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党不撤出 村民并未自治
自从1998年11月中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后,关于“乡村自治”、“村委会直选”和“基层民主”的讨论遽然增多。但是,由于中共政权并没有提供与之配套的制度支撑,所以随着农村基层民主试验的推广,“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便陷于无法落实的窘境。最初对此项制度建设多所肯定的舆论,逐渐让位给越来越多的置疑和批判。难以回避的现实是,在现行制度下的农村基层组织架构,由于自上而下的村委会直选的强制推行,围绕着同一个管理权却形成了两个合法的权力中心,造成了党权与行政权的严重冲突:民选村委会的权力是由村民的选票授予的,而村党支部的权力则是上级党组织授予的。按照中共统治的制度惯例,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村委会必须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成为后娘养的二把手。
而现在,“组织法”成为了由人大通过的正规法律,以国家法律的严肃形式赋予了村委会以合法性。于是,党权的合法性与行政权的合法性在同一个小小的社区并存,争夺着对基层农村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发生冲突既在所难免,又无法给出公正的调节。而解决冲突的最终方式,往往是上一级政权进行直接干预,把民选的村委会置于上级任命的党支部的领导之下。正如在《宪法》中具有最高权力的全国人大,不过是中共政治局的橡皮图章而已。有名义上的《宪法》而无实施中的宪政,的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分配方式。我在河北农村曾见过一个有责任感的民选村委会主任,他说:
“想当个有良心的村官太难了。想为村民谋点利益、做点好事,先要完成上面交下来的税费任务,先国家、再集体、最后才轮到村民。更要与支部书记搞好个人关系,要不然就寸步难行,因为村里的所有大事都要支书点头才算数。别看我这个村官是民选的,也想实实在在为村民出点力,也做了几件造福于乡亲的好事。但是,外人哪知道有多难。而且,最后的功劳也轮不到我头上。村里搞好了,头功一定是村支书的。你没见电视中、报纸上表扬的致富带头人,净是村支书。我们这些民选的村官永远是后娘养的。上头衡量村官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不是给村民办了多少好事,而是能不能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特别是税费征收的指标。”
这位村官道出了民选的村委会主任的难处和委屈。他们只能在两难的窘境中挣扎:既要与党权同流合污,对上级领导负责,又想坚持民间授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对选民负责。而大多数民选村委会主任,最终只能选择一边倒的同流合污,形成党政合一的基层权贵同盟。否则的话,村官既无法行使权力为选民谋福利,更无法使个人利益最大化。
在国内的言论环境中,很难公开讨论农村基层的“以党代政、干政”问题,谁也不想踏“鼓吹否定或摆脱党的领导”的雷区。面对上述窘境,主流意见只能以打擦边球的方式提出“折衷方案”:党支部仍然是基层农村的核心,要理直气壮地领导民选村委会;同时还要善于领导,尊重由国家赋予村委会的合法地位,也就是既要领导又不能包办代替,既要监督指导又不能越权干预,保证村委会依法独立管理村务。而民选的村委会也不能无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村委会成员要明确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要建立村委会向支部汇报请示的制度,决不允许试图摆脱党支部的领导。
事实上,这套折衷方案没有丝毫新意,只是把中共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的办法搬到基层农村,正像改革以来高喊了十多年的“党政分离”、“政企分离”口号一样,只不过是虚拟舞台上的表演而已,一旦遭遇现实,要么有名无实,要么党政冲突难以化解,最后还是回到“党的一元化领导”上。只要党的绝对权力不变,任何选举和自治皆解决不了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的根本冲突,哪怕决策层最初抱有善良的愿望,也无力冲破一党独裁制度的僵硬。
然而,农民本身在实践中摸索着消除一村两权相冲突的办法。有的地方通过选举将两权合一,在选中不再区分支书和主任,放在一起投票,哪个得票多,哪个既是支书又是主任,辽宁,山东等地都作过试验,有成功也有失败,关键看县、乡两级政权是否尊重这种两权合一的选举结果。有些地方让支书出任村民代表大会的头儿,村民大会既是村委会行政的监督机构,又具有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有些地方让支书和主任这两个职务都在全村直选中产生,虽然没有解决一村两权的问题,但是两个当选者都要尊重民意,在出现无法调节的矛盾时,就交由村民大会投票决定。
虽然以上办法多少能缓解党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矛盾,但也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党权的核心地位,不仅使自治徒有其名,而且使基层农村的管理成本毫无道理地高昂。正如大陆纳税人不但要养活庞大的政务系统,还要养活更为庞大的党务系统以及八个充当花瓶的民主党派。
就乡村自治来说,中共政权治下的农村,既不是传统的自然村落或熟人社会,没有传统农村的权威系统;也不是国家行政区划的“行政村”,吃不到所谓的“皇粮”。在执政党下达的“基层政权民主工程”的统一指标的强制下,使农村基层组织变成一个非驴非马的怪胎:农村基层的管理机构--村委会--要靠农民出钱养活却很难对农民负责,而不吃政府财政饭却要对政府负责;靠村民的选票上台却不能独立行使选民授予的合法权力,必须接受党支部的绝对领导。哪里还会有这样对选民权利如此不公平的乡村自治?政府不掏一分钱却占尽所有好处!
