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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恩怨一地雞毛:兩大華裔豪門離婚戰(圖)

 2020-09-01 06:5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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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華裔 離婚  婚前財產協議
一旦兩人的婚姻走到盡頭,華裔家庭的離婚案,往往傷感情的同時還傷錢。(示意圖/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20年9月1日訊】一旦兩人的婚姻走到盡頭,華裔家庭的離婚案,往往傷感情的同時還傷錢。以下是加拿大一對豪門夫妻的離婚爭產案,看完讓人不由感嘆:結婚時,新聞通稿裡只能看到豪門的富貴和氣;離婚時,判決書裡才有豪門的一地雞毛。

Thelivings講述了這對豪門夫妻的離婚故事:

這宗離婚案的男主角叫孫飛(化名),是孫家的長子,在香港長大,14歲就到蘇格蘭讀寄宿高中。1983年,孫飛直接用學生簽證從蘇格蘭來到加拿大,第二年,孫家其他的成員也全部從香港「登陸」加拿大。

孫家先為他在溫哥華開了3家公司,一個是高爾夫練習場,一個是購物中心,還有一個是投資公司。後來,孫家的公司名錄還在變長,一直到孫飛離婚時,他都在為家族企業工作,是這幾家公司的總負責人。

1995年,孫飛結婚,妻子吳娜(化名)也是香港移民。她之前在美國紐約唸書,從一所貴族中學考進商學院,拿到國際商務學位後到溫哥華的一家香港銀行做出納。

吳家也是「老錢」家族(old money,指有祖傳家業、家底雄厚的人),吳娜的父母在溫哥華有一棟房子,早早立下了信託書把房子給了吳娜和妹妹。而在遙遠的香港,吳娜的外婆也寫了一紙贈與協議,把自己在香港的房子留給了她。

孫家給這對小夫妻準備的婚房,是孫飛父母於1989年在溫西富人區買下的第二棟房子,入手價99.5萬加元(折合當時約670萬人民幣)。

吳娜在婚後辭去了工作,次年就為孫家生下了一個男孩。至此,這樁婚姻看起來非常符合華人的期待:門當戶對,小兩口語言文化相通,坐擁財富,一生不工作都夠穿用。

但豪門的主婦並不好當。

1997年孩子剛滿1歲時,吳娜接到一個電話,是世界銀行打來,請她去工作——吳娜的前上司去了世行,想給賦閑在家帶孩子的吳娜發個兼職offer,每天工作4小時,每週工作4天。

吳娜和孫飛商量,沒想到丈夫聽完之後大怒,又喊又叫,堅決不同意她攬下這個工作。吳娜再三保證,說這工作不會影響到自己照顧兒子,最後她還是接受了這個offer。

「霸道總裁」看到妻子不聽他的管教,就開始對這份工作萬般貶低,常常說什麼「低薪」、「無用」。1999年,吳娜不得不辭去了這份工作。

而這次長達兩年的齟齬,讓孫飛與吳娜的感情漸漸的出現了危機。

開啟漫長離婚官司

1989年,孫飛的父親就決定要保留加拿大「非稅務居民」的身份(即保留了加拿大身份,但不再給加拿大納稅,同時也不在加拿大享受財產利益),回到香港去生活。所以當時買溫西這套給兒子做婚房的豪宅時,就只寫了孫飛母親一個人的名字。等到1999年,孫老太太也決定變身「非稅務居民」回到香港生活,於是就把這套大宅過戶給了兒子,過戶的價格,是象徵性的1塊錢——這在老輩人看來是避稅的常規操作,因為房子日後總歸是長子的。

2年後,孫飛也決定回香港。後來吳娜在法庭上說:「在2001年3月,被告(孫飛)告訴我,他將永久返回香港從事生意,不希望與我或……(我們的兒子)有任何關係。他說將繼續支持我和兒子,我和兒子可以繼續住在我們的婚姻住宅(那套豪宅)中,他將繼續負擔所有房屋開支,僅此而已。我要求他帶著我和孩子一起返回香港,但他拒絕了。自被告前往香港以來,他與我和兒子幾乎沒有任何聯繫。分居時,被告告訴我,我可以通過他的手機與他聯繫,但他沒有給我任何地址在香港與他聯繫。」

孫飛這麼幹,顯然是有備而來——在加拿大卑詩省,夫妻雙方分居一年,再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一致,就可以離婚了。在這一年裡,他千方百計躲避著妻子和孩子,吳說:「孫飛給我的電話號碼,根本打不通,他一年只回一次溫哥華,手機我打過去,他不接聽。」

