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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合法”化:荒唐的管理思维

作者:中国新闻通讯社 周泽  2002-07-03 07:0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医生收红包这一被三令五申予以禁止的现象大有“名正言顺”之势。据记者在北京一些医院了解到的情况,很多患者在医院做手术前,都要花“手术点名费”。所谓“手术点名费”,就是患者“亲点”某位大夫为自己作手术,同时视大夫的级别多少出点“血”,数额为几百上千至数千元不等。实际操作中,“点名费”不仅要给主治医生、麻醉师、护士等手术中用得着的人也都得“点”到。有医院还对“点名费”的收取作了明文规定。而就记者关于医院收“点名费”对不对的问题,北京市物价局医药处官员的答复竟是:如果这家医院的点名费到物价局申报过,那么就是合法的。据这位官员说,点名费就是变相的红包,这是为满足一些患者的需要而设立的;不让医院收吧,有些患者就私底下给,物价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点名费”应在患者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收取。

患者住院就医,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就是医患关系的全部。然而,不知从何时起,患者住院就医,尤其是做手术,不但要向医院支付正常的医疗费,还得给医生送红包。有的医生甚至主动向患者(或其家属)索要红包。这不仅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败坏了医生在人们心目中的“白衣天使”形象。出于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改善医德医风的考虑,卫生主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医生收红包。1999年5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红包现象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只不过风声紧时,隐蔽些罢了。

红包现象,说白了,就是社会腐败在医疗行业的反映。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指望红包现象一夜之间消失,是不现实的;医德医风的建设确实也有其特殊性,不可一蹴而就;而有关部门对收红包之类问题的监督、管理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如收红包经常是“一对一”,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和查证,这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年社会对红包现象反应如此强烈,有关部门除了“三令五申”咋唬一通,没让人看到什么实际措施,也没听说有几个医生因为收红包丢了饭碗。这就不能不让人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感到怀疑。如果谁都认为政府部门的禁令是做样子吓人的,要想禁令得到遵守,根本就没有可能。而有关部门关于收红包的禁令,给人的感觉恰恰就是在做样子吓人。

做样子吓人,毕竟是做出了样子,对那些一提手术刀心里就思红包的医生,毕竟还有些威慑;如果因为禁而不止,就索性开禁,这样的管理思维无疑是荒唐的。经过向物价部门申报,就可以收“手术点名费”(变相的红包),报道中这位物价部门官员的说法和该物价部门的做法让我们领教了这样荒唐的管理思维。

据了解,患者(或者其家属)交“点名费”,送红包,除部分是医护人员“点拨”外,大多是主动送、自愿送的;有关医院关于收取“点名费”的规定也明确“患者可自愿选择,经济上困难不交也可以”。物价部门也强调,医院经过审批收取“点名费”,必须是患者自愿。但这能说送红包、交“点名费”是患者的需要吗?

众所周知,患者之所以主动、自愿给医生送红包,交“点名费”,不过是对医生不够信任而试图通过经济利益来增进与医生的关系,使医生对自己(或家属)多一点责任心。说白了,就是花钱买个心里踏实。对此,有患者现身说法:“不交点名费,我怕大夫不高兴,万一手术中留点‘尾巴’怎么办?我只能选择交,而且是‘自愿’的。”耳闻目睹那么多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纱布、剪刀忘在缝合的伤口里;割阑尾割了子宫;……诸如此类,如何让患者(或其家属)放得下心?!

再说,即使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送红包,只要医生能秉持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红包问题也不会成为问题。当然,医生的技术劳动成本没有得到体现,待遇不高,也确是事实。但有人将这作为医生收红包“合理”的潜台词却是危险的:社会各阶层待遇确实有高有低,但待遇高低总是相对的,如果每个部门、每个行业的工作人员都向高收入高待遇行业、部门的从业者看齐,都试图通过收红包之类的手段在经济上与高收入者找齐,岂不是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也都有了合理性。

由此看来,不是患者需要“点名费”,而是医院需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需要提高执业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卫生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需要加强对医院收费的监督、管理。如果说“手术点名费”的出笼仅仅是一些医院巧立名目的违法收费,倒也不值得大惊小怪,毕竟违法收费之类的歪道什么行业都有;只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就是了。而有关部门不在管理上下功夫,不去认真对待问题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却以“不得已”为由,简单地将存在的问题、法律禁止的行为“合法”化,这不仅是失职,而且是违法!(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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