同时,关于乡村自治的大多数讨论还陷入了另一个脱离国情的误区--民主万能,或者说,陷入了执政党强制推行的村委会直选的误区。凡是不合于民主直选的村民自治形式,一概斥之为“封建残余的复活”。中共高层三令五申,在推广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宗族、宗教等旧势力旧习惯的复活和坐大。在这样的决策下,中共基层政权一旦受到来自村民自治组织的挑战,便以防止宗族、“村霸”和黑社会为借口,打击任何带有“乡绅治村”或“宗族组织”色彩的村民自治。
然而,在中国大陆的国情之下,比照传统农村的基层管理,无论是乡绅治村还是宗族议事,关键不在于是否民主或是否实施“村委会直选”,而在于执政党的权力或国家权力是否真正撤出基层农村,给村民以真正的自治权利。既然是自治,吃的就不是“皇粮”,出钱出力的村民自然会对村官做出自己的评价。自治采取何种形式、某位村官是否称职、村里的公共管理和公益事业所需支出,均以村民的多数自愿同意为基本底线。严肃地讲,只要不触犯法律,村民们采取什么方式自治,政府根本无权干预和强制改变。至于具体的自治形式--是村官直选还是宗族组织或乡绅管理--应该尊重村民本身的自愿选择。公共权力诞生于民主程序的村民自治,由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一整套程序来实施,固然是最佳选择。但是,在广大农民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管理的训练、民主意识淡泊的国情下,农村传统的组织形式如宗族议事未必就不是当下的次佳选择,甚至就现阶段的国情民意来说,有些血缘关系密切的一姓独大的自然村,基于血缘的宗族组织管理模式毋宁是最佳自治形式。只要奉纪守法、管理有效和村民接受,这种形式肯定是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较低的选择。
换言之,虽然现代政治是超越传统血缘纽带的民主政治,不能以熟人关系或血缘纽带为基础,但是民主国家决不能在民众不接受直选的情况下,强迫民众取消血缘宗族组织而接受直选,更不能以政权的意志强加所谓“善政”--即便是现代的民主制,即便是经由多数授权--也不能强制剥夺原住民选择自治形式的权利。比如在西方的民主国家,都有一些小社区进行着各种非民主的自我管理试验,只要这种试验没有造成对人权的侵犯、没有伤害社会公益--没有违反法律,任何外人无权强行干涉。因为民主仅仅是现代政治的一个方面,民主也不能实施超法律的强制。何况,只要有自治的自由,没有民主也能做到人权保障、经济繁荣和政治清明,英国以有自由而无民主的方式治理香港一百年就是最好的证明。在个人自治与国家统治之间,最大的恶就是国家强权对弱势个人以及少数族群的强制,无论这种强制是以多么堂皇的理由行之。现代民主政治所要制止的并不是村民选择何种自治形式,而是那些对人权造成侵害的滥用权力。
现代政治制度得以建立的道义基础及其组织架构,其核心是保障个人权利和限制公共权力,但并不是只针对某种公共权力,比如“乡绅权力”或“宗族权力”,而是针对任何形式的公共权力的滥用。现代社会划出了明确的私域和公域的界限,个人私域拥有一些不容以任何理由施加强制侵犯的权利,由此推广向一个行政单位或一个社区,相对于国家而言,除了经过讨价还价的协商及其多数同意出让一部分公共权力给国家之外,其余的就是不受国家干涉的自治权利。这就是通行的自由原则,无论什么样的公共权力都不能侵害个人自由和住民自治。何况,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宗族组织的“族权”并不天然比其他形式的公共权力更恶,只要在法律的制约下不被滥用,它未必不是一种有效的自治方式。
现在中共推行的自上而下的直选,恰恰就是国家强权的强制,而不是尊重村民意愿的真正自治。最高当局以立法的形式贯彻自己的意志,根本不顾及千差万别的基层现实,层层下达,要求一刀切地贯彻执行,每一层都为下级定出直选普及的百分比和时间表,作为基层官员的政绩指标,以强制性权力硬逼着村民搞直选,即便大多是走形式也要搞。
本来,基层农村的自治,国家政权不出钱不出力,自然也无权干涉,更不能以行政权力强行改变。所以,中共现行的基层管理,实乃最大的“恶政”--不出钱不出力却又收钱又白用劳力,还要掌控农村基层的一切权力。事实上,中共执政后,为了全面控制社会的每一个细胞,按照“支部建在连上”的党控军队的模式,把政权的触角伸向了最基层,实行“支部建在村上”,致使基层社会的管理成本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而这些超额成本不是由政权财政承担,而是由本来就贫穷的农民承担。所以,即便不谈政治权利的有无,而仅就村庄管理的成本和收益来说,农褚(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 关键字搜索:
-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