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中国上市公司董秘现状尴尬

】“名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却不高,董秘不仅没有足够的知情权,而且在信息披露时又受到控股股东和董事长的干预”。这就是最近完成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研究》报告披露的董秘们的尴尬现状。

该《报告》由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东北证券金融与产业研究所联合调查完成。调查发现,有相当多的董秘对自己在公司内的地位和待遇不够满意,认为责权利关系不协调,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极不相称。只有部分兼任董事或副总经理的董秘在公司内部有较高的地位,从而其职责和权力更容易得到发挥,而大部分董秘认为自己的地位无法与高级别的经理层很好地沟通,导致董秘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缺乏应有的知情权。董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因而对董事长和董事会有依附性。根据调查结果,在现实工作中有47.7%的董秘认为自己是在“向董事会负责”,而有27.3%的董秘认为是在“向董事长个人负责”,甚至有13.6%的董秘认为是在“向总经理负责”。

问卷调查还发现,公司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相当比例的董秘表示对“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信息”是在“事后才知道”,董秘享有及时知情权的比例不高;只有不到四成的董秘表示敢于“经常坚持”“及时、准确、完整、合规”这四大信息披露的原则,超过10%的董秘表示“有时不能坚持”或“经常不能坚持”;高达28%的董秘表示在信息披露中会受到控股股东和董事长个人的干预。《报告》建议监管部门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董秘职责的公正、独立和正常地行使,并从政策和制度上保障董秘“高级管理人员”地位的落实。如提高董秘的任职资格;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在董秘任免问题上的干预权;引入董秘队伍的市场化机制,采取类似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的要求,探索建立董秘队伍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倡导成立全国性的“董秘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整体素质,维护董秘权益。

本文留言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