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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權和持槍權為何如此牽動美國人?(圖)

 2022-06-28 07:0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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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圖片來源:Kevin Dietsch/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2年6月28日訊】這兩天美國國內的輿情,完全可以用炸開了鍋來形容。美國最高法院的兩紙判決,點燃了美國人最為關心的持槍權和墮胎權的乾柴,各種抗議此起彼伏,連拜登都忍不住發牢騷。川普為他埋下的炸彈,終於爆發了。這兩個判決在某種程度上是近幾十年來,對美國社會可能造成最長遠影響的判決,如果說美國在從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是處於左轉的狀態,那麼從現在開始,可以說明確的在右轉了。

美國最高法院這兩紙判決分別是:

第一,以6:3的票決,在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訴Bruen一案中,重申了民眾在公眾場合有持槍權利。這個判決事實上推翻了一百多年前,1913年紐約州通過的限制隱蔽持槍法案。紐約州一直以來都在限制槍支方面走在前列,當年這個法律規定在公共場合攜帶隱藏式槍支,民眾必須申請「隱蔽持槍」許可證,要說明「正當理由」,證明攜帶武器有實際需要。最高法院認為紐約州這個百年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所規定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換而言之,美國高院認為紐約州限制了公民的持槍權利,違憲了;

第二,以5:4的票決,肯定了2018年密西西比州的一項法律合憲——這項法律禁止女性在懷孕15週後進行墮胎手術。這個判決事實推翻了1973年允許女性懷孕24週以前自行決定墮胎的「羅訴韋德案」,等於將裁決權還給了各州。當年得克薩斯州法律規定女性只有在生命有危險、或者被性侵的情況下,才能墮胎。該州一名21歲的女子在懷第三胎的時候起訴州政府,要求允許墮胎。這個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後高院以7:2的票決,支持了該女子的訴求,允許女性在懷孕24週之前墮胎。當時高院的根據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認為墮胎是屬於女性的隱私權的範疇。

我這裡首先要解釋一下,美國高院為什麼用一個案子的判決,去推翻另一個案子的判決,而不是直接宣布作廢。我們知道英美是「海洋法系」,跟德、法、中等大陸法系不一樣,他們執行的是俗稱的「判例法」——就是以重要的判例作為通行的法律標準,類似的案子的審理都以此為參考。判例法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因時而異,它往往體現的是一個時代的法律認知和道德標準,所以在某些類似的案件上,前後的判決可能不一致。以前的判決已經生效的,無法更改,但今後的判決,都必須以最新的判例作為標準。這兩個最新判決出來後,就有幾十個州的法律面臨修改。

此外,美國最高法院作為美帝最高的司法機構,它並不是什麼案子都審理(比如川普前年關於選舉的上訴,它就沒有受理)。事實上它是有選擇的對申訴的案子進行審理判決,因為具有一錘定音的終極效力,所以它選擇的往往都是涉及美國憲法根本權利的一些典型案件,用我們的觀點來看,未必是大案要案,但一定是事關宏旨。

那麼,為什麼這兩項判決,引發了美帝國內的滔天巨浪?持槍權這個就不用多說了,在美國是經久不衰的熱點,特別是今年剛剛發生了多起惡劣的槍擊案,控槍的呼聲又一次響起。各州都在傾向於收緊槍支管控的時候,最高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公開推翻了紐約州的百年老法,這個不啻於一記響亮耳光,扭轉控槍輿論的意圖是明顯的;墮胎權這個其實也是老話題了,可能對於中國人來說比較難於理解。事實上,近百年以來,墮胎權這個問題在全世界都是難題,一方面是婦女自主選擇權,另一方面又是對胎兒作為一個「人」,是否應該具有的同等生命權利的終極拷問。所以不單單是在美國吵得厲害,在其他國家也一樣。有些人覺得陌生,只是因為我們對於權利的認知和討論還沒有達到正常的水平罷了。

無論是控槍還是墮胎,在法律層面,一直以來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論狀態,所以短期內即便落錘,也很難平復,洶洶的輿情在美國還會持續很久。美國的國情和我們很不一樣,因為是聯邦制,所謂的「合眾國」,各個州權力很大,有自己的立法權、司法權,只要大的原則上不違反憲法,那麼各州都有權制定自己的法律。而你要想推翻這些法律,就必須上訴到最高法院。

可能大家會覺得奇怪,紐約1913年控槍法律都執行一個多世紀了,德克薩斯的墮胎案也已經過去了將近50年,為什麼這個時候被推翻?

