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去年7月31日晚,尹某应当地的个体老板周某之邀与江苏司法警官学校驾驶员薛某喝酒,酒足饭饱后,三人来到某发屋“要小姐按摩”意图“寻欢”,个体老板周某在一间包房内与发屋女老板谭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该女即报警称遭到强奸。去年11月15日,镇江润州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薛、尹三人均犯强奸罪。庭审中,周、尹均辩称当时的行为系嫖娼,而薛则称“喝多了酒,对当时的行为已没有印象”。周、薛两人都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而身为司法干部的尹某则未请律师自行辩护。
法院经庭审查明,案发当日晚23时许,周伙同薛、尹,由薛某驾警车至某发屋,“薛某先将该发屋的谭某(女)强行带出发屋,抱进警车后备箱称要将其带走,后三被告人采取推拉等手段,强行将谭某拉进包厢,将谭某内裤脱掉,然后薛、尹退出包厢,被告人周某在包厢内强行对谭其实施了奸淫。”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周为主犯,薛、尹为从犯,据此判处周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薛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尹某有期徒刑3年。
尹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收集有偏差”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家人聘请上海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及该所律师戴佩清为其二审辩护人。辩护律师认为,尹某的行为损害了司法干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但违纪、违法与犯罪有严格的界限,道德评判不能影响甚至代替法律审判,本案中尹某仅有欲接受异性按摩的故意,而无事先预谋共同强奸他人的故意,刑法上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必须有相同的犯罪(强奸)故意,且具有一致的意思联络;尹某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共同强奸他的人行为,原判证据系仅凭被害人单方面证词,且前后说法不一,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尹某参与强奸的事实。因此,律师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尹某无罪。
记者在镇江采访时获悉,此案系嫖娼还是强奸,尹某系有罪还是无罪,确实存在定性上的争议。
据了解,尹某1996年出生,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案发前已由司法局借调至市府研究室,担任某领导秘书,但平时交友广泛。尹某是否犯罪现在恐怕还难下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最终是否获罪,尹某都会因为自己交友不慎的糊涂之举而自毁前程,使今后的人生道路蒙上一层不光彩的阴影。但愿尹某的教训能成为可供比照的镜子,让更多的人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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