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客:从赖昌星案看中共司法的“黑洞”

关于赖昌星的案最近引起的争论沸沸扬扬;不仅在法庭上争,在新闻媒体上争,也在网络上争。一方为加拿大移民局和中共,一方为赖昌星及其律师及证人;这已经构成了司法史上的奇观。加拿大一贯自称为以人权理念立国的国家,其政府首脑多次指责过中国的人权状态及司法体制。这次开西方国家先例,特意请中共就赖昌星刑事犯罪和中国的司法体制做证,不管其动机如何,仍然为世界提供了一个审视和了解中国司法体制及其运做机制的机会。同时这是中共第一次在一个国际性的法庭,按照国际共有的标准来展示它的司法体制及司法的全过程。通过赖案的审理世界会对此增加感性的认识,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民运人士的参与迫使中共不得不派出御用的法律专家为其司法体制辩护,为揭露中共的司法黑暗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事实上通过目前结束的审理过程,中共的司法黑暗和丑态已经因此而暴露无疑。中共确实将赖案视为第一大案,除了朱熔基表示不惜倾外汇存底也要将赖引渡回国之外,并动员了所有宣传机器编织了有关远华案的“故事”,使几乎所有的人对此深信不疑。这种宣传本身已达到了使多数人认为赖死有余辜的程度,其结局也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当朱容基提出赖“杀10遍不为过”的时候,没有人对此提出疑义。这实际上已是一种未审之前的“笔杀”(通过刀笔吏),也是一种政治上的谋杀(被钦定的罪犯哪有不死之理),剩下的只是决定行刑的方式,时间,地点这样一些“技术问题”了。五十年来这种方法反复应用,无数人就是在这种“政治的方式”下死于非命的。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有了“法制建设”,建立了大大小小的法律,从内容和文字上看绝不比西方的同类法律差;中国因此而象一个“法制大国”了。但是“法制”并不等于“法治”,确切的说“人治”的本体套上“法治”的外套了,中国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更新。事实上,中国比已往任何时候更加成为了一个谎言的大国。无论它的统治者,它的臣民;既习惯于说谎,也习惯于听信谎言;许多悲剧由此而产生。但是我们对此是否有所察觉,有所反省,是否从中得到什么教训?没有,每当一个新的“运动”出现时,每当有人又被作为一个新的祭品摆上祭台的时候;人们又在围观,又在等待喝死者滴下的每一滴血;这就是我们的民族,这就是我们的历史反复徘徊的原因。

远华案一开始就被中共最高层钦定为:“建国以来最大的走私案”;并由党的纪律机关(中纪委)牵头,各行政部门协作,组成“中央420专案组”。中共组织的特别报道节目“新闻调查”称:“1999年8月,根据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金融工委,组织办案人员对……进行查处。”

我们可以看到远华案不是由侦察机关而是由中共中央立案,中共中央责令党政各部门联合组成由中纪委负责兼具侦察,检查,司法,监禁各项职能的专案组。由于该组织的组成完全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宪法第5条,37条,126条,128条,131条,刑法第143条,144条,刑事诉讼法第3条,60条,62条);从法律角度衡量这已经不是一件司法案件,而是根据党的意志党法私设的“公堂”下的案件;它所要体现的是党的意志。所以从一开始“远华”的命运就已经有了宿命的结果;这就是专案组人员对赖昌星说:“不是走私不走私的问题,而是中国的大政治看上了你”,要他回去“参加中国大政治”的原因。因此远华案不管它本身具有什么性质,从一开始它就已经被政治化了,注定要服从中共的政治目标。其实这也没有什么奇怪,这本来就是中共几十年来一贯的做法,只是这种惯性的一种延续;就象它将本来不具有政治性质的法轮功政治化一样。

本来一般的刑事案件一审由区级法院审理,重要案件才由中级法院审理(例如最近发生的李少民等人的间谍案)。除了文革后期的“四人帮”的审判一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外,很少见有其它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的案例。而远华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却只有参与办案的权利(且不谈联合办案涉及的司法不分),具有决定权的不是中国最高的司法机关,而是持有上方宝剑的“中纪委”。

中共为此案不惜动员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它究竟要达成什么样的目标,这倒是值得人们推敲的。真是为了反腐败吗?那么只要开放新闻,开放舆论的监督,保证司法独立即已足矣。事实上中共只是在进行他们需要反的“腐败”,通过这个过程使他们的主体利益不受损害。这样一方面可以转移民怨,又可同时消除政治对手;另外最重要的是可以转移民众对于腐败的主体:权力和制度性腐败的注意。

那么轮到谁来当这个“腐败”的对象就不重要了;可以是高官,可以是百姓,需要谁上这个“腐败”的祭坛就让谁上。以前已经有了那么多高官被祭了上去,这回选个老百姓上去也是顺理成章;光有贪官没有民贼怎么成?“中国的大政治”(据420专案组人员说)由此看上了赖昌星,看上了“远华”,通过远华案要证明的是:中国的腐败正是因为有了赖昌星这样的人才会有。没有赖昌星的“贿赂”,没有赖昌星通过“红楼”拉拢腐蚀我们的官员,我们的干部怎么会被“糖衣炮弹”打中?中国怎么会产生腐败?怎么会有贪官?我们人民的“公仆”怎么会变成人民的主人?因此远华案是要为这些问题找出答案,是一出“反腐败样板戏”。

