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週年了 毛澤東承諾的民主諾言無一兌現(組圖)
為慶祝中國共產黨政府成立一周年,中國紅軍閱兵式在毛澤東接受敬禮的講臺前接受檢閱,1950 年,中國北京。 (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提要:1944年,中共提出廢除國民黨一黨專政、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政治主張。1949年,中共跟在大陸的各黨派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代憲法的《共同綱領》,宣稱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然而,時至今日,中共對中國人民的上述承諾,無一兌現。
1944年,毛澤東向美國代表團承諾要讓全國人民享受民主帶來的幸福。(網絡圖片)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在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29日通過了代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領》正文共七章六十條,下面是鄙人刪除一部分內容、保留一部分內容的《共同綱領》,讀者閱讀之可以感受一下其中的民主氣息。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序言
……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政治基礎,並制定以下的共同綱領,凡參加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均應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綱
1945年,中共在《新華日報》上的宣傳。(網絡圖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第二章 政權機關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份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得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案。
第十四條 ……凡在軍事行動已經完全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徹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地方,即應實行普選,召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污,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群眾的官僚主義作風。
第三章 軍事制度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統一的指揮,統一的制度,統一的編制,統一的紀律。
第四章 經濟政策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是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
第二十七條 土地改革為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第三十條 凡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營經濟事業,人民政府應鼓勵其經營的積極性,並扶助其發展。
第三十七條 關於商業:保護一切合法的公私貿易。……
第三十八條 關於合作社:鼓勵和扶助廣大勞動人民根據自願原則,發展合作事業……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
第四十四條 提倡用科學的歷史觀點,研究和解釋歷史、經濟、政治、文化及國際事務。獎勵優秀的社會科學著作。
第四十九條 保護報導真實新聞的自由。禁止利用新聞以進行誹謗,破壞國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動世界戰爭。……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五條 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的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