2003年,從吳娜眼前消失了兩年的孫飛突然從香港飛回溫哥華,把這套婚房在地產中介那裡掛起來賣,標價540萬加元。

這讓吳女士很驚慌——她從結婚開始就住在這裡,房子賣掉了,自己和兒子住哪裡?她如此問丈夫,孫飛只是回答:「我會再買個房子讓你們兩個住的。」

可是這房子,越著急越是賣不掉,最後一路降價,孫飛以340萬的價格出手。孫老太太也從香港趕來,把房子裡的傢俱、古董統統搬走——後來法庭統計,這些古董傢俱和用具,被保險公司估價為200萬加元。

吳娜彷徨無計,只能追著婆婆問:我和孩子到底住哪兒?孫老太太便在溫哥華買了個公寓,讓兒媳婦和孫子搬了進去住。買公寓時,落的是孫老太太的名字,還按揭貸款了。

孫家母子將事情做到這一步,有金融工作經驗的吳娜頓時明白了他們的意圖:孫飛這是在為離婚和分割財產做準備——因為沒有簽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孫飛要與自己離婚,幾年前被作價「1加元」的婚房,她是可以拿到一半的。如今,惹事的「1元房」出手了,340萬房款悉數歸孫家,她與孫飛的共同財產沒有了,而她居住的公寓,即便爭取到手,也只有債務(要還貸款)——顯然,孫家是算計她,讓她沒法打離婚官司分走財產。

但吳娜也不是無知的弱女子,她確實並沒能搶到古董傢俱,但她搶到了文件——當初這放在豪宅裡那些孫家公司的註冊文件,分居時孫飛沒有帶走。

手上有文件,吳娜當然不可能被夫家這套「賣豪宅換公寓」的操作安撫住。幾乎是在那套豪宅過戶給下家的同時,吳娜火速找了律師,申請「未決訴訟登記證書」——這相當於中國打官司時的「訴訟前財產保全」,那套房子雖然被孫飛賣掉了,但是340萬被法院扣住了。

2003年7月10日,孫飛給吳娜打電話,痛斥她:「如果你不趕緊去撤銷這個登記,我會用一切手段搶走孩子。我再也不給你任何錢,看你們沒錢能過多久。你給我馬上放棄任何法律行動,我有的是錢,我等著你。」

於是,吳娜就把丈夫告上了法庭,開啟了一場漫長的離婚官司。

在溫哥華,華裔夫妻的離婚案件是律所利潤率最高的案源之一,一旦華裔夫妻走進律師事務所打離婚官司,都是三五萬的retainer費(預付律師費)起;律師的時薪最低要280加元起算,一個離婚官司下來,五六萬加元律師費是正常操作,官司一打幾年的,十幾萬律師費也不奇怪。

比誰更窮

在溫哥華鬧離婚,無賴的人選擇的方式是「就地躺倒」。本來有工作的,不幹了;本來有房子的,賣掉。因為收入比較多的一方要給收入少的一方配偶付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而且這些費用動不動就是5年、10年「起跳」。

所以孫飛和吳娜這對豪門夫婦,開始在法庭上盡量隱匿自己的財產,比誰更窮。事後,審理案件的法官對雙方的評價是:「這個婚姻財產的證據很混亂。雙方都發誓誠實披露自己的財產,卻都在企圖誤導法庭上的人。」

1996年,新婚剛一年吳娜接受了自己父母贈與的半棟樓。

吳娜的父母把瑪格麗特街自己名下的房子做了一個信託,轉給了兩個女兒持有。這棟樓,在打官司的時候價值180到190萬加元,所以吳娜的一半,是90萬加元。

在加拿大的法庭上,只要當事人拿信仰(如果有)和自己的信譽「發誓」說自己的說法是真實的,那就是一個證據了。

可對自己在瑪格麗特街的房產問題,吳娜發誓後的證詞,法官卻不敢信。

孫飛律師問:這房子是你的,還是你父母的?

吳娜答:這房子是我父母住在裡面的。

——這是信託持有嗎?

——我不知道。

——這是你父母信託給你和你妹妹的,對嗎?

