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又一大贪官原自治区副主席刘知炳被判十五年

原中共广西区委常委、广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知炳受贿一案,今天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知炳因受贿八十六点六三万元人民币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八十六万六千三百二十二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刘知炳,一九四三年八月一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曾任广西柳州市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柳州市委书记等职务,原系广西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南宁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知炳于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八年初在担任柳州市主要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他人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并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九年间先后五十三次非法收受他人的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八十六万六千三百二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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