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 中国香港部份》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2002年3月4日
香港
对香港的主权于1997年7月1日由英国移交中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权,并仍然是一个自由社会,权利受法律保护。
1990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规定了各种基本权利,并起到一部"小宪法"的作用。由中国任命的一个筹备委员会挑选的400人推选委员会推举一名行政长官行使行政权。立法机构(称立法会)由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2000年9月选出了第二届立法会,任期四年。24个席位由分区普选的办法产生,30个席位由功能(行业)团体选举产生,6个席位通过间接选举产生。
人权组织和民主人士抱怨说,由功能团体选举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席位是不民主的,因为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30名议员和间接选举产生的6名议员实际上是仅通过18万选民产生,而300多万人有资格参加的分区选举只产生24名议员。但是没有任何党派抵制这次选举。民主派候选人赢得了分区选举的24个席位中的17席(其中1席在2000年12月的补缺选举中产生),总共赢得22个席位。
立法机构的权力被大幅削弱,因表决程序规定,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都必须分别经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各过半数通过,同时基本法不允许立法会发起涉及公共开支、政治结构或政府运作的立法提案。
此外,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必须事先得到行政长官的同意,才能发起涉及政府政策的立法提案。在实践中,"政府政策"的定义非常广泛。根据法律和传统,司法机构是独立的,基本法赋予香港的最高法院以终审权;然而根据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基本法的最后解释权。特区政府1999年向中国政府就这样一种解释提出的引起争议的请求最后导致香港最高法院 ─ 终审法院 ─ 的一项裁决在事实上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所推翻,从而引起人们对香港司法未来可能具有的独立性及最高权威产生疑问。
组织良好的警察部门在地方文官当局有力的控制之下维护公共秩序。警察部门的个别成员有时过份使用武力。1997年被派往香港接替英国卫戍部队的4,000人的中国军队保持低姿态,没有执行警察的功能。
香港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是同中国进行贸易和投资的主要门户。香港有繁荣的自由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有限。香港经济为居民提供高水平的生活,但下半年因受到全球经济发展减缓的影响而出现下滑。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4,375美元(190,124港元)。香港人口约为680万人。
总体来说香港政府尊重居民的人权,法律和司法制度通常是处理侵权案的有效手段。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和移交后都存在的人权问题包括:对居民更换政府能力的限制和对立法机构影响政府政策的权力的限制;警察有时过份使用武力;媒体有某种程度的自我审查;对妇女施暴和歧视;对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歧视;恫吓外籍佣工;以强迫劳动和强迫卖淫为目的贩运人口。虽然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禁,但法轮功在香港仍可合法注册并大体上仍能继续自由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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