——我不知道,從來沒有和他們討論過這個問題。

在孫飛律師面前,吳娜一直保持著這種「一問三不知」的狀態,好像當年簽接受信託文件的人不是她,而是平行空間裡的另一個自己一樣。

但她的裝傻充愣還是有破綻——她提供給法庭的其他銀行對賬單,總有個黃標籤擋住了地址。一來二去,吳娜承認,她在提交給法庭文件時,黃標籤蓋住地址就是這個房子,但是她仍然強調:「我真的在這房子裡面沒有任何利益!」

而除了這套房產之外,吳娜在香港的外婆,也於1997年讓溫哥華的公證人簽了個贈與協議,把自己在香港的公寓贈與給了吳娜和她妹妹——那是吳娜嫁入孫家的第3年,也許是豪門媳婦不好當,嫁入之後還是需要娘家的資產撐腰吧。

對於這套在香港的房子,吳娜對法官繼續著「不知道」的戰術。

法官問:你簽了接受贈與的契約,所以這房子是你和你妹妹共有的?

她答:我沒有,我祖母還活著。

法官:(證據顯示)你在溫哥華公證人面前,簽了接受的協議。她答:我沒有看這個協議,我看不懂這個協議的意思。

見吳娜死活也不肯傳父母和妹妹出庭作證,也不肯說清楚這兩棟房子的利益關係,法官只能很無語地直接判定:「你是美國念出來的國際商務學士,你曾經是香港銀行的出納員。你簽了文件會看不懂?——所以這兩棟房子,吳女士各有一半。」

接下來,孫家同樣在法庭上上演了一波「我不知道」秀。孫家的操作更加「高端」——房子是長不了腳的,但是公司可以。孫家的家族企業好幾個,公司的錢從哪兒來的、公司每年賺多少錢?這些信息如果老老實實向法官披露,法官就按照孫飛擁有的份額判定有多少「婚姻財產」了。於是,孫家非但拒絕說公司的資產,還乾脆連孫飛的工資也都做成了「0」。

法官問:你公司的註冊文件和每年的財務報告呢?

孫飛答:在儲藏室裡。

——那你就把它們從儲藏室裡拿出來,提供給法庭。

——我從來沒有進去過儲藏室,裡面有灰塵,我有哮喘。

——那你把孫家「黑斯廷高爾夫(俱樂部)」的創建資金來源提供出來。

——那是我爸爸的資金,我要問我爸爸是否同意提供給你。

——你與你父母之間,資金怎麼調動的?

——我有記錄,但是記錄不記得放哪兒去了。

——孫家的房產公司開發的公寓銷售了多少?銷售的利潤是多少?——我不知道。

法官無語,繼續問孫家那些公司的資產、股權比例是啥,當初誰投資更多,一年賺多少錢,孫飛都是一句:「不知道。」

最後,法官問:「你在家族公司的工作,每年支取多少年薪?」孫飛答:「從結婚開始,我就沒有工作。」

後來一位律師告訴我,孫飛這句自作聰明的回答,卻成了法官抓住的一個重點。

因為「舉證責任在原告」的常識在大家頭腦中根深蒂固,華人在加拿大打官司,一般都會像孫飛和吳娜這樣,抱著「法官問我,我就是不說」的信條死抗到底。

殊不知,加拿大的民事舉證是個「51%可能性原則」,原告被告雙方都要把證據拿出來,當所有的牌都在桌子上,法官覺得原告說的可能性更大,超過50%,那就可以判決原告勝訴。而拒絕提供任何證據的行為,就會讓法官覺得有貓膩。

在孫家賣掉豪宅的操作中,吳娜拿到的那些文件的價值,遠遠超過被婆婆搬走的珠寶和古董。雖然吳娜無法證明孫飛在公司裡到底有多少錢,但是那些文件至少證明了孫飛父子有這些公司,而這些公司又都是家族資產。如今,孫飛的父母都已經是「非稅務居民」,孫飛又不承認自己在家族企業裡工作,公司也沒有職業經理人打點,那這麼多年,這一大群公司是在自動運行嗎?

