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谷:为民众的信仰权辩护 ──纪念法轮功信仰遭公开镇压三周年

中国政府在1999年夏天宣布公开镇压法轮功信仰,至今三周年了。在这三年里,中国政府动用了它垄断的一切手段,使用了国家机器的所有功能,从肉体上限制和消灭法轮功信众,在舆论上诋毁和搞臭法轮功信仰,胁迫全国所有的人来反对法轮功信仰,甚至动用了国家所拥有的外交资源,诱迫外国政府来围堵法轮功信众。俗话说,公道在人心。中国政府一开始就把搞臭法轮功信仰作为第一要务,要让法轮功信仰尽失人心,所以它紧紧抓住"法轮功是邪教"这个断言。三年来,这一断言并没有得到世道人心的公认。但是,也有很多人,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一些从事科学工作的人,一些知识分子,认同中国政府"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从而支持中国政府公开镇压法轮功信仰。面对三年来在困苦生活和巨大压力下默默坚守信仰的法轮功信众,他们不屑地称之为"邪教痴迷者"。

在很多人看来,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这是中国政府镇压法轮功信仰是否合法的要害。他们认为,如果法轮功是邪教,或者接近邪教,甚至看上去象邪教,那么镇压就多多少少是有道理的,有必要的,为了国家的稳定,即使镇压出了点偏差也情有可原。可是,从现代人权、宪政和法治的角度看,谁有权来判断法轮功是邪教,经过什么程序,根据什么证据,凭什么法律,来断定法轮功信仰是邪教,这才是中国政府的镇压是否合法的关键。而在这一点上,中国政府的镇压一开始就是非法的,而且一错再错,错到现在。

一、中共中央和人大没有资格宣布法轮功信仰是邪教

公开镇压法轮功开始于1999年7月的中共中央通知。就从这个时候起,法轮功信仰被定性为邪教,遭到取缔,并且开始了全国所有单位的人人表态,逐个过关,重新启用这种其罪恶罄竹难书而臭名昭著的精神迫害运动。那个时候,决策镇压的人根本没有想到法律的约束,没有一点点依法行事的概念。这个决定在法律面前根本上不了台面。

第一,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中共中央来判断民间信仰是否邪教。中共中央没有这个法定资格这样做。在此前不久,中共中央还曾宣布要建设法治国家,要修宪,但是转眼就丝毫不顾忌法律的要求。由中共中央的一个或几个决策者开个会就决定民众中什么是邪教,就宣布镇压,这和当年毛泽东先生一人就发动文革,"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有什么区别?如果这少数几个人一夜之间可以决定上千万民众的命运,可以决定你只能信什么,不可信什么,那么他们还有什么是不可以的?中国人到底能不能走出中世纪?

第二,当时的中国法律中没有邪教罪,"邪教"没有精确而严格的定义。要是中共中央的决策人有一点起码的尊重法律的概念,去翻一翻宪法和刑法,读一点刑事诉讼法,哪怕是问一声别人,马上就会知道,中国法律中连什么是宗教,什么是合法的宗教团体都模糊不清,更谈不上"邪"和"不邪"的分界线了。这种"宜粗不宜细"本来是深谋远虑地故意制造,以便执政者灵活使用打击异己,然而贸然指称有上千万民众的一种民间信仰为"邪教"却不想想是不是有牢靠的法律尺度,领导这个国家的老人到底是活在什么年代?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入罪,这样基本的法治常识难道他们也可以不知道?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中提到了"邪教"这个词,第三百条是为了给利用邪教强奸妇女,谋财害命等刑事犯罪行为定罪的。如果中共中央的决策者在此前读过这第三百条,就不会看不出,法律只提供衡量尺度给具体个人的具体行为作出是否犯罪的判断。甲利用邪教强奸妇女,触犯第三百条,甲就是犯下了强奸罪。具体个人和具体罪名都是有明确限定的。不能因为甲犯下了强奸罪,就宣布甲所认同的所有信念,甲所参与的所有活动,都是邪恶的。这儿的甲的强奸罪不能推广出邪教罪来。而且,甲的强奸罪不能连坐到乙身上,不能因为乙采纳了和甲相同的信仰,或者参加了甲所参与的活动,就以甲犯下的强奸而宣布乙犯下了邪教罪。就好比不能因为有一个共产党员犯下了强奸罪,就宣布共产主义学说是邪教,所有的共产党员是邪教徒一样。

这些,本来是刑法的基本常识,可是1999年的夏天,中国政府就是这样做的,它宣布有上千万信众的民间信仰是邪教,用一党和政府名义宣布取缔,限制和禁止上千万民众的人身自由,用来做根据的,却只是事后匆忙收集的一些所谓"证据"。这些所谓"证据",应该到法庭上去检验,用来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罪名,和上千万无辜的底层民众有什么关系?凭什么用那些"证据"就剥夺上千万民众的信仰和行动自由?

