏制有偿新闻,净化新闻空间。
亳州有线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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