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更不该犯法 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

执法人员刑讯逼供的事情时有发生,近日又惊闻这类丑闻。《齐鲁晚报》的一篇报道让人触目惊心:几个“协警”(即聘用人员),半路抓了一对普通公民,竟对其中的女青年殴打、侮辱,逼其承认“卖淫”,致使该女青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后来,受害者到几家医院做了处女膜检查,才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且不说现代社会还要用所谓的处女膜来证明一个女子的“清白”是多么荒唐(此前陕西咸阳麻旦旦一案已经荒唐了一次),就说借“执法”为由,殴打他人、侮辱妇女、获取假供,就已经够让人切齿的了!

刑讯逼供,制造假案,是一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当那些犯罪者以“为民执法”的名义滥使淫威的时候,他们给无辜公民造成的伤害、给执法机关形象上抹的黑,都是巨大而且是难以弥补的。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异化,已经不是一个“过失”或者“处置失当”的理由所能解释得了了。它是对人权的公然示威,是对民主和法制的猖狂挑战,尤其当它披着“合法”外衣时,影响就更为恶劣。可惜对待刑讯逼供,我们的惩处条文还是太宽容,难以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例如麻旦旦一案,那几个警察中的败类,滥用公权,对一名少女施以侮辱和残害,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可到目前为止,那几个人居然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他们的领导,至今也不肯在公开场合向一位被他们损害的女公民说一句“对不起”。这不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种公然藐视吗?这不是对全国所有关注和致力于法制建设的公民的一次伤害吗?

其实,对很多事情,并不是说现有的法律真的就无可奈何,关键是人们怎么去理解法律的真谛,怎么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从“出发点是好的”、“执行任务中出现的偏差”、“个别人素质不高”等等诸如此类的理由去搪塞,那么,这些残暴的、没有人性的行为,不仅不会受到严厉的法律追究,反而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

刑讯逼供事件的不断出现,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出了这样的事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领导用人的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责任;应该问一问那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是否有现代法律意识?是否具备了“为民执法”的最起码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群众有权利要求: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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