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对原泰兴市政法委员会书记、政协副主席胡伯文受贿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胡伯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8.5万元,予以没收。
胡伯文于1994年至1999年,在担任江苏省泰兴市委常委、泰兴市政法委员会书记、泰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泰兴市城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兼鼓楼南路改造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计人民币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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