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价格欺诈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法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的;

十一、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二、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摘自《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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