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包身工——我亲身的诉说

在这个世界上,总是有那么多的不幸与幸运。我是来自河南的一名曾经怀着对美好未来的向往而南下打工的打工者!

当我背着自己简单的行囊来到广东的时候,当我在茫茫人海的世界里寻找自己的一份工作的时候,当我在烈日下满身热汗四处奔走的时候,当我在没有暂住证像老鼠一样每天东躲西藏躲着治安队的时候,我--始终没有忘记对自己的承诺--在广东创造一番事业,挣到足够的钱!

人总是这样,当自己走头无路的时候才会有一线转机!经过无数的艰难困苦,在2001年7月,我进入到东莞H镇Y皮鞋厂。从此,我便和这个厂走在了一起。下面是从我进厂到出厂所发生的一切……

2001年7月26日,经过Y鞋厂的面试,我正式成为鞋厂的一名员工。在办理手续的时候,鞋厂的工作人员让我们填写了一些表格,并且收取180元的费用,但没有做任何的解释,也没有开据任何的凭证。--(劳动部门规定招工禁收一切费用)。进入鞋厂上班后,两个月内厂方又扣除一百元的押金。当时也没有说明什么原因,当我问组长的时候,她说:“全厂的新员工都是这样!”

我进厂的时间正值赶货期间,每天加班、加点。Y鞋厂工作的时间表如下:上午8:00--12:00,下午1:00--5:30,晚上6:30--(10:00--次日凌晨1:00甚至2:00)一般在淡季,加班到晚上10:00左右就下班,但是到了旺季每天加班到第二天凌晨1:00,甚至2:00,Y鞋厂的员工每天要工作11--15个小时,除去吃饭、冲凉、洗衣服的时间,每天休息时间不到7个小时,有时只有4、5个小时。在Y鞋厂从来没有星期六、星期天,除了国庆节、劳动节、元旦、春节放假,其它时间从来没有放过假!我们除了白天8个小时的时间工作以外,还要加班、加点3--7个小时。如果不加班便以旷工处理,并且罚款很重。旷工一天将扣掉工资将近200元左右。在这样长时间的工作压力下,有很多的员工都受不了。不但在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摧残,而且身体健康也受到严重损害!

在刚开始进厂的时候,我并不懂得法律,虽然上班很累,但是自己也默默忍受了,认为出外打工本来就是很艰苦的。所以并没有想过厂方的做法是违法的,也没有去上告。就这样,我在那里工作到2002年。过完春节以后的几个月里,又发生了一件事情:2002年4月27日,上午10:00过后,在老厂面部二楼,一名员工晕倒在车间里,当时他的老乡将他背到医务室,经过救护,那名员工清醒过来。他晕倒的原因是:因为休息不充足,劳累过度。

2002年5月10日,二厂面部一名员工在上班的时候,感觉身体不舒服,肚子疼痛。于是她向组长请假,但是组长不批假。后来,病情加重,肚子疼痛厉害,脸色发白,那名员工开始哭泣起来,因为怕打旷工,一直没有离开车间,在车间里哭泣。组长看到这种情况也没有办法,这才批假让她去医院。诊断结果:肾结石。

在这个厂里,有好多员工如果遇到生病,请不到假,便忍着病痛继续工作。有一些员工受不了长时间的工作,便向厂里辞职。但是,没有谁会批准,除非和厂里某位领导有关系,走后门。在很多情况下,那些没关系、没路子的员工便扔下当月的工资和工厂扣押的一个月的工资以及押金不要离开鞋厂。

有很多不公平的事情就在我的身边发生,而我却无能为力。鞋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渐渐的也引起员工的议论。有很多人说厂方的做法是违法的,在当时,真正懂法的没有什么人。从那时起,我便抽出时间看一些法律书籍。在2002年6月1日,我因得了气胸住进H镇医院。在我基本康复的那段时间里,抓紧学习法律知识。在《劳动法》中得知,法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但没有休息日,而且一个月加班、加点长达160多个小时。在月底工资结算中,厂方也并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我们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劳动法》。

2002年6月7日,我康复出院,休息一个星期后,6月15日开始上班。因为16日要放一天假,15日当天晚上加班至16日凌晨1点整。自从我学习了法律方面的书籍之后,我知道自己的以及全厂员工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侵害后,在后来的十几天里,我开始搜集资料、证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002年7月12日上午,我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递交H镇仲裁委员会。在途中,我与鞋厂的厂长在仲裁委员会的院内碰面,但都没有说话。我来到上访接待室,工作人员一边剪着指甲,一边询问我的情况。听过我的诉说,他对我说:“你现在来这里已经晚了,你应在你进厂两个月内,也就是60天内来我们这里,现在都一年的时间了,你已经放弃你的合法权益了,我们可以不受理的。”我对工作人员说:“按照法律来讲,当事人提出仲裁时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算起60日之内。可是我在刚进厂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因为当时不懂法。今年6月我学习了法律知识才知道的,应从6月份算起,现在是7月12日,并没有超过时效。”可是工作人员说:“那你还是没有看懂,你回去再多看看就知道了。”当我们谈到这个时候,接待室里只有我们两个人。工作人员私下对我说:“给你说实话,你告的这个厂是H镇政府办的,这是地头虫,我们也搞不赢他的!我说的你懂不懂呀?”当我再问他我们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怎么办的时候,他就不耐烦的说:“我说的你还是不懂,你回去找厂长去吧!”我没有说话坐在那里,他又说:“回去找厂长呀!坐这里干什么呢?!”就这样当我离开?酥俨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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