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絲刺傷長毛 法官反讚熱愛社會 梁國雄:被中共洗腦悲哀(圖)


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4月在中聯辦外抗議時遭藍絲老翁刺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李晴/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9月18日訊】今年4月,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在中聯辦外抗議,突遭一名八旬藍絲老翁以金屬尖鑿刺腰,罵其「搞事」。案件9月17日審理時,老翁在庭上表明「有意」傷人,還說有槍便用了槍,更揚言「一個許智峯,一個黃之鋒,兩個遲早都要死」。不過,裁判官鄭紀航反而形容老翁「熱愛社會」,只因政見不同而犯案,繼續準其保釋候判。梁國雄形容老翁是共產黨洗腦教育的受害者,對此感到「好悲哀」,又指中共正在港發動群眾鬥群眾,並以國安法逞威。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則對法官未制止藍絲狂言威嚇政治人物死亡感到震驚。

梁國雄4月中聯辦外示威遭尖鑿刺腰

《蘋果日報》報導,「長毛」梁國雄等人4月16日前往西環中聯辦抗議港澳辦及中聯辦高調干預立法會事務,並聲援議員郭榮鏗。其後梁國雄單獨接受香港電台記者訪問期間,81歲老翁黃森球突然從後走近,以一把尖鑿刺向他的腰,導致他右腰窩受傷,幸無大礙。黃翁傷人後即場被捕,還稱「是我插的,這些人在香港搞搞震,在中國搞搞震。我來教訓他」云云。

案件9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黃翁承認當日在西營盤均益大廈第三期外襲擊梁國雄令他受傷。但他未顯悔意,自稱「替天行道」,「無論是否梁國雄,是皇帝都一樣搞!」

傷人翁庭上揚言「許智峯黃之鋒遲早要死」

主審裁判官鄭紀航看過事發錄影畫面後,向黃翁稱「你身手都好靈活」,及後又問他是否需要求情。黃翁自稱「我為香港出頭」,又揚言自己是有意(傷人),著法官大可依規矩處理,還稱:「個許智峯,一個黃之鋒,兩個遲早都要死。」

鄭官又取來用作傷人的金屬尖鑿查看,形容頗為沉重,「堅硬、尖銳且有份量」。鄭官問黃翁是否以此鑿犯案,黃翁反問:「難道用槍?有槍,我都打他,在五金舖買的。」鄭官聞言只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鄭紀航稱,被告過往有兩項賭博刑事案底;而傷者(梁國雄)的傷勢不嚴重,只是右腰擦傷,不需留院。他引述過往的傷人案例,有人在裁判法院被判監兩個月,上訴後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鄭官又形容被告行動敏捷,熱愛社會,但因政見不同而犯案,相信其身體狀況可服務社會,也不會反對社會服務令。因此決定先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10月13日判刑,期間被告可繼續保釋。

梁國雄:共產黨教育下受害者

遇刺的梁國雄對於該「藍絲」老翁要這樣傷害他感到驚訝和「好悲哀」,他說:「一個不講事實、不講道理的長者,終日以暴力消滅異見,視法庭如無物,在共產黨教育之下的受害者,現在變為加害者」。他又謂:「若不喜歡的話可以回大陸,你可以聽聽香港的民意。」

梁國雄說,起初不知道老翁已年過80歲,明白要一個80歲老人坐牢很可憐,「我也明白法官不想判他坐牢。」至於黃翁稱要許智峯及黃之鋒死,梁笑言:「他這麼老,是否自己快要死,很怕死,所以整天咒別人死」。

他又直言,香港不少「藍絲」都是這樣,常罵民主派人士為「漢奸走狗賣國賊」。他指中共正在以發動群眾鬥爭的「楓橋經驗」治港,以《港區國安法》呈威,包括對「快必」譚得志以言入罪、還有建制派要求教育局嚴懲敢言教師等,「跟清算沒有分別」。

法官未制止死亡威脅 黃之鋒:嘆為觀止

另外,鄭紀航在庭上稱讚刺傷長毛的老翁「熱愛社會」,只是因為政見不同而犯案,引起社會不少議論。

在法庭上被黃翁威脅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Facebook撰文直呼「嘆為觀止」,「當藍絲被告在庭上威嚇政治人物死亡,甚至在作供期間狂言有意持槍襲擊,卻不單沒被法官當場斥責,如同視而不見,更無須承擔任何後果,實讓人嘆為觀止。」

黃之鋒還說,當這宗案件巧合得在同一日子、同一時間、同一法院,與「快必」譚得志不獲保釋外出的聆訊同步展開,「充份反映所謂『莊嚴』的法庭,是如何向藍絲傾斜。」他自己作為被點名威脅性命安危的人,想到該名曾使用武力的藍絲被告在法庭上狂言後,「會否表示將有民主派成為下名被襲擊的目標?我也不能確保個人安全。」

不過,他相信相信執法機關不會作任何調查,法庭亦不見得會跟進此事,「那就不要怪香港人對當今社會體制,執法部門完全失去信心。極權壓境之下,掌有權力的人,選擇縱容兼且默不作聲,導致體制不再獲得信任,便是你們所一手促成的共孽。」

同一法官屢次重判抗爭者入獄

外界也發現,本案裁判官鄭紀航在審理反送中相關案件時,對年輕學生和示威者似乎未持同樣寬容的看法。例如一位20歲學生去年6被警員搜出背囊內有三支噴霧罐連打火機,儘管辯方求情指被告單純和關心香港社會發展,希望法庭輕判,但鄭官表示學生花了一番工夫才組合涉案噴罐,顯然有部署,落在他人手上的風險不能忽視,判學生入獄10個月。

另一宗案件中,以為34歲已婚地產經紀,去年11月身上被搜出48條各長六吋的索帶,鄭官同樣裁定他罪名成立,更重判他入獄5個半月,是反送中案首宗因藏有索帶、經審訊後定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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