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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環保志願者 江西警方就能治好污染了?(圖)

 2026-10-26 05:0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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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2023年11月1日,霧霾中的北京(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10月20日早上,環保志願者張文斌在烏魯木齊被人帶走。

據公眾號「七孔玉刀」10月21日和23日兩篇文章的記錄,家屬回憶,他是在自己住的小區去上班的路上被帶走的。家屬第二天聯繫不上他,報了失蹤,當地警方在系統裡查到,帶走他的是江西宜春萬載縣公安局。隨後江西警方給家屬打來電話:涉嫌敲詐勒索,已經刑事拘留,寄點衣服過來,人大概10月24日前後押回萬載。

10月23日下午,家屬收到通知,萬載方面通過順豐給他們寄了一份文件。到這一天,萬載警方沒有發布通報。

萬載這個縣,張文斌的公眾號寫過兩次。2018年1月,寫的是萬載工業園錦江邊的排污口;2023年5月,寫的是萬載工業園裡一家鋰電企業的鋰渣庫。

我把他的公眾號「零距離污染特攻隊」能找到的文章翻了一遍,一共183篇,最早一篇是2017年9月,最近一篇是今年3月。

萬載縣屬於宜春市,宜春是鋰電產業集中的地方。

2018年1月,他的公眾號刊發了一篇署名「零距離」的文章,寫萬載工業園錦江邊的排污口。一處排口連測三次都超標,化學需氧量到了1536毫克每升,是排放標準的15倍多。

1月13日,他們向萬載縣環保局舉報。環保局的人來看過,說那是雨水排口,流的是雨水和工程泥漿水,取樣調查後再回覆。文章發出時寫道:「但是至今沒有收到萬載縣環保局的回覆。」之後有沒有回覆,公眾號沒有再寫。

2019年4月13日,志願者到同屬宜春的宜豐調查皮蛋廠,其中一家廠裡正往外流廢水,用試紙測,pH值在12到13之間。

下午3點35分,他們打電話向宜豐環保局舉報。電話那頭說,今天是週六,去不了現場,週一會有人去。志願者回了一句:「如果你們說星期六來不了現場,那我會發文章反映這個事情。」

3點50分,還沒等到回電,志願者發了一條微博。5分鐘後,環保局來電說馬上到。4點21分,執法人員到了現場,先問是誰舉報的,接著說:

「我們現在已經到現場了,你們亂髮什麼微博,撤下來」

2023年5月27日,他的公眾號點名萬載工業園裡的江西南氏鋰電新材料有限公司。文章說,這家企業有兩處鋰渣庫,頂棚破損,沒有滲濾液收集和防滲;運鋰渣的車沿路撒漏、揚塵,「只在路口灑水應付檢查」。

三天後,公眾號又發了一篇短文:他們向有關部門反映了南氏鋰業的問題,企業「當天迅速整改,據說是連夜整改」,修了渣庫,建了擋板和雨污分流設施,用大車把多餘的鋰渣拉走,還「拍攝了整改現場照片給舉報人」。

短文的題目是《鋰渣庫被投訴後迅速整改,這是面對環境問題的正確態度》,誇這家企業「不遮掩,不拖延,迅速整改的態度是好的」。

公眾號「七孔玉刀」說,南氏鋰業後來的業務由「天卓新材料」等公司接盤運營。

寫萬載的這三篇文章裡,沒有一處寫到向企業要錢或者要賠償。這次的案子和這家企業有沒有關係,警方沒有說。

2017年5月,張文斌和另一名志願者去了山東泗水,兩人當時是中國綠髮會的志願者。

當地村民舉報,一家粉條廠從1997年開始往楚夏寺河裡排黑臭的污水。兩人在楊柳鎮孔家村調查一處疑似滲坑時,被數人圍毆。財新網當天做了報導。

2019年3月21日,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廠爆炸,當天下午張文斌和另一名志願者趕到現場。

3月25日,一則尋人啟事說,他早上7點26分給一名志願者發了最後一個微信定位,8點19分電話被人接起,對方說:「我是他朋友,他上廁所去了。」之後電話一直關機。

當天,響水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的民警對新京報說,張文斌被警方帶走調查,在他身上發現了兩張他本人的身份證。新京報的後續報導寫明,那是他戶籍地變更前後各辦的一張。

下午兩點,他從派出所出來,對新京報記者說,傳喚證上寫的是涉嫌「尋釁滋事」,民警主要問他在網上發布的爆炸核心現場的內容。這個罪名警方沒有證實。

2023年4月,他在山西又挨了一次打。

這一次是在山西興縣,他是受人之托去的。

興縣的斜溝煤礦屬於山西焦煤集團。2021年4月28日,生態環境部公開通報這座煤礦,題目是《山西焦煤集團斜溝煤礦敷衍整改煤炭開發破壞生態問題突出》。

同年11月,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2022年6月立案。

自然之友說,2022年8月,他們的律師在現場看到煤礦通過橋洞涵管往黃河一級支流嵐漪河排黑色廢水,送檢的水樣「嚴重超過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II類標準限值」。

2023年3月9日,呂梁中院開庭前會議。自然之友說,被告的律師在會上稱已經全面整改。

一個月後,4月13日,自然之友的負責人在微信上找到張文斌。據頂端新聞看到的聊天截圖,她說:「我們在呂梁興縣訴了斜溝煤礦,需要去看一看企業有沒有非法排污的情況。我們自己去過3次現場,抓到1次現行。」

