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選舉主任DQ準則(图)


黃之鋒去年參加區議會選舉被DQ,昨日申請司法覆核。

【看中國2020年8月8日訊】去年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參選香港區議會被選舉主任DQ(取消參選資格),指他主張民主自決違反《基本法》,裁定其提名無效,成為唯一被DQ的參選人。對此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昨(7)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展開聆訊處理許可。黃之鋒指選舉主任DQ的準則不明,他亦指覆核並非要推翻區選結果,僅希望釐清選舉主任權力範圍,避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吳靄儀指,近日12位民主派立法會參選人被選舉主任DQ,DQ的法律爭議影響重大,不只對黃之鋒,故此需要在法律上須釐清選舉主任的權力範圍。她又表示,過往的選舉呈請案審結完畢時,立法會會期已過大半,與其推翻選舉結果,還不如請法庭一早裁定選舉主任做法違法,不應再犯。若任何有關選舉的爭議都不能用司法覆核處理,則違反了《基本法》第35條保障的訴訟權。

而此案第二個議題,是依照法例要求候選人須提交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此方法是否為真誠擁護,還是純粹走形式。吳在陳詞時指,一般情況下,簽署法律文件時,已代表簽署者確認內容屬實;高院法官此前在陳浩天案指,簽署聲明已能表面證明其實質擁護,要有強烈清晰的客觀證據才可否定。

全國人大在2016年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指效忠特區和擁護《基本法》是出任公職的條件和實質要求。吳靄儀指釋法內容和第104條,均無提及過區議會選舉,不能借用背後思維,將要求引伸至區議會。

吳還質疑選舉主任DQ的準則不明,不斷改變準則。她指最初陳浩天因為提倡港獨而被取消資格;其後周庭並無提倡港獨,但選舉主任就指周主張「自決公投」也將其DQ;如今黃之鋒表明擁護《基本法》及不支持港獨,仍被DQ。吳又指,最新一批立法會參選人被DQ事件據指與國安法有關,但選舉法例立法時尚未有國安法,質疑當局如何訂下準則。

此外,吳靄儀表示,市民有絕對的自由持有不同政見,選舉主任審查參選人的政見,對持某些政治理念的人施以禁止參選的懲處,乃侵犯人權及歧視。

黃之鋒在開庭前於法院外發言,坦言去年10月已在區選中被DQ,案件拖至今時先審理,而一周前他於立法會選舉中再次被DQ,實屬諷刺,希望本案釐清選舉主任權力,避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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