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新路?中国最高法院實施新规解析(圖)


中國最高法院5月1日開始實施多條新規定。示意圖。(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4年5月3日訊】(看中國記者黎小葵綜合報導)中國最高法院5月1日開始實施多條新規定,包括減刑、假釋案件與財產性判項執行掛鉤,列明不交罰金等於不履行責任,不能申請減刑假釋等。有分析認為,此舉和中國經濟不振,當局設法開源有關,因此擔心在暗箱操作下會加深司法不公的危害性。

新華社報導,中國最高法院4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規定》明確,從5月1日開始,中國的罪犯是否繳納法院判決的罰金及罰沒的財產將關係到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假釋。《規定》列明犯罪人是否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即追繳退賠、罰金、沒收財產等,以及民事賠償義務等判項,乃衡量「悔改表現」的重要因素。犯罪人親屬代為交罰金,也可當作完成履行財產性判項。

對此,中國律師周平對自由亞洲電臺指出,最高法的新規定表面上是給予法院考量減刑申請的新標準,但「悔改表現」涉及主觀的判斷,難以用金錢衡量,而且新規定允許犯人家屬代交罰金,更不能以此視為犯人有悔改的標準,只是為法院提供更大的人治空間。

身在美國的人權律師吳紹平接美國之音採訪時也批評中共最高法院表面上為減刑、假釋列明客觀標準,卻離不開人治。

他說,「如果罪犯交得起罰金,即使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的要求,也會被認定為符合標準,可以減刑或假釋;另一種情況,實際上(犯人)確有悔改表現,但是因為交不了罰金,不給予減刑、假釋。犯人若和警官關係良好,基於警官的主觀,也可能會說他達標;相反,一些特殊或所謂的敏感案件,哪怕這個人各方面表現非常好,因為包含政治因素,當局就不給他減刑、假釋。」

在中國大陸,罰金被視為對罪犯的經濟懲戒,表明犯罪伴隨經濟成本。根據中國《刑法》,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若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以假釋。

律師吳紹平相信,在中共政府的新規影響下,法院罰款「加碼」是大勢所趨。「這些執行的人可能把罰金當成唯一的標準。這個規定的出臺無疑將促使各地法院判刑時,提高罰金的處罰額來增加法院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變相成為斂財的工具、手段。目前中國有大量案件是在基層(法院)審理,包括縣級法院、中級法院,而且收入是歸入各地財政收入,將來無論案件是否有必要,都必然會處以罰金。地方越是缺錢,罰款的情況會越嚴重。」

香港時評人樓弟則指出,由於中國經濟持續不振,最高法院的新規定讓人不得不懷疑是當局為開源,有針對性地向權貴和富豪開刀,強制他們用錢換取自由。他擔心,此舉將造成更多司法不公。

中國獨立評論人季風也認爲,最高法新規定等於是容許有經濟能力的人,用金錢換取提早重獲自由的機會。「讓你的父母、老婆、子女、親戚去幫你填補,只要你有錢,哪怕你早年賺的那些錢都要讓你吐出來。」但也因此,這次新規定只會增加錢權交易,用錢換自由會變成惡性循環,也為官員的腐敗行為創造新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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