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張達明:黃之鋒等人刑罰與控罪不相稱(圖)

 2020-12-03 11:3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小字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被判入獄7到13個半月。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言,判刑與案件控罪並不相稱,並質疑法官將刑罰當成另一較嚴重控罪判處,更把很多不和平的情節「入晒佢哋數」。資料照。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被判入獄7到13個半月。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言,判刑與案件控罪並不相稱,並質疑法官將刑罰當成另一較嚴重控罪判處,更把很多不和平的情節「入晒佢哋數」。資料照。(圖片來源:周秀文/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12月3日訊】香港三子黃之鋒、周庭、林朗彥承認於去年6月21日圍堵灣仔警察總部案件之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被判入獄7到13個半月,裁判官王詩麗更是嚴詞狠斥。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早上在商台節目中直言,判刑與案件控罪並不相稱,並質疑法官將刑罰當成另一較嚴重控罪判處,更把很多不和平的情節「入晒佢哋數」。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遭判刑相關新聞

號召包圍警總 黃之鋒囚13月半 周庭10月
示威活動屬自發 黃之鋒非案中領導者
黃之鋒周庭等入獄 見證港十年社運風雲
戰友感嘆黃之鋒三人押上了自己的人生
黃之鋒等人恐被加控 羅冠聰:心痛難過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的刑罰與控罪不相稱

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張達明解釋,今次判刑最值得商榷為控罪本身與刑罰是否相稱,而此次控罪涉及未經批准集結,三條涉及集結的控罪以此條最輕,第二重則是非法集結罪,最嚴重就是暴動罪。

張達明指未經批准集結與非法集結的最大分別為,非法集結涉及擾亂性行為,可能會引發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出現,至於未經批准集結並無這個行為元素。舉例,僅為未有跟從《公安條例》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未經批准集結本身的性質基本上是和平進行。

張達明稱《公安條例》在回歸前後都有很大的爭議,有人認為舉行遊行集會不應該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因為是剝削集會自由,雖然終院最後裁定合憲,但是過往很多人因認為不合理而特意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過往基本上都不會被檢控,因基本上表示活動是和平進行,雖違規可和平進行的遊行集會仍受《基本法》和平集會自由所保障,被告即使未經批准集結,法庭一般都會比較輕判。

張達明:把不和平暴力行為「入晒黃之鋒佢哋數」

張達明重申,刑罰要與被控告的罪行相稱,不能當成另一控罪去判,而今次法官似乎將很多不和平情節放在黃之鋒跟周庭等3人責任上,是違反法律原則的。因為現時被控以較輕的未經批准集結,證明警方並無相關證據去控以較嚴重的罪行,把很多不和平暴力行為「入到佢哋數」,即3人知情而有參與,應該控以非法集結罪,如以非法集結判此次刑罰則可能「仲講得通」。

張達明強調,當時9千人包圍警總、參與者意圖要衝擊警方及叫口號貶損警員,法官並不可以「入晒佢哋數」,認為控罪本身已證明控方無辦法證明到相關暴力元素與他們有關,即使其他人確有相關行為,3人亦未必知情。

「如果佢哋知道仍去做,咁應該告非法集結罪,或甚至暴動罪,你告邊條罪,刑罰就要跟嗰條罪嘅性質去判」,張達明指今次可理解為法官考慮了些不應考慮的因素,與控罪本身並不相稱。

關於周庭提出上訴,張達明指看不到會加刑,如果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法律原則上有問題可以爭拗,則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責任編輯: 許天樂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本文短網址: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分享到: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評論

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理性交流,拒絕謾罵。

留言分頁:
分頁: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