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判繼續還押妻女痛哭 終院被轟投降(圖)


圖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月1日被押到終審法院出席保釋上訴案聆訊。(圖片來源:STR/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2月10日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和《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早前獲准保釋,惟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2月9日頒下判詞,裁定港府勝訴,黎智英須繼續還押。判決稱高等法院讓黎保釋是「犯錯」,未有認清《國安法》保釋門檻比普通案件嚴格得多,意味著《國安法》推翻了過往預設批准保釋的原則,改以不准保釋為基點。判詞同時闡明,法院無權針對《國安法》進行「違憲審查」,香港法律界形容,這變相承認中共人大決定等同法律,就算違反人權也無權過問,反映香港終審法院「已經投降」。

綜合港媒報導,黎智英遭關押1個多月,終審法院就保釋案判決前,大批港人和傳媒前一天(2月8日)已到法院外排隊輪候旁聽。判決當天早上8時,數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排隊,包括加拿大領事館職員和歐盟外交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社民連成員梁國雄、王婆婆等也準備入內聽判,表達對黎智英的支持。

早上9時,73歲的黎智英由囚車押送到終院,一踏入法庭便向親友及支持者揮手並做心形手勢,表現平靜。宣判後,家人及友人隔着被告欄玻璃道別,黎兩手一攤表達無奈,跟他們一一道別致意。黎智英妻子及女兒聞判後相擁哭泣,表現傷心。黎坐囚車離開時,很多支持者高喊「黎生加油」、「黎生撐住」。

四名國安法被告全被還押 黎可再申保釋

黎智英的保釋被撤銷後,香港全部4名國安法被告悉數還柙牢中。黎智英有權重新申請,他的代表律師透露將會提交文件再向高院申請。案件由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張舉能、李義、霍兆剛、陳兆愷和司徒敬審理,他們一致裁定,早前批准黎智英保釋的高等法院原審法官李運騰出錯,未有正確理解《國安法》第42條。該條文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批准保釋。

終審判決指,李官去年8月處理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時,犯下一個關鍵錯誤,將《國安法》第42條(2)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混為一談。判詞指,國安法第42條對保釋設下全新和較嚴格批准門檻,較一般香港法例嚴格得多。

法官採納律政司的法律觀點,即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準予保釋,而且在該階段不應考慮保釋條件,只有先滿足條文中「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後,才可考慮屬第二階段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的相關條文。

香港原有法律下,如法庭無法確立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潛逃等,就要批准保釋,體現「預設批准保釋」。但是,《國安法》第42條排除了這項前設,起點改為「不准保釋」。

港法院放棄違憲審查權 國安法變至高無上

判詞同時闡明,《港區國安法》由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訂立,香港法院就國安法合憲與否沒有司法管轄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形容,這是今次終審法院判決的最大影響,顯示終院已「接受現實」,承認人大或常委的決定就等同法律,法院無權進行「違憲審查」。

張達明說,這意味著只要中央要說白是黑,香港法院都要跟從,「法院無權審理有無違反《基本法》」;若有條文違反人權,香港法院一樣無可爭拗,直言「終審法院已經投降」。

他補充指,法庭放棄「違憲審查權」下,只能根據《國安法》內置條文判斷是否符合「權利」、「自由」,而缺乏有效監管;國安法權力等同至高無上,《基本法》形同虛設,「大家都不要再寄望《基本法》能有甚麼保障,也不可以靠香港法庭去保障。」

《蘋果日報》報導,黎智英保釋案的判決引起國際關注。英國人權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直斥這是又一次侵犯司法獨立,激怒港人,又批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再次出賣香港人,是「不公義司長」。「人權觀察」中國部主任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批評裁決不光彩,認為與法律、公義和國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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