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德:打官司,变制度

中国大陆,民营企业正在接近其历史性临界点。这里所指的是,自从1956年中国工商业的所谓“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在全国范围内,今天,一个重要的历史性变迁点--私营经济规模第一次超越国营经济规模的转折点--开始冒出了地平线。而这一步一旦跨过,神州大地上那个所谓“社会主义国家”,就纯粹成为“皇帝的新衣”了。

但是,阻力仍然存在,而且相当顽固,主要来自体制性的所有制歧视。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对于中国公民自己创办企业事业,北京政府设立了种种禁区:譬如:国民不得自己筹资开办银行、保险、通讯社、出版社、报纸、杂志、电话公司、电子网络公司、大学、航空、铁路、公路…….等等。总之,举凡与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大的企业事业,都不许国民染指,而是国家垄断。

但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出现了崭新的情势。上述列举的不准中国人染指的禁区,现在按照入世协议,其中大部分将逐年(一到五年之内) 对外国人开放,对外国资本开放。这样,就势必造成某种“反向国民待遇(reversed national treatment)”,即: 外国人到中国来可以享有中国的“国民待遇”,但中国国民自己在国内反而不能享有“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加上国有企业)享受的“待遇”要比中国人自己出资办的民营企业要高。很多外企(和国企)能做的事,民营企业不能做。于是,北京历年来极力煽情渲染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赫然出现在了中共自己圈定的“御花园”门口。其景蔚为奇观,直欲令人喷饭。这里反映出的逻辑,这里折射出的心理,是颇耐人寻味的。

事有不平,不平则鸣。于是,面对这种荒谬的“反向国民待遇”,中国企业家们,作为如假包换的中国国民,要起而争取自己天经地义堂堂正正的“国民待遇”了。他们诉诸法律,起诉中国官方机构,状告其“歧视本国公民”。 一个典型案例是,上海有个民营企业要办银行,提出申请,银行管理部门拒不批准。于是被这个民营企业告上了法庭:问为什么你让外国人来办银行,却不让我们办银行?并且提出:国家有政策,凡是对外国人开放的领域都要对民营企业开放,你为什么还不开放?当地方法院把这个案子驳回后,该企业后来又再次上告到高级人民法院。究竟成败如何,尚在过程之中。

其实,成败姑且不论。 鉴于中国尚无独立的司法体系,目前胜诉的可能性并不高。但重要的是,这类事件本身,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它们打开了一个动力系统的阀门,从而使制度改革获得了源源不断的推动力。特别是,此类官司倘若放在WTO的司法系统中去裁决,其胜负的结论恐怕就很不一样了。况且,中共党的一元化领导下的司法系统,也并非铁板一块。在WTO司法结构与国外司法独立运作的日益强大的影响下,它们无法不在形式上靠拢专业化的水准并摆出某种独立的姿态。届时,这台制度改造和创新的戏就演活了。

传统上,西方主要工业国,特别是英美普通法系统国家,其制度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所谓诱导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导致的。所谓诱导性制度变迁,是指各利益主体在各方都有利可图时(所谓双赢或多赢格局),通过司法案例的确立而形成的新的制度安排。美国的案例法特别容易导致大量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出现,所以制度时时创新已经成为美国常规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了。

今天,随着中国进入WTO这个巨型的“制度磨合器”,在经济与社会领域中,中共过去一系列不合国际规范的所谓“中国国情式”的制度正在进入历史性的“转型磨合期”。这一过程,将影响千千万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绝不可等闲视之。

--原载《观察》

(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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