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这间律师事务所的无良律师与镇政府沆瀣一气,用伪造的死难者家属的假委托以遇难者家属代理人身份全过程出庭,竟然始终没有与遇难者家属见过面!浙江舟山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宁津渔业公司渔船损失80万元、遇难船员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40万元。问题接着出来了:这个律师事务所仅仅 在该镇政府的配合下便把220万赔偿金在执行调解中降到126万元,并在收到这笔赔偿金后扣除律师费9万元、一位独立起诉的当事人获赔11万元,其余106万元悉数划账支付到宁津镇政府的一个财务所。而镇政府扣除20万元之后,剩余的80多万元全部付到镇属另一家公司账上,遇难者家属分文未得。
他们继续被蒙骗说没有找到肇事船,这就意味着镇政府具有中饱该笔死难赔偿金的故意!可怜这些失去家庭生活支柱的妻子儿女,只能自己在生活的温饱线上苦苦挣扎。例如遇难者家属许光秀的儿子,考上了上海师范大学却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听听许光秀那令人心碎的控诉:“给我们一点点希望吧,帮着我们的孩子成功成器。”中国的百姓,对父母官儿们的要求是多么浅,多么薄,他们只需要“一点点希望”!而这“一点点希望”也被这些自称为“公仆”的官员们粉碎了。他们的亲人以生命为代价,换来的那些赔偿金却被丧尽天良的镇政府官员们侵吞殆尽!这个镇的党委书记王成贵在事情已经败露后悲天悯人地说:“这是死人的钱,我们怎么能花他们的钱呢?”真是“坏事做绝,好话说尽”的典范!用厚颜无耻来描述尚且不能形容他的禀性。看来,人,只有修炼到如此地步才能做官。无怪乎李鸿章有言:“世上万事之中,最容易莫过于做官”的了。
中国的“官文化”,一脉相承到现在,宗旨就在于维护统治的权力。所有“为民做主”之类的噱头,不过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何以见得?任何官员都不是人民委任的,在古代,除了“钦点”之外,便是吏部派放。后来的官员变成“干部”,完全由组织部任命。区别仅仅在于,“吏部”变成“组织部”而已。人民是没有一丝一毫的发言权的,更别说决定权了。他们只能听天由命地接受。如此,官员们根本没有必要去讨好人民,他们需要讨好的只是那些决定他们升迁的更大的官员!陈云曾经有过很著名的言论:“不惟书,不惟上,只惟实。”也就成了过眼烟云,转瞬即逝的了。试想,当你必须坚持那么多主义、思想、理论、学说的时候,“不惟书”行吗?当你的仕途只决定于上边对你的赏识的时候,“不惟上”又行吗?当你必须把某个群体的权力维护到至高无上的地步时,你又怎能“只惟实”呢?我们丝毫不想否认,在经典著作中所一再强调的“为人民服务
”的原则。但原则永远是抽象的,何况,即使是历代帝王的朱笔御批之中,并不乏为民的文字。历代皇帝斩杀的腐败大臣更不乏位高于成克杰的,但官场的腐败现象屡禁不绝。根子在于官员始终是一个政治既得利益的特殊群体,他们在维护使这个既得利益得以延续的体制方面是一致对外的,正如《红楼梦》里所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利用政治权力谋取经济利益的限度,是不能伤害政治权力的统治地位。当然还有官场内部的倾扎,我们暂且按下不表。那么所有对这个官员群体的自律要求,包括其中对人民予以关照的部分,都是居高临下的恩赐!本质上还是维护这个群体的统治权的需要,也就是维持对人民所应有的政治权利的剥夺的需要。即便马克思所构想的乌托邦原则里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巴黎公社原则,也早就被他的所有正统继承人们弃之不用了。这些自称为正统的继承人们更看好封建时代的组织原则,以“民主集中制”的幌子包装了家长制,遗憾的是,这种陈腐的家长制只有利于统治人民而不可能服务于人民的!当巴黎公社的原则被遗忘之后,我们的马爷爷也就只好“收获跳蚤”。
荣成发生的事情就证明了这一点。假如那位镇党委书记是人民任命的,或者退一步说,他真的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件丧尽天良的事情绝不可能发生。问题恰恰相反,按照惯例,他应该兼任人大主任,镇长也顶
多只是他的副手。家长的一元化领导制造了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绝对产生腐败!在他领导下的其他官员,出于维护这个官员群体的利益需要,必定无视甚至积极践踏人民的权利。在那张盖着镇政府公章、并有李姓副镇长签名的公函上,明白无误地写着“请将付给死难者家属的赔款支付到荣成市宁津镇财政所指定的账户上。”而以死难者家属代理人身份全权代理诉讼的青岛市海师律师事务所,压根儿不理会法律的规定和良心,成了镇政府坑害人民的帮凶。我丝毫也不怀疑这个王成贵书记向他的领地官员宣传“叁个代表”的积极性,这是上边的规定,他如果怠慢必将威胁自己的乌纱帽,这个蠢事他是不会干的。在他的办公大楼顶上,巨大的“人民政府”字样显示了他的标榜嗜好,也间接地证实这一点。向上级领导递送各式如何贯彻“叁个代表”成绩的报告也绝对少不了。这件伤天害理的事情正是在他的高调中进行的,于是我们不难明白许多事情的真相。人民的权利正是在这一系列高调中被剥夺的!山东荣成市宁津镇的事情必定会受到处理,我丝毫也不怀疑。因为这位王书记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官员群体的游戏规则,他因此要受到惩罚。但是,这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实
际上已经触犯了刑律,有关人员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属于诈骗、伪造、渎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等一系列犯罪的团伙。由于这一系列犯罪都是以镇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于是怀疑,大致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也就完事了。
我这样说并非没有依据。揭露这件事情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确实是了不起的。但他们的揭露以及所邀请的法律专家,都只是追究到挽回损失为止。节目的结尾并没有掩饰这次报道的希望:“能够平静地把这个事情度过去。”可怜的是,那个因为交不起学费而失学的孩子,他的损失还能弥补吗?他的母亲、农村妇女许光秀的声音老是在我耳边回响:“给我们一点点希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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