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公道”

“2000年底,安徽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发出赔偿决定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被无罪羁押1,910天的张家清31,749.64元。现在已是2001年了,直至本文发稿,张家清尚未得到一分钱赔偿。5年冤狱使张家清成了一个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的废人。不过,令他欣慰的是,尽管真正的强奸杀人者至今没有抓到,但有讨饭的妻子为他拼命伸冤,有法律为他主持公道,两次被判‘死刑’的他总算捡回了一条命。”──《爱妻忍辱乞讨,救回“死刑”丈夫》载《八小时以外》2001年8月总第200期

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到的正义等于无正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曾浩荣如是说。他是在全省法院院长的会议上说这句话的。由此推断,至少在海南,“迟到的公正”与“迟到的正义”恐非极个别(见《杂文报》2001年6月26日第1307期3版)。由此看来,上文的“有法律为他主持公道”很值得怀疑:首先,人们会问:冤案是怎样产生的?文章说,就在张家清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抓进县公安局的7天后,其妻李雪芳被叫去探监。“张家清一见李雪芳,便声泪俱下地跪下磕头:‘雪芳啊,他们打我,连续审我4天4夜,逼我承认干了强奸杀人的事,不承认就打,我只好承认了。’”──又是屈打成招!

接着,人们会问:张家清是不是原来就有病,或者七老八十了,怎么5年的冤狱就使他变成了废人?这个问题,报导中没说。我们只知道,1992年8月张家清被抓时是39岁;1997年11月无罪释放时也才44岁。无论“进去时”、还是“出来时”,他都属于“年富力强”呢。虽然文中称其“矮小瘦弱”,却未说他有病──设若当真有病,不是还有“保外就医”一条吗?

那么,张家清一家究竟为这一冤案付出了多大代价呢?他们一家5口,夫妇2人,下面还有3个未成年的子女。丈夫坐牢,妻子为替他申冤,卖掉了黄牛,抛荒了田地,还借了债,幸亏遇上一个好心的律师庆爱群替她义务打官司,5年的申冤才有了结果。3个子女要生存,怎么办?做娘的只有靠讨饭来养活他们了。张家清出狱时,李雪芳已经背上了1万多元的债。大女儿已经14岁,最小的也9岁了,还都没能上学──我们的9年制“义务”教育跑哪去了?

张家清出狱后,庆爱群律师再次援助他们,替他们打一场索赔官司。去年年底,官司虽然打赢了,可是现在已是今年7月底了,仍然没有真正获得一分钱的赔偿。债要还,人要活,已经不能干任何活儿的张家清怎么办?1998年,他只有告别妻子儿女,到江苏讨饭去了。李雪芳也讨饭,是在家门口讨。或许,《八小时以外》这份颇有影响的杂志登载了这篇报导,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有关方面”要认真考虑如何使其应得的赔偿真正到位了。但如果没有这篇报导,张家清能不能真正拿到这笔赔偿?

最后,人们或许会问:如果法律真正主持了公道,那冤案的制造者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只能说:不知道,因为报导中没提。估计没有,如果真的制裁了冤案的制造者,估计作者不会漏过。当然,我们有的是“批评”呀、“检查”呀、“处分”呀之类的善后措施,总算是个“说法”嘛。

我这个人好假设,读了这篇报导后便想:假设张家清没有一个讨饭的妻子替他拼命申冤,假设李雪芳没有碰上一个好心的律师替她打官司,张家清会不会含冤赴黄泉?会不会有还李家清、王家清等人被冤杀了或仍被关在牢里?又假设,即使是真正的罪犯,关了几年后就变成了废人,这种现象正常不正常?要不要痛加改变?

“三个代表”中有一条,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愚以为,“最广大人民”是由张家清、李雪芳等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组合而成的。那么今天,当“张家清”、“李雪芳”等人的根本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时,我们是不是该考虑、考虑,如何才能真正代表他们呢?

迟到的“公道”毕竟比缺席的公道强。张家清虽然倾家荡产,终成废人,毕竟捡回了一条命。然而,如果我们听任这种“迟到”现象泛滥而不痛加改变,那么,“公道”就要永远被框在引号之中了。(沈淦/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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