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王泓韬是昆明市人,原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2001年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查明,1995年,王泓韬在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受理通惠实业公司诉上海锌厂赫章分厂联营纠纷一案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带领下属工作人员于1995年9月1日对案外人禄丰锌厂的94吨多精锌锭进行了强行扣押(价值人民币80多万元),并将扣押的锌锭交由诉争一方的当事人昆明市通惠实业公司保管,事后不认真听取云南禄丰锌厂和上海锌厂赫章分厂提出的申诉和异议。1995年10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1995)经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昆明市通惠实业公司与上海锌厂赫章分厂的联营合同纠纷案移交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96年1月21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移交给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但王泓韬作为分管领导,没有及时督促将云南禄丰锌厂被扣押的锌锭一并随案移交或解除保全。被扣押的精锌锭在昆明通惠实业公司保管期间,被其全部变卖,使案外人云南禄丰锌厂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2000年,王泓韬在负责官渡区人民法院办公楼建设期间,将法院执行款10万元侵吞。
在庭审中,王泓韬辩称,自己是严格依法办案,没有玩忽职守,损失是因案件移送不全造成的,而案件移送不全其责任在经办人,与他无关。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王泓韬作为法院分管副院长,对越权受案及错误保全案外人的财产,负有主要责任,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以不能认定王犯玩忽职守罪;王泓韬侵吞10万元执行款,贪污罪成立,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1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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