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稱三權分立只適用主權國家 學者轟邏輯不通(圖)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撰文否定「三權分立」,被學者駁斥邏輯不通。(圖片來源:李天正/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9月10日訊】配合港區國安法的實施,港府官員和中聯辦港澳辦接連否定香港「三權分立」制度,被指歪曲歷史,向香港司法獨立「亮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9日再於報章撰文稱,「三權分立」常用於形容主權國家的政治架構,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有學者認為有關說法不合乎邏輯,並否定「一國兩制」。

綜合自由亞洲電台及眾新聞報導,鄭若驊星期三在報章撰文指,在沒有全面理解《基本法》和憲制秩序下,任何人試圖將「三權分立」概念簡單化並套用於香港,都是「枉然」和「誤導公眾」。她宣稱香港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履行《基本法》所指定角色,各司其職,相輔相成。

她又稱,香港法院不時提及「三權分立」概念,但當「正確理解」判詞時,會發現法院通常是描述各機構分工或不同責任,沒有詳細討論相關概念;法庭亦在不同案件確立政府以行政主導。

鄭若驊以社民連成員梁國雄訴訟立法會主席及另一人的案件為例,稱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確認香港政府以行政主導,用了「三權分立」一詞,同時亦強調《基本法》中的行政機關、行政當局及立法機關明顯地互相協調、彼此合作,各自履行其憲制上指定的角色。

引候任首席法官判詞 惟被揭斷章取義

另外,鄭若驊又引述候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2008年在原訟庭一項裁決中,引用了終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法律期刊的文章,「提醒必須非常小心處理三權分立在本港的應用」。不過眾新聞報導,翻查張舉能當時的判詞,其實是引述梅師賢的文章說明不同地方三權分立不同,在一個地方套用另一個地方的三權分立制度要非常小心;梅師賢文章同時表明:「《基本法》包含三權分立」,只是「不一定是美國或者澳洲的模式」。

張舉能當時的判詞還清晰表述,「《基本法》的確包含三權分立的原則」,應該彈性及現實地引用三權分立,但前提是不破壞三權分立原則下詮釋《基本法》。

學者:法庭判決2次提行政主導 70次提三權分立

眾新聞引述法律學者賈廷思(Danny Gittings)在Twitter提出質疑:「(鄭若驊)文章暗示即將上任的張首席法官在2008年判詞中質疑三權分立,並建議要『必須非常小心處理三權分立在本港的應用』。但作者究竟有無讀過判詞?如果有的話,他會知道當時法官說《基本法》確立(enshrined)了三權分立」。

賈廷思又說,自1997年以來,僅2宗判決提及行政主導,超過70宗判決引述了三權分立原則,但鄭若驊的文章沒有反映這一點。

鍾劍華:三權分立與主權國家無關

自由亞洲電台報導,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受訪指,《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條文清楚定明香港是「三權分立」,是具有憲政基礎的,也反映「三權分立」與主權國家並沒有關係。他又說,全球多個地區,包括非主權國家的地區都是實行「三權分立」,包括美國的自治邦波多黎各、丹麥的自治區格陵蘭,以及紐西蘭的離岸島等。美國的州政府,每個州有自己一套州的法律體系,基本上都是『三權分立』,美國也有些特區,它們本身也是高度的三權分立。

因此,他認為鄭若驊稱不是主權國家的地區就不用「三權分立」的說法,並不合乎邏輯,也否定了「一國兩制」事實。「這個邏輯我完全不明白,我覺得她(鄭若驊)這個說法,完全經不起事實的考驗,隨口說一句說話就以為可以騙到人,她作為律政司長說這句說話是很誤導」,鍾劍華說。

議員憂重新研議基本法削弱立法司法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星期三在電台節目被問到是否同意香港是「行政主導」。他說,雖然香港政府具有較大提案權,但立法會最終可以不通過法案。他擔心政府一旦認為「行政主導」是主軸,之後會將《基本法》重新演釋,削弱立法、司法機關的獨立及權力。

早於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章,已訂明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三者的關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第三章亦闡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而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十九條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本文留言

相關文章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