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彤:党纪高于国法以及事实上的豁免权

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公布的对石兆彬问题的《审查结果》,最后有一句很容易忽略、但绝对不可忽略的话:"鉴于石兆彬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大家都知道:石兆彬是福建远华案中迄今为止被公开点名的地位最高的人物;这个大案早已查了漫长的时间;头两批几十名要犯不是被判重刑,就是处以极刑。因此,人们当然要问:当初,司法机关到底了解不了解石兆彬?如果不了解此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怎么可能准确地判断他手下的的干部在本案中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如果司法机关对石兆彬其实也早已调查清楚,请问又为什么迟迟按兵不动,要等中共来提这个似乎多余的建议?

这些看来不可理解的问题,答案其实很简单:石兆彬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只有中共中央有权处理;司法机关所"司"的"法",无非是按照中共中央的意图,开一开庭,读一读判决书,办个手续,用老百姓的话来说,打打死老虎而已;中共中央不说话,司法机关不知该怎么办才能使中共中央满意。所以,请注意,对李嘉廷的《审查结果》,最后同样有这句不可忽略的话:"鉴于李嘉廷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党管干部"据说是绝对不可违反的原则。省委书记是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中共中央不认可,别说省的司法机关不敢动他,最高司法机关也不敢动他。同样,县委书记是省委管的干部,对他启动司法程序必须省委点头,从省到县的司法机关都无权"擅自"作主;乡党委书记是县委管的干部,本县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程序必须县委点头。主管党委认为张三腐败,司法机关不敢说他不腐败;主管党委认为李四不腐败,司法机关除非吃了豹子胆,否则哪敢判他腐败?所以,只要事情出在各级党委管理名单以内的干部身上,犯罪以后如何处理,决定权不在司法机关,而在主管党委。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是党纪,不是国法。党纪高于国法。各级党委的头头犯了法,必须在上级主管党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之后,司法机关才敢拖出死老虎来狠狠打一顿。换言之,省、市、县、乡各级党委的头头,如果没有受到党纪处分,他们在司法机关面前就是活老虎,享有事实上的豁免权。谁敢保护他们?共产党的主管党委敢保护他们。必须由主管党委作出"撤消工作"以上的党纪处分决定,才意味着此人的豁免权已经取消。这种豁免权,宪法上是不写的,刑法上也是不写的,但存在于中国的实际生活之中。至于宪法上所写的,那是一句好听的话,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句好听的话,我相信,有朝一日,一定会成为中国的现实,不过现在还没有。

总之,在审查报告中的那条建议,反映了中国"党管干部"制度下的铁的现实:对于乡镇以上各级党委的头头来说,党纪高于国法;党纪先于国法;党纪是灵魂,国法是躯壳;只要党内不处分,意味着主管党委没有剥夺他的豁免权,他就有恃无恐。"党管干部"制度的好处是能够叫干部见了上级党委就害怕,坏处是叫干部不怕法律,不怕舆论,不怕老百姓。

因此,司法机关无所作为,--"依法办案"必须躲在党委后面,不准抢在党委前面。舆论无所作为,--大家都应该做党的喉舌,上级党委尚未表态,新闻媒体哪有说三道四的资格!老百姓更加无所作为,--稳定压倒一切,老百姓必须维护党的面子,不得污蔑党的领导干部。别看反腐败的文件写得多么有声有色,什么民主集中,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同级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党的监督,嘟嘟噜噜一大串,天花乱坠,热闹非凡,其实,在"党管干部"的制度下,只要主管党委不发话,其他统统都是纸上谈兵,没有用的。我还必须说句公道话,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同样有苦难言,--他们重任在肩,辛苦劳累,但是,遇到关系重大的案子,如果主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不点头,谁敢立案?

腐败分子出在共产党内,他们丢的是共产党的脸,害的却是老百姓。反腐败的权力,监督的权力,应该属于老百姓,属于舆论,不应该成为任何"政党"的专利;如果把本来属于老百姓的权力收归党有,除了那些享受豁免权的腐败分子以外,恐怕不会有人拍手称快。这件事情很重要,可是被疏忽了,以致六中全会公报丝毫不认为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过,如果愿意在十六大的文件里补上,也许不算太晚。

“新世纪”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