這些文件讓法官覺得:孫家的公司是有的,孫飛的股權也是有的,不能讓轉移財產的人跑了——這也是吳娜最初申請「未決訴訟登記證書」時立即被法院批准的原因。

孫家在法庭上的表演還遠遠沒有結束,孫飛說自己不但沒錢,而且還有債務——他欠了父母500萬加元。如果吳娜想拿這套豪宅做文章,就要共同承擔債務。

孫飛的父母也申請作為被告,加入這個官司。老孫在法庭上振振有詞:「(當年)因為我要當‘非稅務居民’,不能在加拿大擁有財產,所以我把房子寫在我太太的名下。

不過,這房子即便寫在太太名下、兒子名下,實際上還是我的,這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我們擁有財產,不見得要用自己的名字——但,我可以相信太太,卻不能相信兒子。所以當我太太把房子轉給兒子的時候,我要求兒子在2000年4月時寫下500萬加元的欠條。」

孫老太太也附和:「這房子不是我兒子的,是我們出錢買的,又出錢翻新的,只是掛在我兒子名下。」

法官拿著借條看了又看——這是一張手寫借條的傳真件,上面有孫飛的簽名,簽字的日期是「2000年4月20日」。不過,這張借條是2003年7月18日晚上11:18用傳真機從孫飛家裡發到老孫的傳真機上的,借條上寫著:

「考慮到您以1加元的價格將物業轉讓給我,(那麼算)我欠下您5,000,000加元,(這筆錢)作為物業的價格以及我從您那裡借入的其他款項,資助我在加拿大的業務運營和活動,並在您給我書面要求後的14天內開始償還貸款。我確認同意抵押該物業(豪宅)作為貸款的抵押品,並且我將根據您的要求對您或您的代理人正式收取該物業的費用。」

老孫夫婦的這通操作實在是拙劣:2000年「1元過戶」時「借」的錢,卻到2003年賣房子時、鬧離婚時才「傳真」出一張借條。而且這借條上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也沒有寫清利息。

在加拿大,不管是法官是律師,都有維護「法律完整性」的義務。這個案子裡,一頭是「家庭法」,一頭是「稅法」,法官怎麼能縱容當事人在稅法中攫取好處、而在家庭法裡又主張權利?所以,法官看後只能說:我不能確定這是真的借款、還是你們父子之間在「製造證據」。

從此,溫哥華律師界有了一句刻薄話:「為了轉移資產給自家父母打的借條,在法官眼裡的價值,還不如打借條那張紙。」

最後,法官實在是忍不住了,判定:「你們為了避稅,把財產隨意轉化名字,你們還有理由了?我沒法支持這種出爾反爾、規避法律的行為。所以這房子,就是孫飛夫妻的家庭財產。」

孫飛和吳娜這種在法庭上百般抵賴的做法,讓吳娜的律師先打了退堂鼓。庭審進行了36天之後,她的律師辭職了。

事後,法官說:我理解吳女士的律師退場的原因,他可能是深深地覺得自己不受信任。吳女士不但在法庭上三緘其口,對自己的律師也同樣守口如瓶。律師在法庭上看著吳女士被盤問過來盤問過去,最後發現她並不是無家可歸的單親媽媽,而是在香港和溫哥華都有物業的富有女性。

之後,吳娜索性不再請律師了,自己接著打官司。

一位在加拿大打誹謗官司一打10年的作家,他曾描述在加拿大打官司的感受是:「法官英文說得快,律師說英文也快,法庭上沒有一個人英文不快,那些法律條文和字眼像炮彈一樣地打過來,你要能夠迅速反應才能跟上。我請了法庭翻譯,還要請個在加拿大學法學的中國青年坐在翻譯旁邊,做翻譯的翻譯。如果法庭翻譯漏了、錯了,至少法學生能夠用漢語告訴我,亡羊補牢。」

在這樣的庭審節奏下,吳娜不用律師獨自面對,可見她對自己的英語也是有相當的信心。可接下來法庭質證中,因為不懂行,她自己想發問都不知道從哪裡問起,盤問程序進行不下去了。這也讓孫家的企圖得了逞——孫家到底有多少財產,在官司的最後一刻,法官也沒搞清楚。

扯皮贍養費

要判定給兒子的撫養費和吳娜的贍養費的數額,都取決於孫飛的收入情況。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法官一直糾結的是:「如果真如孫飛所說,這些年他給家族企業打工都不領工資,那他們夫妻這奢侈的生活是怎麼維持的?」

根據吳娜提供給法庭的文件,法庭細查了「黑斯廷高爾夫」的出售情況。這個高爾夫球俱樂部,在孫飛和吳娜事實分居後,被孫家以400多萬加元的價格火速賣給他人。記賬單上顯示,孫飛在高爾夫俱樂部裡一直領取著現金。這筆錢,法官都沒有搞懂如何「入賬」:是股息,還是工資?

