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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4名香港市民因為參與民主抗議活動被判重刑,刑期都超過了4年。這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2019年10月1日參加了反送中運動,在現場被警察逮捕。其中一名男子是40歲的清潔工陳珩橫,他被拍到向警方投擲物件,在街上點燃一個橫幅,昨天被法官判定犯下暴亂罪和縱火罪,被判刑期也最長,有4年零8個月。但是另外三個被判刑的人,21歲的廚工陳金國,27歲的電腦程序員李振文,還有24歲的社工郭小琴,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三個人參與了暴力行為,但法官還是判了他們每個人4年多的刑期。為什麽呢?法官給出的理由是,這三個人身在抗議活動中,而且身穿黑衣,因此就算沒有暴力行為,也犯下了暴亂罪。大家聽清楚了嗎?穿著黑衣服,和平參加抗議活動,就要在監獄裡坐上4年,這是香港嗎?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做練錦鴻,大家記住這個名字,他註定被刻寫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屋漏偏逢連夜雨,香港的壞消息可以說是接連不斷。已經在獄中的黃之鋒,因去年參加「六四」燭光晚會,5月6日再被香港法院判刑10個月。如今六四案的10個月刑期與其它判刑分期執行,截止5月6日,黃之鋒被判刑期累計已有27個月半,出獄可謂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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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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