4月16日下午3點32分許,張文斌從現場發回一段視頻,說:「還在排,但是量很小,有臭味。」

那天傍晚的經過,他的公眾號在4月19日發了長文。

據文中他的講述,他徒步走到廠區大門口,用手機拍下了沒有遮蓋的運渣車和路面上厚厚的煤渣。一個陌生人走過來,問他是不是拍了照片,要他刪掉。他說沒有拍,轉身往車那邊走,對方扯住他的衣服喊人。

他掙開後上了車。掉頭時,又一個人從外面拽駕駛室的車門,兩邊一拉一扯,車門壞了。

這輛車是他在太原租的,車主還沒上牌,挂的是臨時牌照。

他下車報警,煤礦的人圍了過來。等警察的時候,一個方臉男子從人群裡出來,什麼也沒說,先扇他巴掌,再用拳頭打他的頭、脖子和上身,把他按在地上踹,直到一個圍觀的人把男子拉開。

男子在警察來之前走了。

他被送進興縣人民醫院。第二天一早,一個自稱煤礦廠長的人來病房想談「和解」,他沒有接話。當天下午,警察留給他一份受案回執,寫著「張文斌被故意傷害一案已受理」。

網上隨後流傳開一份落款為斜溝礦黨委、日期是4月17日的《關於網傳涉斜溝煤礦信息的核查情況說明》。說明稱張文斌「拒絕提供身份證明」,駕駛無牌車輛到作業點「偷拍視頻、照片」,結論是:

「張文斌假借環保監督之名,行碰瓷訛詐之實……是一名假志願者。」

說明還寫,「對企業和個人造成損失及負面不良影響的」,將通過司法程序追究事件當事人及平臺的法律責任。

4月18日,興縣警方發了通報:

「張某斌欲駕車駛離,由於車身碰到車後的胡某濤而引發爭執,矸石庫工作人員武某即對張某斌進行毆打……對違法行為人武某作出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處罰。」

4月19日那篇長文的附錄,列了張文斌對通報的四條異議,其中一條說:「引發爭執的唯一原因是,斜溝煤礦的人讓我刪照片並不讓我走。」

長文的第二段,公眾號這樣寫他:

「他既沒有‘犯罪前科’,更從未對企業‘敲詐勒索’。」

三年半後,江西警方在電話裡告訴家屬:他涉嫌敲詐勒索。

2018年3月25日,志願者在網上公開舉報贛州南康區鏡壩鎮一家傢俱烘乾廠冒黑煙。兩天後的凌晨,南康區環保局在微博上回應: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反映的情況「部分屬實」,對這家廠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鍋爐做了現場查封,下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

2021年4月21日,中央環保督察組正在江西,志願者在撫州金溪縣工業園一家廢棄廠房旁邊,找到了不合規貯存、露天堆放、在草叢裡拋灑和埋在地下的工業廢料,一共6種,都取了樣。

埋在地下的那部分,上面蓋著至少1米厚的好土,他們自己做了一把鑽頭才取到樣品。當天下午,金溪的辦案人員就到了現場,第二天開始挖,挖了4天還沒挖完。

10月23日,公眾號「七孔玉刀」的文章寫道,有消息說與張文斌一起被帶走的還有兩名江西本地誌願者,又有傳聞說,三人「一起拿了企業十多萬元」。同一篇文章也說,目前不知道這些錢是如何拿到手的。

拿了企業的錢,是不是敲詐勒索,要看錢是怎麼來的。

敲詐勒索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條文只寫了罪狀和刑期,什麼樣的行為算敲詐,司法實踐看兩樣:有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沒有用威脅、要挾的手段。兩樣必須同時具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52輯,收錄過一個舉報污染被判敲詐勒索的案子。

湖北洪湖一家水泥廠沒做環評,雜訊和粉塵影響附近村民。村民陳某國向環保部門舉報,又向廠方「借款」5萬元,說不借就繼續告狀,最後拿到4萬元。

一審、二審都判他敲詐勒索罪,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後來還駁回了他的申訴。2025年9月1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改判陳某國無罪。裁判理由寫道:

「舉報合法有據、正當規範,即便具有一定威懾性,使被害人產生顧慮,也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強制性,不能認為是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

一審、二審認為,陳某國本可以申請調解、打民事官司,不該直接找廠方要錢。裁判理由說,這種看法「是對非法佔有目的的錯誤理解」。

陳某國無罪,有一個前提:他本人就受著這家廠的污染。同一份裁判理由也寫了另一種情形:

「再如,雖舉報的內容客觀真實,但行為人並非相關事件的受害者或其近親屬,而是與之無關的第三人,以舉報相要挾索要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張文斌不是受污染的村民。按這份裁判理由,對他要問的,是有沒有以舉報相要挾、索要財物。

他還運營著公眾號,這又涉及另一條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網路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寫文章曝光污染本身不構成這條罪,拿發不發、刪不刪去換錢才構成。

合起來,舉報和敲詐分在這幾件事上:

1舉報的內容是不是真的

2有沒有拿舉報、發文或刪文相要挾

3有沒有向企業索要財物

河南唐河,李旭等三名村民因為陶瓷廠粉塵污染耕地舉報、索賠,2016年被判敲詐勒索罪。2020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之後方城縣檢察院認為三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決定不起訴。

廣東潮安,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兒童的父親郭利,向奶粉廠索賠、向媒體曝光,被判敲詐勒索罪,刑期五年。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他無罪,理由是「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

這兩個案子裡的人,都是受害者本人或者受害者的近親屬。張文斌是去現場拍照、取樣、寫文章、向有關部門反映的那個人。

今年8月15日施行的《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寫著: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志願者依法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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