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律適用香港 分析:後果很可怕(圖)
圖為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攝影: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4年1月30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兩項中港「互通」的法例在1月29日正式生效。新安排下,兩地法院可以相互認可並強制執行對方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有分析擔心這種安排會製造不公,因為大陸黑箱操作,別有用心人士可在大陸起訴,案件獲得當地法院裁決後,再強制於香港執行,這將對香港司法系統,乃至經濟造成巨大衝擊,後果是很可怕的。
29日,《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條例》)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民商事安排》)兩項法例正式生效。港府方面一面倒地誇獎該法例,認為新安排合乎法治,減少重複訴訟,是一個省時省錢的解決爭議辦法,更便利營商。政府重申,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資產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
有本港律師在節目中表示,香港和很多國家都有簽訂司法互認條款,比如澳洲、新加坡等。雙方國家的法院都可以互相執行對方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無需要在當地重新審訊。例如,當地法院可以執行一些相關的追索、清盤、破產等。如果沒有司法互認,案件則需在當地重新審理。
過往基於中港兩地法律的巨大差異,只有某些牽扯商業的案件可以互相認證,在新安排下,刑事案件、家事案件、知識產權糾紛,甚至禁制令等等都可以跨境執行。
新安排的法院範圍也有所擴大,基本上包括國內各層法院,從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至地區法院等,其判決都可以在香港執行。
有清盤人認為新法例為跨境清算提供便利。兩地原告人都可以跨境互相追討對方在大陸和香港的資產。
削弱香港法治 引發走資潮
不過,由於大陸素來黑箱操作,毫無公義、法治可言。有分析擔心,別有用心的人士可在大陸起訴,案件獲得當地法院裁決後,再強制於香港執行。大陸法律適用於香港適,無疑將進一步引爆走資潮。
有報導指,不少內地富豪過往一直將資產存放在香港。一名服務內地富豪的私人銀行從業員向《日經亞洲評論》指,新例是加劇了香港法治的模糊性,「當局喜歡製造這種模糊性,給他們轉彎的餘地,這種模糊性足以嚇死人」。另一名資產經理形容,新例將會令中國富豪將資產,從香港移往新加坡、瑞士等地。
有分析人士對《看中國》表示,當年引發反送中運動的《逃犯條例》就是將中國大陸的審判結果拿到香港強制執行,引發社會巨大反彈。他認為,今次的法例比當年的《逃犯條例》有過之而無不及。
分析人士續指,過往香港的司法體系有別於大陸,因此外資進駐大陸前,在香港設立區域總部,就是因為一旦發生商業糾紛,可以憑藉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為他們尋求公義。如果香港和大陸法律接軌,法治被進一步削弱,外資無法獲得保障,唯有將資產轉移到新加坡等更加安全的國家和地區。未來香港經濟只會更慘淡。
申請大陸判決在香港,步驟如下:
第一步:申請登記
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交支持申請的誓章或誓詞以及附有其他文件,包括:內地判決的經蓋章文本;及由給予相關判決的内地法院所發出證明書,證明該判決屬民商事判決並在內地生效。
第二步:登記令
如法庭信納申請符合登記的規定,法庭可作出登記令,命令登記該判決或該判決的任何部分。
申請人須將登記通知書送達所有可能是答辯人的各方(即該内地判決可針對強制執行的各方)。通知書須列明的事項,包括有關登記令的所有詳情,及可申請將登記作廢的限期。
第三步:尋求作廢申請(如答辯人提出相關申請)
登記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除非法庭另有指明時限),答辯人可申請將登記作廢。
作廢理由的例子包括:
申請並不符合登記的規定(例如判決須在內地生效);
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沒有按照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
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及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並不符合司法管轄權的規定。
第四步:承認及強制執行
在作廢申請限期屆滿後,或者如有作廢申請而有關申請已遭駁回,該内地判決可獲登記。
已登記的內地判決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猶如該判決是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登記當日原先作出的一樣。
申請香港判決在大陸執行,步驟如下:
第一步:向相關香港法院申請
一般而言,申請人應以誓章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的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以下情況除外:
如判決由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出,申請須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如判決由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出,申請則須送交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第二步:相關香港法院發出香港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
相關香港法院在向申請人發出有關判決的經核證文本時,亦須發出一份證明書證明該香港判決是民商事判決,並在香港生效。
第三步:向內地法院申請(如有意如此)
申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請在内地根據内地法律承認及強制執行香港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