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为什么不可以“有组织”、“有预谋”?!
前广东潮阳市官方称,十二月十一日潮阳市仙城镇发生一起“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镇政府办公楼事件”,“警方已拘捕了十五名疑犯”。称这次事件“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事件”,是“由个别不法分子组织的新星小学四十九名学生前往镇政府反映入学多收费事件,继之,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冲进镇政府,酿成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事件”。读罢这条新闻,我不由得产生以下几个问题,很想要问问我们的领导:
第一,“十五名疑犯”,能否称为“个别不法分子”?第二,如果说参加这次事件的群众是否真的不明真相?第三,这些群众有没有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活动的权利;第四,“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确实不合现行法律,但是现行法律是否又全部都合理合法?第五,即使有个别“不法分子”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否定群众的合理要求和举动?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想潮阳市官方不是在措辞上,就是在事实上犯了“差错”,“十五名疑犯”,光“疑犯”就有十五名,这就告诉我们这已经不是一个很平常的个别事件,而明显是一桩社会事件,除非潮阳市官方能够证明这些疑犯是来自一个家庭或系亲戚关系。对于一起如此引起众怒的社会事件,潮阳市官方无疑是应该承担第一责任的。理由是他们不是真正侵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是他们没有民主施政,是他们的过错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因此,严肃惩处潮阳市官方领导,才是对人民负责的做法。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想从事件一开始的参予者只是尚未成年的小孩可以看出一些问题。这些尚不懂事的小孩出来参加这样的社会行为,不可能是自发的,一定是受人指使。指使人是谁?毫无疑问,这次事件针对的是“入学多收费”,因此指使人不会是学校及其教师,而只有是孩子的父母等利益受到侵害的亲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为什么大人不站出来抗议,却偏偏让可怜的孩子站出来呢?答案就是一个:人们慑于政府的高压!是可怜的大人们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政府抓不了也关不了,大人们则有被扣以“聚众闹事”罪名遭到当权者的关押。呜乎,当一个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民主的政府”的话,我很难想象会发生这样的由孩子“打头阵”的事。我忽然想起文革中也常常发生类似形式的情况的,那时,老百姓们受了冤,要向政府抗诉的话,通常是让越老越好的老人出面找政府,老百姓这样做是为了不让年轻人被背上“黑锅”而被“专政”一辈子,自己反正老了,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叫“共产党抓了去也杀不了我,还得给牢饭吃。”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想最明白不过了。现行的《宪法》明明白白地写着人民有结社的权利,为何在潮阳市官方那儿,“有组织”成了一项罪名?其次,说此次事件是“有组织”的,那么潮阳市官方究竟有没有查找到“组织”的“章程”之类的东西?否则有栽脏之嫌哦!至于“有预谋”,我想“有预谋”又岂能成为一桩罪名?人都是“理性动物”,任何人做任何事,有哪一个没有目的性的打算?而就这起事件来说,人民群众要求政府制止学校超常收费便是他们的“预谋”,他们的要求难道不合理吗?
对于第四个问题,我想说的就太多了;现在就谈一个:什么是“示威”?示威就是“显示威力”。现行《宪法》字面上赋予了人民“显示威力”的权利。“威力”是什么?威慑之力也。既然人民有权使用威慑之力,那么,他们在“示威”的过程中有限度地产生一些诸如焚烧办公桌椅,毁坏办公楼门窗的威慑举动,就完全是合乎情理的。然而,198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却对“示威”的本义作出如下解释:“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稍有文化水准的人都可以看出,该法对“示威”的解释是完全义不合词的。如果该法的解释为是,那么《宪法》中的游行集会等权利就已经包含这些内容了,又何必画蛇足地添上“示威”二字呢?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示威”权的解释,是对《宪法》侵犯,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对于这样的与
《宪法》相矛盾的法律,人大应该赶快废止和改正!
对于第五个问题,我想即使有个别“不法分子”乘机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甚至杀人(杀人是我的假设,事实上未见报导有此事),那罪责也只在“个别不法分子”,又岂可据此把此事件予以完全否定?
我的看法一句话:人民总是对的,世上只有不是的政府,没有不是的人民。如果人民有错,错也不在于人民自身!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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