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右)上訴被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駁回。(圖片來源:PETER PARKS/AFP/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12月30日訊】(看中國記者聞天清編譯)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The 2nd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作出裁決,維持對前任香港民政事務局長、前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秘書長何志平(Chi Ping Patrick Ho)在2018年的賄賂定罪。今年10月,何志平與中國華信能源有限公司(CEFC)主席葉簡明被曝涉喬.拜登(Joe Biden)兒子亨特.拜登(Hunter Biden)的「硬盤門」醜聞。
何志平上訴被駁回
據美聯社報導,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紐約曼哈頓作出裁決,何志平於2018年12月被陪審團裁定向非洲國家乍得、烏干達國家領導人行賄罪名成立,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何志平因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於2018年被定罪,他的律師沒有立即回應媒體置評的要求。
2018年,美國檢察官在法庭上指控,前香港民政局長何志平的賄賂是為一家名為中國華信能源有限公司獲取石油開採權利計畫的一部分。有關烏干達協議部分是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達成的,而烏干達外交部長是時任聯合國大會主席。
何志平律師堅稱,支付給非洲國家領導人款項是合法的慈善捐款,該款項包括2014年交付給乍得總統的200萬美元禮品盒。
這些指控是由當局在紐約提出的,他們引用了在曼哈頓與賄賂有關的會議和電匯,其中包括在特朗普世界大廈套房舉行的一次會議。
何志平在上訴中稱,沒有足夠的證據將其定罪為賄賂罪,並列舉了各種程序上的錯誤,但由3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審理小組不接受何志平的上訴理由。
第二巡迴法院法官理查德.蘇利文(Richard J.Sullivan)在裁決中稱,何志平案件的證據綽綽有餘。
因違反《反海外腐敗法》(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於2018年被定罪,何志平律師沒有立即回應媒體置評的要求。
何志平與葉簡明涉拜登家族「硬盤門」
《紐約郵報》10月15日報導,2017年5月13日發送給亨特.拜登的一封電子郵件標題是「期望(Expectations)」,涉及一家未具名公司6個人的「薪酬待遇」詳細信息。郵件內容顯示,亨特被確認為「主席或副主席」,取決於與CEFC所達成的協議,這裡很顯然是指上海企業集團——中國華信能源有限公司(CEFC China Energy Company Limited,CEFC,簡稱:華信能源)。他薪資被定為「850」,還提及「亨特有一些辦公環境的期望,他會詳細說明」。
Guess we're banning Daily Mail now nexthttps://t.co/58HBnXyMph
— Stephen L. Miller (@redsteeze) October 15, 2020
這封電子郵件還概述了一項「臨時協議」,內容涉及新公司中80%「股權」或股份將平均分配給4個名字的首字母對應發送者的人和3個接收者,其中「H」是指亨特.拜登。但郵件寫道:「 Jim持有10」,「H(亨特.拜登)代為一個大人物(the big guy)持有10?」目前尚未確定Jim和「大人物」的身份。
這封電子郵件發送者是國際諮詢公司J2cR的James Gilliar也指出:「如果有不足之處,我很願意向Zang反饋任何細節問題?」「Zang」顯然是指華信金融前執行董事臧建军(Zang Jian Jun)。
2017年8月2日,亨特.拜登發送了另一封電子郵件,內容談及他與前華信能源董事長葉簡明達成的一項交易。這項交易涉及到一家控股公司的半所有權,該公司有望為亨特.拜登每年提供超過1000萬美元的收入。
亨特.拜登寫道,他與葉簡明的華信能源簽訂了一份3年的諮詢合同,合同寫明了華信能源每年向他支付「僅用於介紹」的1000萬美元條款。他寫道:「在我們進入邁阿密後,董事長將這筆交易更改為以創建一家由我和他各持有50%股份的控股公司。」「諮詢費是我們收入的一部分,但主席的提議對我和我的家人而言是非常棒,原因是我們也將成為合資公司的合夥人。」
2017年8月1日的照片顯示了手寫的流程圖,其中「亨德森.韋斯特」(Hudson West)所有權以50%/50%比例分別由亨特.拜登控制的實體和一個被確定為「主席」的實體所持有。
亨特.拜登的電子郵件還包括2017年9月簽署的一份「律師聘書」,葉簡明的下屬、前香港政府官員何志平同意向亨特.拜登支付100萬美元的「法律顧問」費用。
據《紐約時報》2018年12月報導,何志平在被捕之後第一個電話是打給前副總統拜登的兄弟詹姆斯.拜登(James Biden,也稱:吉姆.拜登,Jim Bi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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