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三權分立,還有司法獨立嗎?
請大家不要忽略,2019年初,香港特區政府除了企圖修訂《逃犯條例》把香港人送中外,還開始去除「三權分立(註1)」的工作,結果,不足兩年時間,2020年9月,中共解放全國71週年前夕,大家有目共睹:
(1)所有中小學教科書,已經找不到「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
(2)所有政府網頁中的內容,再也找不到「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
(3)所有政府刊物,再也找不到「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
(4)所有政府部門的文書、公函、說明與宣傳,再也找不到「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
(5)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請辭。
(6)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罕有地發表公開聲明,憂慮香港的「司法獨立」,將會受到史無前例的威脅。
(7)香港政府高層明目張膽,多次公開否定「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
(8)「港澳辦」和「中聯辦」也多次發表聲明挺港府,支持港府明目張膽地否定「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並表明「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大」,「三權分置」不是「三權分立」。
(9)不少「中共官媒」和「親共港媒」也加入挺港府的行列,不斷發表評論文章,重新演繹「一國兩制」;普遍認為,香港的所有權力,完全來自中央授權,不可能有「三權分立」;況且,《基本法》已列明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並非「獨大權」,若想藉辭強調《基本法》有根本不存在的「三權分立」,來保障「司法獨大」,實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
(10)《香港國安法》生效短短兩個月,政府已經多次大搜捕,多人因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捕!
不足四個月後,2021年1月11日,退休的馬道立法官,也不敢再提「三權分立」,只是希望香港能夠保著「司法獨立」!可以嗎?沒有「三權分立」,還可以有「司法獨立」嗎?
不可以,筆者認為不可以,結構上、實際上和理論上,都不可以!如果你認為可以,只是自欺欺人,馬道立認為可以,也是自欺欺人!原因如下:
第一,《基本法》內根本沒有「司法獨立」,你最多只可以在《基本法》內找到兩個「獨立的司法」,就等於「司法獨立」嗎?不是太一廂情願嗎?
第二,香港根本不是獨立,香港司法又怎能獨立呢?邏輯上講不通!實際上也行不通!
第三,香港司法根本尚未擁有所有香港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又怎可以說是獨立呢?
第四,香港是行政主導,香港的「立法」和「司法」都有責任和義務配合政府施政,都必須配合政府施政,又可以怎樣獨立呢?
現在分述如下:
第一,《基本法》內根本沒有「司法獨立」,你最多只可以在《基本法》內找到兩個「獨立的司法」和一個「獨立進行審判」,如下: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如果你認為這些就等於「三權分立」中的「司法獨立」,就未免太牽強和太一廂情願了,試想想,更何況,現在「三權分立」已經不存在,「三權分立」中的「司法獨立」又怎有可能存在呢?
據聞,最少已經有兩個香港政治人物(姓梁和姓譚的)向中央建議,適當時候,必須修改《基本法》(包括1990年3月28日的《文件十》),把「獨立的司法」等字眼,全部更改為「自主的司法」和「自主進行審判」,以正視聽!難道大家要到真正修改了《基本法》之後,才清醒嗎?
第二,香港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就算是,相信世上也沒有一個國家(包括美國和臺灣)斗膽承認,更何況中共不會容許,香港不是獨立國,已經是事實!一個不是獨立主權國的香港,憑甚麼可以擁有一個跟獨立主權國一樣的「司法獨立」呢?憑甚麼?香港根本不是獨立,香港司法又怎能獨立呢?筆者很難想像,整個香港,中共都不容許獨立,為什麼就要容許當中的一小塊(司法)獨立呢?正如前述,中共與其所有支持者(不論真心還是假意)都普遍認為,香港的所有權力,完全來自中央授權,不可能有「三權分立」,更加不可能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實質「危害國家安全」,須禁之!因此,香港如果真的要「司法獨立」,整個香港自己必先獨立!否則,請勿再自圓其說、自我麻醉、自我陶醉、自欺欺人,可以嗎?
第三,根據中共《憲法》第67條第(四)項和《香港基本法》第158條,中共的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所以,香港司法根本沒有所有香港法律的最終解釋權。真正擁有所有香港法律最終解釋權的,是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人大釋法),可由特區政府提請,也可由人大自行提出,人大釋法與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事實上港澳地區的終審。自年1997年回歸以來,人大已經先後五次為香港釋法,為香港「司法」釋法,如下:
.....第一次釋法:居港權問題(1999年)
.....第二次釋法:香港政制發展(2004年)
.....第三次釋法:補選行政長官任期(2005年)
.....第四次釋法:香港對外事務(2011年)
.....第五次釋法: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2016年)
人大釋法,陸續有來!香港司法根本就不能夠擁有所有香港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又怎可以說是「司法獨立」呢?
第四,香港特區政府、「中共官媒」和「親共港媒」,近年不斷重提,香港是行政主導:香港從來都是只有「行政主導」,沒有「三權分立」,也沒有「司法獨立」,還不斷發表評論文章,重新演繹「一國兩制」;正如前述,中共與其所有支持者(不論真心還是假意)都普遍認為,香港的所有權力,完全來自中央授權,不可能有「三權分立」,只可以有「行政主導」;況且,《基本法》亦只是列明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而已,並非「獨大權」,「立法」和「司法」都仍然有責任和義務配合政府施政,亦都必須配合政府施政,司法又怎可以獨立呢?香港必須「行政主導」,司法不能獨立,更加不能獨大!若想藉辭強調《基本法》內有根本沒有的「三權分立」,來保障「司法獨大」,實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須禁之!除非「香港獨立(港獨)」了啦!
以上四個原因,詳細解釋了為什麼香港已經沒有「司法獨立」,不是更清楚了的嗎?真正的「司法獨立」建基於「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建基於「香港獨立(港獨)」,沒有港獨,又怎能有「三權分立」?沒有「三權分立」,又怎能有「司法獨立」呢?
雖然現時香港的「司法獨立」已經名存實亡,但是,爛船也有三分釘,「司法獨立」不會在一天內就完全消失,而是慢慢地消失,相信香港人在未來的歲月裏,也會慢慢地感受到!
開頭可能每年只有數宗案件未有「司法獨立」,五年後可能就變成數十宗案件,十年後就可能已經變成數百宗案件;十五年後,可能「不司法獨立」已經是一個常態,到時,可能所有重要案件,或政治敏感的案件,都必須預審,讓律政司預先得悉所有控辯雙方的理據,避重就輕,給法官一個指示,說明政府期望得到的審訊結果,也不足為奇!
記得電影《十年》的內容,有不少不出十年,就已經一一兌現,如果「不司法獨立」的兌現也是一樣,大家就更加應該提早醒覺,不要再沉醉於昔日「司法獨立」的歲月中!醒吧!香港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