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龙川县的这名包工头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盲,却连续4年逍遥法外,直至该案被列为广东省督办案件后,才被迅速逮捕并移送起诉。
看守所惊见人犯打手机
7月8日晚,记者在龙川县看守所惊讶地发现,该所关押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竟可随意打手机。
记者当时在看守所值班室等候朋友,看到隔壁一个单房看上去像大学的宿舍,门敞开着,靠门的那边有一张挂着蚊帐的床,靠窗这头是一张桌子,桌上有电饭锅(里面似乎还有一些剩菜)。
一个光着膀子、满脸络腮胡子的大汉倚在桌前,正聚精会神地摆弄一部三星蓝屏手机。过了一会儿,一个理着平头、穿着看守所囚服的年轻人走了进来,向“络腮胡子”哈着腰说了些什么,“络腮胡子”威严地作了“指示”,“小平头”就又哈着腰出去了。
不要以为这间房里住着的“络腮胡子”是一名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其实他是被羁押在此的犯罪嫌疑人。
他叫骆东华,是当地一名包工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今年5月21日被正式逮捕。
7月9日下午2时,记者再次来到看守所时,看到骆仍在享受“单间”待遇,门从里面锁着,骆正躺在蚊帐里呼呼大睡。而昨晚为其“端茶送水”的“小平头”则在相隔几个房间的一间房忙乎。
公安局中拨通“骆老板”手机
7月9日上午,记者专门赶到龙川县公安局采访此事。
在龙川县公安局法制股,一名姓邹的负责人拒绝对此事作出评论,但他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收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进看守所,就要将身上所有物品登记后扣押,绝对不允许在看守所打手机。
记者随后当着该负责人的面,拨打了从其他渠道得知的骆的手机“13902635××8”,电话里传来一名中年男子的声音(以下是记者录音):
记者(下简称“记”):喂,你好,是骆生吗?
骆东华(下简称“骆”):我是。
记:怎么那么长时间没有联系啊?
骆:(疑惑)你是哪位呀?
记:我是老马呀。不记得我啦?我想请你喝酒呐!
骆:哪个老马?
记:真是贵人多忘事,这样,我在龙川,请你过来喝酒,你在哪里呢?
骆:我在外边。
记:这么逍遥啊?
骆:呵呵。
记者与此人的通话持续了约三分钟。记者欲对龙川县公安局法制股这名负责人进行进一步的采访,但他尴尬地表示,他没有权接受采访,但现在该局局长出差了,主管副局长又在考场维持秩序。
“建所以来第一位特殊人犯”
在接下来的采访中,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法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包工头骆东华在看守所享受特殊待遇问题,龙川县尽人皆知。
这名政法人士语气激动地说:这是龙川看守所建所以来第一位特殊“人犯”。一般的人进了看守所,都要理平头,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要把所有随身物品都登记上缴,而骆东华却连皮带都没有抽走。别人吃大锅饭,骆却能顿顿有酒有肉;别人要干活,骆却还有人侍候,连看守所很多干警都看不下去了。另外,骆在看守所可以随便打手机,随时都可以和外面“通水”,怎么让人相信会受到公正审判?
如果骆老板没手机用,就会对龙川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7月9日,记者为此案还辗转采访了龙川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几个部门的相关人士均表示骆在看守所的待遇不符合有关规定,但在龙川县委某部门时,记者却听到了另一种声音。
该部门一负责人称,骆东华在看守所可以使用手机一事,龙川有的领导是知道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考虑到骆“罪行较轻微”,而且案子小,案情简单,“没有串供的可能性”,由于骆是当地一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手头上好几个大工程都离不开他,如果没有手机,“将给当地造成重大的损失”。
相关新闻:包工头逍遥法外四年
据悉,骆东华被逮捕是因为一件故意伤害案。
1998年8月18日,帮骆做工程的小承包者邹运明向骆东华催要欠款,双方发生争吵,骆用一个烟灰缸砸中邹的左眼,鲜血直流。据邹称,当时骆仍对其拳打脚踢。后来隆北派出所一民警赶来将邹送到附近的一个诊所。邹的左眼下部缝了4针,伤痕5厘米,后邹转院后又发现,其大脑顶部皮下血肿,鼻前端可见性完全骨折。经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邹的损伤为轻伤。
按有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便可追究刑事责任,但骆却一直逍遥法外达四年之久。
在邹家不断上访后,省有关部门将此案列为省督办案件。
2002年5月,龙川县公安局对骆执行逮捕。
6月,龙川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审理。
受害人邹运明称,骆大约出了六七千块钱后,就一直拒绝支付药费,由于缺乏治疗,他的伤势不断恶化,目前左眼已完全失明,右眼视力也降至0.5,他已向法院提出到中山医科大学重新做伤残鉴定的请求。
- 关键字搜索:
- 包工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