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務員赴港風險大增 民團籲加強規範(圖)
台灣民眾支持香港民主運動。資料照。(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看中国2020年7月10日讯】(看中國記者明思綜合報導)北京人大通過「港版國安法」以及香港政府公告實施「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臺灣民眾包括公務員在內,赴港風險大增。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呼籲民代赴中事前應申請,事後應通報,也應對外公開考察報告。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則表示,公務員赴香港或中國大陸,本來就有相關規定,是否進一步提醒或規範,政府會做相關討論。
公督盟憂地方民代赴港風險
據中央社報導,公督盟9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港區國安法」細則公布後,臺灣政治性組織及代理人也成打擊標靶,不但會被中方要求提供涉港事務的資訊,甚至有刑責和罰款風險。
公督盟關注「港區國安法」發展,憂心未來臺灣地方民代赴中、港,恐面臨盤查,被迫要求提供資料,成為國安漏洞,也會讓臺灣民主防禦機製面臨極大威脅。
據瞭解,「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共分為7大項。其中,第5項特別提到臺灣,宣稱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
細則稱,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10萬元(約新台幣37.9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現在前往香港的風險,已經趨近於前往中國大陸,建議政府未來在檢討公務員的赴港規範時,可以比照現行赴中規範來辦理。
對此,行政院表示,公務員赴香港或中國大陸,本來就有相關規定,政府將就進一步提醒或規範做必要的討論。
陸委會:駐港機構不會主動撤離
自由時報報導稱,行政院資深官員表示,目前簡任以下的公務員赴香港不必報備,簡任以上則要報備;因應港版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有必要訂定新規範,簡任以上的高階公務員未來赴港,基於身份,有可能引發港府更大的關注,因此值得觀察,未來高階公務員赴港的規範是否會更趨嚴格。
行政院官員說,簡任以下的公務員,是否改採報備制,要看未來行政院及相關部會的討論,但原則上對於簡任以下的公務員,不宜採取較嚴格的管制措施。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則表示,過去對公務員赴中國大陸跟港澳的規定是有所區別,但在港版國安法實施後,陸委會提醒相關公務人員赴港澳也要提高警覺。「後續相關機制,我們會做必要的檢討。」
針對「港版國安法」實施,邱垂正重申,我方嚴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違反人權,侵害我方在港相關團體及機構的正當權益界線,政府也會與各國保持合作,並採取一切可能行動。
邱垂正強調,駐港機構不會主動撤離,會確保在港國人的安全,持續維護臺港民眾權益福祉,「努力到最後一分一秒」。
邱垂正指出,港澳人士不論國籍,只要涉及「港版國安法」,受到監控、任意執法,甚至被拘留或遣送至中國大陸判罪的風險都將大增,提醒臺灣民眾如已在陸港澳或過境陸港澳轉機,應注意「港版國安法」可能對個人人權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倘尚未赴陸港澳,應審慎評估;若有疑慮,建議避免前往。
公務員赴港、中規範細則
據報導稱,目前公務員赴港澳僅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會正副首長、各組室會主管,及所屬各機關簡任第12職等以上司處長等,須在兩週前將赴港澳時間、從事活動等函知陸委會;一般公務員赴港澳無特別限制。
但公務員赴中國規定更為嚴格: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首長、涉密人員必須先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聯審會同意;而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赴中都必須向移民署申請,但不必經聯審會審核。
至於十職等以下未涉密的基層公務員,非公務行程只要報經服務機關同意即可;如是公務行程,則要報請中央部會機關同意。在地方機關服務者,則要報經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除此之外,內政部去年修法通過:公務員赴中返臺後也要填「返臺通報表」,包括:「是否與原申報接觸對象以外之大陸地區黨政軍人士接觸」等。
陸委會2017年也函釋:地方首長不論是過境或不過境轉機,只要到中國的機場中轉就必須事先申請。而退離職人員赴中列管時間最短3年,且「只能增加、不得減少」。