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沒有權要求美國軍艦事先通知?(圖)
——一文讀懂:中國有權要求美國軍艦「無害通過」前事先通知嗎?國際法怎麼說?
美國海軍軍艦(圖片來源: 公用領域 )
【看中國2026年10月23日訊】中國星期二(10月20日)派遣海軍力量監視美國海軍查爾斯頓號(USS Charleston)在南中國海薩比納淺灘(Sabina Shoal)附近的航行。美國則表示,中國試圖執行其非法海洋主張,破壞地區穩定;美國將繼續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海空行動。
美國國務院美國東部時間星期二晚間在回應美國之音時表示,維護海洋自由、遵守國際海洋法對整個國際社會都至關重要。美國將繼續在國際法允許的任何地方飛行、航行和行動,包括南中國海。
那麼,中國是否有權要求美國軍艦在「無害通過」相關海域前事先通知,甚至獲得批准?美國為什麼認為自己有權繼續行動?薩比納淺灘的自然屬性又與這場爭議有什麼關係?
薩比納淺灘的特殊之處
薩比納淺灘位於菲律賓巴拉望島以西約75海浬。菲律賓稱其為埃斯科達淺灘(Escoda Shoal),並認為它位於菲律賓的200海浬專屬經濟區內。中國稱其為仙賓礁。
其中的一個爭議,是薩比納淺灘究竟屬於什麼類型的自然地物,以及它在國際海洋法下能夠產生哪些海洋權利。
耶魯法學院高級研究學者,法學教授彼得.達頓(Peter Dutton)說,薩比納淺灘是一處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並非能夠獨立產生領海等海洋權利的島嶼。
「薩比納淺灘是一處低潮高地,這意味著該淺灘沒有任何部分能夠永久露出水面。根據國際法,低潮高地被視為最近沿海國家大陸架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最近的沿海國家是菲律賓。」他告訴美國之音。
這一問題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第13條。該條規定,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時露出水面、高潮時被淹沒的自然形成陸地區域。如果低潮高地位於大陸或島嶼領海外界以內、距離不超過領海寬度,其低潮線可以用於測算領海寬度;如果它完全位於大陸或島嶼領海外,且距離超過領海寬度,則不擁有自己的領海。
通俗地說,一片淺灘不會因為退潮時露出水面,就自動成為一座可以產生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島嶼。
達頓還說:「作為一處低潮高地,薩比納淺灘本身不擁有領海或其他海洋權利。除非附近其他地物的領海覆蓋該淺灘,否則淺灘周邊海域屬於享有航行等自由的海域。不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像‘查爾斯頓’號這樣的軍艦,在法律上仍有權在淺灘周邊行使無害通過權。」
中國有沒有權要求美國軍艦事先通知?
中國稱其對南中國海包括薩比納淺灘的廣泛海域擁有領海主權,並反對美國軍艦在其所稱的相關海域開展行動。
中國解放軍南部戰區海軍新聞發言人尹剛海軍大校星期二通報,美軍查爾斯頓號當天凌晨「衝闖南沙群島仙賓礁(菲稱薩比納礁)附近海域。」
澳大利亞西悉尼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洛厄爾.包蒂斯塔(Lowell Bautista)告訴美國之音,中國不能僅憑自己的主權主張,就要求外國軍艦在周邊海域航行前獲得許可或提前通知。
薩比納淺灘的自然屬性已經決定了這一點,但即使是一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外國船舶均享有國際法保護的「無害通過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無害通過」即「繼續不停和迅速」通過。「無害通過」的軍艦不會展開任何軍事演練和直升機升空等行動。
包蒂斯塔解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和第87條,各國船舶,包括軍艦,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自由,通常不需要事先獲得沿海國許可。專屬經濟區則可延伸至基線以外200海浬。沿海國在這裡主要享有漁業、海底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權利。
「中國主張,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軍事活動須徵得中國同意,但這一觀點並未得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支持,也遭到大多數海洋國家的反對。無論如何,過境屬於行使航行自由的行為,而航行自由是《公約》所保護的最基本自由。」他告訴美國之音。
但1992年中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要求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國領海,須經中國政府批准,即便是「無害通過」。
「即使在領海內,沿海國擁有的管轄權要強得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條仍承認所有國家的船舶,包括軍艦,均享有無害通過權,但須遵守《公約》規定的相關要求。」包蒂斯塔說。領海通常延伸至海岸基線以外12海浬,沿海國在這裡享有主權。
他補充說,雖然美國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但美國接受並依據習慣接受公約中的許多航行自由規則。中國則是公約締約國,受其相關規定約束。
美國的立場:航行自由不需要中國批准
美國國務院就此事回應美國之音時表示,維護海洋自由、遵守國際海洋法對整個國際社會都至關重要。美國將繼續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內開展行動,包括在南中國海飛行和航行。
國務院指責中國試圖執行其所稱的非法海洋主張,損害了地區穩定,也侵害了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美國的立場是:不能因為中國聲稱對某片海域擁有權利,就認定美國軍艦必須先得到中國批准才能航行。
核心總結: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條,薩比納淺灘的自然屬性決定其附近地區不能被稱為領海,所以中國對美國軍艦的指控並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和第87條,各國船舶,包括軍艦,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自由,通常不需要事先獲得沿海國許可。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條,即使是在領海內,外國軍艦原則上也享有無害通過權;中國要求外國軍艦進入其領海前事先獲得批准的立場,本身就不符合國際法的規定。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