赖昌星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被“中国这个大政治”看中了。中共也要怪运气不太好,赖跑得太快,否则早就按中央的部署结案了。中共之所以在赖案上如此大动干戈,动员所有力量,所有宣传工具就是为了完成“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完成转移民众对于腐败方向注意力这样一个战略目标。至于远华走私不走私已不重要,有没有证据也不重要;因为一切可以“编”;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坊间流传出关于“红楼”的故事,可以听到几百条油轮几百万吨成品油在光天化日下在海关蒸发掉这样的国际笑话。这些“笑话”是由国家正式编造的;在远华案还在审理过程中,由国家的出版物新闻机构对外发布出去;从政府影响司法的角度讲这已经是严重的违法了(即使内容都是真的,也违反了多项法律)。更何况这是一堆明显经不起推敲的“故事”,中共也深知这些“故事”恐怕难登大雅之堂,因此也未见拿到加拿大做呈堂证供。一件被中共称之为“建国以来最大的走私案”竟然在国际法庭上提不出直接证据,除了让人笑话之外,实在不能明白中共为何要如此自证其丑。

围绕“远华”案引起了许多争论。其中有中共官方机构抛出的“大笔”(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红楼”的展览),也有帮闲文人喋喋不休的“小笔”;更有以反共为职业的一些人权组织的主席、民运理论家之类人物的“郑重声明”。动机虽然各不相同,然而目的都是一个:把赖某送上那个中共早已构筑好的“反腐祭坛”。中共要把他送上去:是由于这是“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帮闲文人要把他送上去:是因为这只是按照帮闲的规矩在做事。民运人权的主席们要把他送上去:据说是为了体现“公理和正义”。所有希望把他送上去的人都认为这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老百姓那“墙倒众人推”的传统习惯。

只有赖昌星不心甘情愿当“祭品”,不肯束手待死,他逃了。这使中共构筑的“中国大政治”失去了主角,并迫使这出戏不得不在国际舞台上上演。观众不再只是中国那些唯唯诺诺的文人和等在菜市口看热闹的老百姓;而是一些喜欢“兼听则明”的老外。这样许多事情开始败露,中共不得不在国际法庭上承认这起大案“没有直接证据”。

承认是承认了,这出戏还在国内继续上演,反正中国的老百姓也没有机会“兼听则明”。“红楼”可以照办,书可以照出,电视可以照拍,人可以照杀。海外的舆论可以不管,反正网络早已封杀。

笔者先时也认为赖已是犯了死罪,及至后来听到赖喊冤还觉得可笑;不过看到庭讯的结果,才知这恐怕又是中共编的“故事”。以前邓拓在《燕山夜话》中专门写有一篇谈论中国人患有的“健忘症”。确实我们民族具有一种非凡的“健忘能力”;不管每个人有什么样的经历,不管历史如何的重复,只要梦魇没有再次降临到自己身上,就没有人会去管。很多曾经受过迫害的人,迫害起别人来绝不手软,所以专制在中国才会不断的重复。明明很多人知道中共在不断的制造着谎言,我们大多时候也都生活在谎言之中,但是我们还是如此的相信,毫无保留的接收,即使证明错了也仍然不肯接受。缺乏反省精神恐怕是中国知识分子最大的问题。

有些理论界人士在中共把赖定为“刑事犯罪分子”之后,也一齐跟进予以“笔杀”。当你要他根据“无罪推定”的原理进行举证,来证明他的指控时,他们倒不如中共来得直爽:“没有直接证据”,反而用各种方法来证明“无罪推定”的原理只适用于司法审判,而不适用在日常生活中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他具有不负责任说话的权利或诽谤的权利。“无罪推定”的原理其实非常简单,是中世纪司法和现代司法精神的一个主要分水岭。这并不象有些人说的只适用刑事犯罪或只适用于审判,它不仅适用于整个司法过程;也适用于普通日常生活中。这牵涉到一般人的法治概念,这是法治社会要求其社会成员所应掌握的法律常识之一,只有掌握了这个概念,你才可能成为这个社会负责任的成员,这也是陪审员制度建立的基础。

设想一个社会的公民对于法制的理解不能达到相当的程度,则很难在行使陪审权时采取一种审慎的态度,从而难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例如辛普森案,当几乎所有的人认为他是杀人犯时,如果当庭的陪审员们也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事先对此案持有某种预定的立场的话,可能审议的结果完全不同,那么舆论可能胜利了,法治却失败了。辛普森案正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良好的例证,如果当庭的陪审员凭借主观意识,不管举证情况如何也要裁定他有罪的话,法律就无公正可言。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不仅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当你毫无根据的在公开场所或刊物上指责或攻击他人时,憧赡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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