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谷歌衝擊媒體經營 學者:徵特別捐(圖)
台灣學者指,臉書與谷歌已涵括台灣市場廣告收入將近8成,嚴重影響到新聞媒體的經營發展,因此建議政府針對這些科技巨頭課徵特別捐。示意圖。(圖片來源:Pixabay/公有領域CC0)
【看中國2021年12月3日訊】(看中國記者劉世民綜合報導)昨天台灣學者指,臉書(Facebook)與谷歌(Google)已涵括台灣市場廣告收入將近8成,嚴重影響到新聞媒體的經營發展,因此建議政府針對這些科技巨頭課徵特別捐,也同時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平會與文化部喊話,調查跨國平台跟媒體間不透明商業交易跟議價情形。
據《中央社》報導,政治大學新聞系的教授馮建三等學者發起「新聞民主與平台議價論壇」,並召開了線上記者會。會中學者提出3個訴求:第一、要求NCC、公平會與文化部等機構調查這些跨國平台跟媒體間不透明商業交易以及不平等議價等狀況;第二、建議政府採取課徵廣告稅原則,課徵這些跨國平台業者相關稅;第三、要求這些跨國平台提出合理金額,支援台灣社會開發優質新聞。
學者還建議,政府可關注法、德兩國有關「著作鄰接權(neighbouring rights)」立法,依此要求這些平台公司與新聞媒體議價並付費後,才能夠使用新聞媒體網站內容。
對此馮建三表示,有許多國家是在新聞界聯合去遊說後,使政府通過了行政、司法跟立法等不同手段,並建議政府針對科技巨頭直接課徵廣告收入的特別捐。馮還說,除了課徵廣告收入一般公司稅外,很多國家亦曾經對廣告另外收特別捐。較著名的為瑞典自1970年代便拿廣告稅支援新聞界,而1970年代荷蘭、1980年代南韓都取部分的廣電廣告收入,亦移轉部份支援新聞界。
馮建三更提到,國際上近期有136國已同意,要向全球企業課徵15%的最低稅率,應該在2023年就會執行。雖然台灣不是這136國,但顯然應順應潮流,而臉書及谷歌顯然是課徵的合適對象。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的教授林照真也表示,臉書跟谷歌囊括台灣廣告收益近8成。在臉書部分,林舉Instant Article機制為例,可以用更快速度出現,出現廣告速度也更快,即不用生產內容便有廣告收入,可是媒體並無法得知臉書究竟賣出了多少廣告,更別說臉書掌握演算法,可隨時改變訊息流量影響媒體的收入。
在谷歌部分,媒體最常使用其廣告交易系統,讓谷歌是買賣方兩頭賺,它對媒體收費是採取CPM制,即每1000次曝光有多少錢的計價法。CPM收益目前不到1美元,換算新台幣獲5到10元,遠遠低於他國。
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的教授陳炳宏強調,通過大數據跟演算法,全球科技平台形成同溫層現象,讓媒體過去當作公共論壇角色正逐漸弱化,還甚至威脅民主根基。他還指,其實科技平台比威權時代掌控者,更加嚴密篩選人們可看見或者看不見什麼內容,僅是控制目的自政治性變為經濟性而已。
85%全球數位廣告流向臉書及谷歌,兩者更全力壟斷,造成大量流失全球媒體廣告,嚴重影響新聞發展。因此,歐盟、澳洲、加拿大等各國家新聞媒體,均先後採取處罰、立法與行政介入等,重建公平對等市場競爭。
據《三立》11月25日報導,民進黨籍立委林俊憲在質詢時提到,數位平台現在過於強大,可謂幾乎控制每人的生活,且它們很多收入是來自新聞連結,可新聞媒體卻無分潤到,當澳洲開第一槍後,德國、法國跟義大利也跟進,所以台灣有無要往此方向前進。
NCC的主委陳耀祥對此表示,行政院有針對此議題開過會,而且政務委員郭耀煌已成立跨部會的工作小組定期開會,未來台灣要往澳洲的議價法模式,或是基金模式,又或是採取德國的著作鄰接權概念,都有在討論,尚未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