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李嘉廷的主要违纪事实是:
一、收受邹某某等9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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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其子接受对方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
三、与有夫之妇徐某某通奸,并利用职权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李嘉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儿子和情妇谋取非法利益,违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十分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撤销李嘉廷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由监察部报经国务院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鉴于李嘉廷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此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同意本人辞去省长职务;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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