這就是我前面所說的,川普埋下的坑。美國最高法院由於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中有極為重要的終審權,為了避免法官受到政黨和其他利益方的杯葛,美國規定大法官不得從屬於任何黨派或組織,其任職是終生的。他們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投票確認,一旦上任就可以乾一輩子——也就是說只要他不是主動申請退休或者死於任上,誰也管不著,哪怕是提名他的總統,一旦提名完了就跟大法官沒有任何關係。美國總統雖然權力最大,但是好歹只有四年,最多幹八年。而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權力也不小,卻是終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大法官對於美國的影響,並不亞於總統。

儘管總統管不了大法官,但是既然有提名權,那麼在甄選法官上,就必然會考慮在法律立場上符合自己所在政黨利益的人選。法官他也是人,雖然不會明說,但也會有自己的政治傾向性,特別是在美國判例法的框架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極大,所以在過往案件的判決上是可以看出法官的傾向性的。一般來說,美國法官分為三種,傾向於嚴格按照法律制定時候的原意來釋法和判決的,稱之為「保守派」,傾向與時俱進迎合時代變化的稱之為「自由派」,兼顧兩者的稱之為「溫和派」。在美國政壇上,共和黨屬於保守黨,當然會選擇保守派,民主黨屬於自由黨,當然會選擇「自由派」,兩黨相爭不下的時候,就會選擇溫和派。

這裡我想特別說明,保守派,自由派,溫和派在西方都是相對的概念,是針對法官對於法律的理解和施行的特點來定義的,絕不是說,保守派就是天生貶義,自由派就是天生褒義。其實無論是保守派和自由派,法官都必須在法律許可的框架下工作,雙方的分歧可能只是在法律執行的方式或者力度上,並不是本質對立。舉例來說,前面所說的持槍和墮胎案,保守派法官其實也是承認女性的墮胎權的,但認為這並不是憲法規定的權利,因此必須要兼顧胎兒的權利;而自由派法官其實也是擁護民眾的持槍權的,只是要求在憲法的框架下,由各州根據實際情況在限槍立法上有更多的裁量權。

那麼,為什麼說坑是川普挖的呢?由於大法官終身制,而總統只有四年任期,所以不是每一個總統都有機會提名自己喜歡的大法官。但是川普運氣不錯,他的任內,大法官名額居然出缺3個,當然川普也沒有客氣,連續提名了3個保守派,一下子就在總共9人的大法官中逆轉了派別的形勢,從而使得保守派6:3佔據了絕對的優勢。而且川普也毫不避諱,當時就說要把推翻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作為目標。

現在才過了兩年,雖然川普已經下臺而且也不會有重返的機會,但是他提的目標,還真的實現了。

我在2020年曾經在川普提名最後一個大法官巴雷特的時候專門寫過兩篇文章,說明自由派在短時間內都無法逆轉在最高法院的劣勢,美國在今後一段時間的右轉不可避免。這裡的左右可能和我們在國內理解的左右不太一致,美國的左派通常指自由派,右派指保守派。右轉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回歸傳統的某些理念——目前還很難說對美國的具體影響是什麼。

其實我們作為旁觀者不要過分的投入和擔心——美國的體制下,這種左右理念的互博快兩百年了,可以說是各領風騷數十年,短期來說,左右的施政理念和法律限制確實會影響到普通人的生活,但並不是雲泥之別。有人認為這兩項判決都是時代的倒退,是縱容槍支暴力,是對女性權力的剝奪等等,我覺可能想得過於嚴重了。其實無論控槍問題還是墮胎問題,之前各個州的限制和反限制早就有了,在現實操作的層面,兩個問題都不是黑與白的討論,而是色彩深淺的討論。以加州為例,目前在持槍和墮胎方面的加州法律就變化不大,這是在自主立法範圍內的。旁觀者入戲太深,當成什麼「正邪對決」之類,就會成為笑話。

其實真正值得我們關注的,不是結果,而是過程——就是美國的體制下,政黨的博弈是如何法律框架下施行;美國對於權力的分立和制約,又是如何在精妙的規則設計中得以施行;最根本的,還是這個國家,無論立場左右,骨子裡對於法治的認同和推崇——高院的判決反對聲音很多,但是一旦做出,大家都會執行。

所以,如果哪一天我們也能在同樣的場景下就某一個社會問題進行公開的博弈並尊重規則下產生的結果,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進步。

(文章授權轉載自作者臉書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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