第四,社会上具体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走严格的司法程序。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得到检验。法律禁止逼供信,禁止株连,禁止用新立的法来追溯过去的行为。中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罪是需要在法庭上证明的。只有法庭有这个资格。在法庭经过证明认定有罪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

在公开宣布镇压以后三个月,中国政府终于意识到镇压法轮功信仰缺乏法律依据,然而却不去纠正政府违法违宪的错误,追查决策者迫害民众的法律责任,而是由人大作出决议,用十月份的立法来为七月份的镇压"提供法律依据"。这真是连傻瓜也看得出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立法定罪不可追溯以往,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人大的决议和两高的解释,走的还是老一套的模式,从无法无天变为无天无法。为法轮功和其他民间信仰量身打造的所谓邪教标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民众有宗教信仰、思想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条款,粗糙模糊,根本经不起反诘。怪不得人们说,用这种标准来衡量,那么中国共产党就条条符合,成了最大的邪教了。

从程序角度说,人大的决议违背了宪法中规定的司法权属于独立办案的法庭。由人大来间接宣布上千万民众的民间信仰是邪教,这显然是违宪的。

过去半个世纪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没有民主制度的约束,中国的高层决策者在作出决定的时候,从来就是把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放在首位的,这种决策在根子上是强权的自私性。强权可以在作出自私的决策以后,利用自己垄断的舆论工具,把自己自私的决策粉?伪□a利益,人民福祉。强权草菅人命,却把受害的民众诬为牛鬼蛇神。强权在这样的运作下的判断,不管当时当地讲得如何漂亮,历史一再地证明了他们判断的荒谬,他们决策的祸害。强权的这种行为模式,有制度上的深刻根源。这一次镇压法轮功,只是这种模式的又一次重复。历史还将象过去几十年一样,证明这一决策的愚蠢、荒谬和祸害。

二、科学工作者无权判决邪教

有很多科学工作者和知识分子支持镇压法轮功,因为他们从法轮功创始人和信众的言说中发现了错误,他们认为必须捍卫科学真理,反对错误。有些科学工作者甚至呼吁和要求政府镇压法轮功信仰,因为他们自己用他们的科学训练和知识,用理性和逻辑,判断法轮功信仰是"邪教"了。

问题是,科学就有资格来判断"邪教"了吗?如果科学工作者作出了"邪教"的鉴定,那么,是什么授权科学工作者的鉴定就是有法律效果的,社会就可以放心镇压,不必担心镇压错了?如果别的科学工作者作出了不同的判断,那么,到底谁的判断具备更大的法律效果?谁离真理更近一些?

这些问题,铁口直断法轮功信仰是邪教的科学工作者从来没有出来回答过。合格的科学工作者多多少少都知道科学史,科学的历史证明,科学之所以伟大,科学之所以值得追求,就因为科学是"活"的,科学一直在发展,科学没有一刻是停顿的,所谓科学无止境。所以,真正科学精神的核心就是知道科学之有限性的精神。这种有限性包括:科学永远不会达到100%完美满足而不必推陈出新的地步,所有现在看起来完满的东西,以后将显示它的局限和缺陷,从而被更新更深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论或方法所取代;科学不是万宝全书,不能回答人类个人和社会的所有问题,它只是人类个人和社会活动的一部分;科学永远是有分歧的,科学的分歧是科学进步的动力之一。

科学的有限性,注定了科学不是宗教信仰是否"邪"的合格鉴定者。在人类历史上,科学的作用从来也没有能涵盖所有民众的信仰。人类社会需要科学,民众也需要信仰,科学工作者不能要求民众根据科学来决定信仰什么,不能信仰什么。科学工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科学来决定自己的信仰,可以在民众中从事科学普及,但是没有资格、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律效果来包办民众的信仰。你可以对某一具体事物作出"对错""正邪"的判断,你可以表达你的判断,你可以在科学的范围里证明你的判断,但是,你和这些坚持你所认为的错误思想的,这些"信邪"的人的权利是一模一样的,他们可以不信你的,他们也可以表达。民众的信仰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你认为法轮功信仰是邪教,他们却有同样的权利"痴迷"法轮功信仰。凭什么你可以相信科学,他们就无权信法轮功呢?

也许有人会说了:因为我信的是"科学"啊,是经过科学界检验的一致公认的真理,是苦读十几年得到名校博士以后才懂得的"科学知识",是造福人类的科学技术,而法轮功创始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使用的科学术语都是错误的。作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工作者,我要坚持科学真理。我坚信我是对的,他们是错的,所以我认定法轮功信仰是邪教,是邪教就可以镇压。

然而,过去的历史一再告诉我们,科学工作者根据科学知识而对社会事务作出的判断,也会犯错误的。中国科学几十年是错误连连的几十年。从打麻雀,大炼钢铁,亩产万斤卫星,到批判爱因斯坦相对论,批判现代宇宙学,都是在科学的旗号下做的。那个时候,这样做的人,就象你现在一样,认为自己一定是对的,是在坚持科学真理。法轮功之所以盲目地踏入本不属于它的科学话语范围,其根源是八十年代的邓小平先生信气功,中国科学的掌旗人钱学森先生,在国防科工委部署下从事特异功能研究。他们和你现在一样,有足够的资格和信心认为自己是在坚持科学。有很多人信法轮功,恰恰是从相信法轮功是"科学"而开始的。

是的,你认为自己的科学知识是对的,你坚持真理是对的,你可以认为法轮功信仰是"邪教",你也可以说出来,这是你个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呼吁和要求政府利用社会公沧试矗(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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