另幾個公司,財務賬目同樣一團亂麻。法官問孫飛在這些公司裡持有多少股份,孫飛一律回答:「我記不得了。」

法官後來回顧這案子時長嘆一聲:「孫飛自稱自己是一個成功的商人。但他作證時,凡是和妻子的爭端有關的信息,他都‘記不得了’。過去讓我頭痛的證人,充其量是(證據)不完整、前後不一致,可在審這個案子時,我發現那些都不算啥,最糟糕的證人,是想要騙人的證人!」

不過,沒有收入證明也難不倒法官。法官可以反過來看養孩子到底需要多少錢、再按照孫飛的能力對比市面上的收入水平,判定一個收入即可。

孫飛認為,養一個孩子,包括牙醫、醫保費、學費、鋼琴、足球課外輔導費和俱樂部費用一起,一個月2200加元足夠了。

吳娜則拉出來一張清單,把法官都嚇了一跳:豪門的娃娃花錢真厲害啊!按照單子上寫的,孩子平時的保姆費是每週1800加元,週末的保姆費是1400加元,每個月要買2000加元的衣服……總之,娃娃每個月要花9800加元,母子兩個一年要花31萬加元。「應該讓孫飛把這個錢一次性地都拿出來——加拿大法律不是要避免離婚後一方生活出現斷崖式的下跌嗎?」

法官大概是覺得吳娜的要求有些誇張,問吳娜說:「你一個月在護髮用品上花790塊,你在美容院花1400塊,這可能嗎?」

吳娜說:「我也沒有仔細算,這不是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嘛?」

法官估計也是被雙方各種抵賴煩得不行,直接判決中寫:「孫先生必須把每月的孩子生活費支票寫好,全部交出來,由吳女士按月兌付支票。」

最後,法官根據證據,判定孫飛年收入33萬加元,由此判決他每個月給配偶贍養費6000加元,子女撫養費3000加元。

隱瞞財產是婚姻的癌症

因為這對「戰鬥夫妻」用盡了方法來違背法庭的指令,這樁離婚案做出一審判決時,已經是2010年的1月,官司已經打了快7年。

加拿大2004年一個普通中等收入家庭的年收入是6.3萬加元,而溫哥華的一棟house不到50萬加元。孫飛在打官司過程中對吳娜母子開支的不付款、計較俱樂部裡的一點小錢,並不是因為窮,而是「要爭一口氣」,可在法庭上爭這口氣是昂貴的。

法官的一審判決書中有濃濃的無奈:無法查清雙方的家庭資產,但是預估孫飛隱瞞的資產至少是吳娜隱瞞的資產的兩倍。所以他將340萬的賣房款看作夫妻共同財產,孩子跟著吳娜居住,沒有雙方父母同意,不得搬遷到香港。

但法官的一審判決,並沒有意味著孫飛和吳娜的糾紛結束。

為了鬥氣,孫飛在一審判決後,將給吳娜的配偶贍養費從每月6000加元剋扣成了2000加元。被法官發現之後勒令全部補足。

而孫飛父母對判決不滿,於2011年上訴:「把我們的房子分給了外人,法官不公道!」孫飛也要上訴:「她(吳娜)並沒有對家庭做什麼貢獻,家庭財產‘28開’才是公平的,平分不公平!」

這場上訴官司又打了好幾年。上訴法官對這個案子的判決,也是一堆吐槽:「孫家是豪富人家,雖然他們說自己並不太富。他們全家回流香港,只選擇透露微不足道的信息。我無法判斷到底這個婚姻有多少財產。吳女士也並不坦誠,隱瞞了自己的財產。但她的隱瞞相比孫家的隱瞞,微不足道。

「在這個案子中,我不能相信任何人。我不得不在一堆不盡不實的碎片中拼湊出全景。我無法確認孫家的家族資產到底有多少。孫先生拒絕對公司進行評估,拒絕披露香港的資產,法官也沒有能力揭開公司的面紗,所以要進行估價,將估價的財產55%分配給了孫飛,45%分配給吳女士。」

在判決的結尾,法官寫道:「隱瞞財產是婚姻的癌症。」

這場豪門離婚案,一番爾虞我詐的豪門心計中,似乎吳娜贏了,但其實雙方都輸了:那棟被孫飛著急賣掉的豪宅,到了2020年,價值已經1320萬加元(折合人民幣68828760元),當初的賣價只是現價值的一個零頭——即使是在金融海嘯與熱錢退潮之後最糟糕的年份,這間房子也平均年增值70萬加元。

不過,不能相互信任的夫妻,自然也得不到時間帶來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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