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错误划入"释放人员" 江苏一男子离奇蒙冤17年

18年前,沛县一名年仅14岁的少年被当地公安机关错误地划入“两劳释放人员”行列,从而被秘密地重点监控起来,以至于十多年来,该男子参军不合格,招工不被录用,遭受了种种不公平的待遇。直到17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该男子才发现了这个惊人的“秘密”。于是,该男子愤然提起行政诉讼,向沛县公安局索赔损失40万元。经过长达1年多的调查审理,日前,该案一审已经审结,法院判决公安机关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57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名蒙受不白之冤长达17年之久的男子名叫焦海亭,1969年出生于沛县沛城镇尹庄东队。1983年,他刚满14岁,正在沛县初级中学读一年级。一天,沛县新城派出所民警突然对他传讯,让他到派出所交待近期都干了哪些坏事。审查了很长时间,什么也没查出来后就把他放了。焦的厄运从此开始了,此后,该派出所每半年就要传讯他二次。中学毕业后,焦海亭碰到的“钉子”更多了,1986年-1988年,焦连续三年参军体检合格,三次因内部监管对象被确定不合格;1986年、1987年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招工,考试合格的他因有所谓的“犯罪前科”而不予录用。1999年4月的一天,沛县某集团被盗100台水泵,他竟无辜地被当作嫌疑人关进了铁笼,“反背铐”,时间长达一天一夜。

  直到1999年11月1日,焦屡遭厄运的谜底才被揭开。当时,新城派出所将焦传到派出所,让其填写“撤销重点人口管理审批表”,焦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档案中竟有“83年伙同他人盗窃判刑2年释放回家”的记录。随后,焦找到公安机关要求纠正,并索赔损失40万元。被告沛县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对原告焦海亭以劳改释放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无任何事实依据,是错误的,承诺将对相关责任人调查处理,但拒绝了其40万元的索赔要求。

  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沛县公安局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错误地将被告当作劳改释放人员重点监控了17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但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故法院只认定了焦为自己到处申诉而花去的6257元的车旅费、材料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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