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讓中國人血本無歸的P2P升級版出現了?(圖)
「滴灌通」引發市場熱議,被指是P2P升級版。(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23年10月26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正鑫綜合報導)香港交易所前行政總裁李小加創立並兼任主席的「滴灌通」引發市場熱議,被指是P2P升級版。分析人士指出,過度的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缺失,是金融風險蔓延的主要原因。
「滴灌通」是P2P升級版?
港臺時間10月26日,據中國官媒《證券時報》報導,香港交易所前行政總裁李小加創立並兼任主席的「滴灌通」引發市場熱議。消費投資人、加華資本創始合夥人兼董事長宋向前接連在社交媒體發文批評「滴灌通」的商業模式,直言其「本質上還是個高利貸,是個升級版的P2P」。
官媒整理了質疑「滴灌通」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 質疑「滴灌通」金融創新模式,既然是非股非債,那「滴灌通」到底是什麼?
2、 「滴灌通」的「每日營業收入分成」模式,利息收入應不低於20%,而這無限接近高利貸的標準,即24%,因此「滴灌通」更像高利貸,是升級版的P2P。
3、 質疑「滴灌通」三地跨境結構的投資模式存在法律和監管漏洞。
公開資料顯示,「滴灌通」是一家以投資中國大陸實體連鎖店為主,再以連鎖店每日的營業額進行分成的合約方式收取回報的創業公司,截至目前,「滴灌通」已經投資了超過一萬家店舖。今年8月初,「滴灌通」宣布完成4.58億美元的C輪融資。2022年3月,「滴灌通」完成B輪融資7000萬美元。2021年11月,「滴灌通」完成5000萬美元A輪融資。
10月26日下午,「滴灌通」兩位聯合創辦人李小加和張高波在香港緊急召開記者會,對質疑作出回應,並就「滴灌通」存在的基礎前提、司法管轄、資產端和投資端究竟如何運作進行瞭解釋。
李小加回應:「我並不知道P2P到底是什麼,也不知道中文翻譯是什麼意思,我的初心就是想做不一樣的事,連接國際大資本和中國小企業,我不只是想做資金的生意,而是要建立一個新的市場(交易所),中國徹底的數字化革命讓這種想法有了實現的可能。」
對於每日收入分成,李小加稱,實際上就是收入現金流的折現融資。例如,張三的酸菜魚館想另開一家新店,找「滴灌通」借錢,但前提是張三的酸菜魚館舊店的每日收入都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進行分賬。比如合同約定投資30萬元(人民幣,下同),投資期限24個月,按照每日收入的10%分成,本金收回後,每日收入分成就打折按照5%分賬。假設張三的舊店每日收入10000元,那麼「滴灌通」每日就能拿回1000元,1個月就是3萬元,本金10個月收回,剩餘的14個月就按照每日5%分賬。
李小加稱,「我們在做這個事情的時候,目的就是要把國際大資本帶入小微企業中,首先,我們很清楚不能用股權投資方式把國際資金帶入中國小微企業,因為工商變更手續會很麻煩。第二,我們不能以債的方式去貸款給中小企業,因為我們不要求小店提供擔保,如果他虧了是不用還的。」
截至目前,關於「滴灌通」是否是P2P升級版的討論仍在發酵。
也有投資人士認為,「滴灌通」更多受到的質疑還來自於風險控制層面。畢竟「滴灌通」投資標的是小微企業,他們較多分布在各省市的大街小巷,做慣了鄰里街坊生意的店家,可以用其它方式獲得收入,而非「滴灌通」接入的門店收入現金流系統。並且,「滴灌通」目前已經投資了約400個品牌,1萬家店,總金額在15億元左右。這是個非常龐大的基數,所以哪怕每年只有1%的法律糾紛,也會使人焦頭爛額。
過度的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的缺失
早前北京當局提出金融創新,隨後各類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出現,P2P網貸機構野蠻成長背後是監管的缺失,造成百萬計的金融難民。過度的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缺失,是釀成危機的重要原因。縱觀中國現代金融歷史,總是沿著「危機—管制—金融抑制—放鬆管制—過度創新—新的危機」的路徑發展。
2020年12月,中國金融監管部門表示,原來5000家P2P網貸機構已經完全歸零。
2021年2月10日,中國國務院網站公布了第737號國務院令,《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根據條例,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通過廣告和網際網路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等均屬於資金清退範圍。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有些金融騙局甚至還有政府背景和官員的股份,例如,此前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經過政府官員策劃推動,官媒央視廣告包裝。東窗事發後,地方政府扣上一個非法集資的帽子。分析人士指出,這就是中國這麼多所謂非法集資案件,這麼多金融難民的源頭。
投資P2P的受害者血本無歸
海外智庫「天鈞政經」早在2019年根據相關的法律及早期的國務院令斷定,參與P2P投資的受害者將血本無歸。
相關金融案件主要涉及《刑法》兩項罪名: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天鈞政經」的研究員任重道指出,一旦被官方認定為是非法集資,那麼投資者就要風險自擔,基本上是血本無歸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義是,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眾資金並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如果P2P網貸機構從投資者那裡拿到的錢,並沒有進入到借款人那裡,而是存在自融行為,把錢用在其它的地方,例如,用於關聯公司的經營、投資房地產或股市等,並且用其中的盈利或後續投資者的資金來給其他投資者兌付本息,這種行為就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
具體表現為:卷款跑路;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它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官方規定,在警方偵辦、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